關於加強武漢市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安全管理的通告
關於加強武漢市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安全管理的通告 制定機關:武漢市人民政府 2021年4月29日 發布機關:武漢市公安局 有效期:2021年05月10日至今 |
為規範本市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以及有關活動,維護航空安全、公共安全和國家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通用航空飛行管制條例》、《民用機場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飛行基本規則》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通告如下:
一、適用範圍。本通告適用對象為本市所有行政區域內,除室內飛行外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活動。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是指除軍警用外,沒有機載駕駛員,自備動力系統,並且具備垂直高度保持或者水平位置保持飛行功能的航空器,包括遙控航空器、自主航空器等。
二、工作管理機制。遵循保障安全、服務發展、協調聯動的原則,市政府對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管理工作進行統一領導,明確各部門管理職責,加強全市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的安全管理工作,協調解決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三、實名信息登記。擁有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的單位、個人應當滿足軍民航相關法規要求,並主動向公安機關進行實名登記,配合核實相關信息;銷售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的單位、個人應當如實記錄購買單位、個人的相關信息,包括單位信息、身份信息、聯繫方式、地址以及無人機的型號、產品序號等,並向公安機關報備;物流、寄遞企業在收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以及相關發動機、控制芯片等重要零部件時,應當登記交寄物品以及寄件人和收件人的相關信息,包括寄件人和收件人身份信息、聯繫方式、交寄地址以及收寄物品名稱、型號等,並向公安機關報備。
四、飛行組織及實施。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進行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活動前,必須依法取得相應的飛行資質並完成實名登記,並依法向軍民航空管部門提出空域申請、申報飛行計劃、通報飛行動態,同步向公安機關的報備;飛行活動嚴格遵守無線電管理、通用航空運行管理、經營活動管理等有關規定;嚴禁任何單位或個人未經批准擅自組織飛行活動。
五、飛行活動限制。除特別批准外,禁止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在本市以下限制區域上方進行飛行活動:
(一)軍、警、民用機場淨空保護區,包括軍用機場,警航起降場,民航運輸、通用機場淨空保護區域,軍民航通信導航設備電磁環境保護區域;
(二)軍事禁區和軍工重要科研、生產、試驗、存儲設施保護區,及其周邊500米範圍;
(三)重要警、保衛任務現場,及周邊500米範圍;
(四)軍事管理區、區級以上黨政機關、監管場所,及其周邊200米範圍;
(五)重大自然災害、重大災難事故、重大公共衛生事件、重大案事件等重大突發事件現場,及其周邊200米範圍;
(六)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大型企業和儲備可燃重要物資的大型倉庫、基地,及其周邊100米範圍;
(七)高速鐵路和城市軌道交通地面、高架線路,及其兩側各100米範圍;
(八)普通鐵路和國道及其兩側各50米範圍;
(九)發電廠、變電站、高壓電網、加油站和碼頭、港口、火車站、汽車客運站、地鐵站、公交站等公共交通場站大型車站,及其周邊50米範圍;
(十)博物館、體育場(館)、宗教場所和公園、遊樂場等4A級以上景區,及其周邊50米範圍;
(十一)繁華街道、有臨時或周期性集市及節日慶典的街道、廣場、人行天橋、地下通道等公共道路廣場,及其周邊50米範圍;
(十二)影劇院、音樂廳、大型商場、超市、固定集貿市場等商貿場所,及其周邊50米範圍;
(十三)空域管理部門劃設的臨時限制飛行區域。
六、禁止性活動。組織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遵守國家安全和保密規定,不得利用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實施下列行為:
(一)從事恐怖主義、極端主義,以及開展間諜、竊密、反動宣傳等活動;
(二)運輸、投放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等損害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
(三)危害他人人身及財產安全,破壞公共設施;
(四)偷拍軍事設施、黨政機關和其他保密場所;
(五)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生產工作正常秩序;
(六)投放包含淫穢色情、賭博、迷信、恐怖、暴力等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內容的宣傳品;
(七)偷窺、偷拍等侵犯他人隱私的活動;
(八)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七、保險。
鼓勵使用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的單位和個人在進行飛行活動前,投保第三者責任險。使用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的單位和個人進行商業飛行活動前,必須投保第三者責任險。
八、法律責任。
(一)對危害社會公共安全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活動,公民有權舉報和制止;
(二)對違反本通告第五、六條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活動,公安機關有權對飛行中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實施反制,反制措施造成意外傷害的,由違法違規飛行責任人或責任單位承擔;
(三)違反本通告規定,相關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飛行基本規則》、《通用航空飛行管制條例》、《民用機場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九、生效日期。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實行,有效期為2年。今後如國家頒布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安全管理的規定與本通告不一致的地方,從其規定。
武漢市人民政府
中國人民解放軍95028部隊
民航湖北安全監督管理局
2021年4月29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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