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強生態環保資金管理推動建立項目儲備制度的通知

關於加強生態環保資金管理推動建立項目儲備制度的通知
財資環〔2020〕7號
2020年3月6日
發布機關:財政部 自然資源部 生態環境部 林草局
財政部網站

關於加強生態環保資金管理 推動建立項目儲備制度的通知

財資環〔2020〕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自然資源廳(局)、生態環境廳(局)、林業和草原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自然資源局、生態環境局、林業和草原局: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決策部署要求,提高預算安排的科學性、規範性和前瞻性,充分發揮生態環保資金職能作用,形成對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和支持經濟社會發展的有力支撐,現就加強中央生態環保資金管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抓緊建立中央生態環保資金項目儲備庫制度

(一)加強項目儲備建設。支持推動生態環保項目抓緊實施,是財政支持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和支持經濟社會發展最直接的抓手。各地要採取積極有效措施,按照「資金跟着項目走」的原則,推動建立中央生態環保資金項目儲備庫制度,做好項目前期準備工作,加快預算執行,儘快形成有效投資,避免「資金等項目」。

(二)自然資源部、生態環境部、國家林草局(以下簡稱三部門)會同財政部負責中央生態環保資金項目儲備庫制度的建設、管理和完善。已建立起項目儲備庫的要進一步完善相關制度,尚未建立的要加快推進建立。三部門分別會同財政部負責編制項目入庫指南,組織地方申報項目,開展評估和審核項目入庫,核准年度預算支持項目清單,強化項目執行監督指導。

(三)省級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林草部門和財政部門負責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稱省)生態環保資金項目庫建設,匯總上報本省生態環保項目,對項目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並加強對項目的管理和監督指導。要圍繞本地區突出生態環境問題,切實採取措施開展項目儲備,加強項目統籌謀劃和投資論證,紮實開展項目前期工作,及時組織項目申報,有效推動相關工作開展。

二、嚴格中央生態環保資金項目儲備庫管理

(一)入庫項目資金範圍。

中央財政安排以下轉移支付中可形成實物工作量的資金預算,均納入中央項目儲備庫管理範圍,具體包括:大氣、水、土壤污染防治資金,農村環境整治資金,海洋生態保護修復資金,重點生態保護修復資金;林業草原生態保護恢復資金、林業改革發展資金(不含兩項資金中全面停止天然林採伐補助及到人到戶的補助)。

納入涉農、扶貧資金整合的農村環境整治、林業草原生態保護恢復、林業改革發展等資金,被整合用於涉農、扶貧領域的,按涉農、扶貧相關資金管理規定執行;沒有被整合仍用於生態環保方面的且可形成實物工作量的資金,按本通知規定執行。特大型地質災害防治資金,下一步將視情況研究參照本通知規定執行。

(二)項目儲備入庫指南。

本通知印發後一個月內,三部門分別會同財政部編制印發本領域生態環保資金中央儲備庫項目入庫指南,明確項目儲備庫申報流程、時間節點,以及項目入庫條件、績效目標制定、申報材料、負面項目清單等相關要求,對地方項目庫建設和項目申報予以規範和指導。

(三)儲備庫項目應用。

項目儲備是中央生態環保轉移支付資金預算安排、項目執行的基礎和前提。未列入中央項目儲備庫的項目,原則上不得安排資金支持。確需安排的,應向三部門履行必要的補庫手續。中央項目儲備庫實行動態滾動管理。

三、強化項目儲備制度建設的實施保障

(一)加強組織領導。

各地要切實增強對建立項目儲備庫制度重要性、緊迫性的認識,提高政治站位,加強組織領導,壓實工作責任,強化溝通協調,做好統籌謀劃,落實工作要求。各地應採取有力措施,逐步建立起本省項目儲備庫,確保按時保質完成中央項目儲備申報,科學合理確定資金支持具體項目,紮實推進項目實施。

(二)強化業務指導。

三部門會同財政部要強化對項目儲備庫制度建設的業務指導,採用現代化信息手段,加強項目儲備庫的動態化、標準化、信息化管理,確保工作有序開展。抓緊制定具體項目儲備申報指南,明確相關工作要求,確保可操作易執行。要強化對地方有關工作指導,必要時組織開展有針對性的培訓。

(三)加強結果應用。

加強項目儲備庫與預算編制、預算執行、動態監控、績效管理等工作的有效銜接,各地項目申報以及納入中央儲備庫的項目情況,作為中央財政生態環保轉移支付分配重要參考依據,充分發揮項目儲備庫制度的積極作用。

(四)其他有關要求。

2020年度提前下達資金已經落實到具體項目的,請地方將項目落實情況報送中央主管部門備案,尚未落實到具體項目的按照本通知要求管理。各地要統籌做好疫情防控與經濟社會發展工作,根據財政部相關規定,地方應對疫情防控安排的資金項目,可適當簡化項目立項、入庫審批程序。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財政部  自然資源部  生態環境部  國家林草局

2020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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