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強疫情期間兒童用醫療機構配製製劑調劑使用有關工作的通知

關於加強疫情期間兒童用醫療機構配製製劑調劑使用有關工作的通知
聯防聯控機制醫療發〔2022〕244號
2022年12月15日
發布機關:國務院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聯防聯控機制醫療救治組
衛生健康委網站
關於加強疫情期間兒童用醫療機構配製製劑調劑使用有關工作的通知
聯防聯控機制醫療發〔2022〕24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聯防聯控機制(領導小組、指揮部)、中醫藥管理局、藥品監督管理局:

為加強疫情期間兒童用醫療機構配製製劑調劑使用管理,促進分級診療,進一步滿足兒童就醫和用藥需求,現就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及其有關規定,經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依法獲得審批或備案的兒童用醫療機構配製製劑可以在轄區內指定的醫療機構之間調劑使用。

二、醫療機構應當認真評估,選擇療效確切、質量可控、安全穩定的兒童用醫療機構配製製劑進行調劑使用。

三、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兒童用醫療機構配製製劑的調劑使用申請實施快速審批,原則上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

四、醫療機構應當對其調出使用的醫療機構配製製劑質量負主體責任,加強對接受調劑的醫療機構的藥事管理指導,加強醫務人員培訓,使其掌握調劑製劑的適應症、禁忌、用法用量及常見不良反應等,並加強監測,確保用藥安全。接受調劑的醫療機構應當嚴格按照說明書使用製劑,並對超範圍使用或者使用不當造成的不良後果承擔責任。

五、各級各類醫療機構要不斷加強藥事管理,促進臨床合理用藥,切實保障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衛生健康主管部門、中醫藥主管部門和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加強對醫療機構配製製劑調劑使用工作的監督管理,確保相關工作規範有序進行。

國務院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聯防聯控機制醫療救治組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綜合司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綜合司
2022年12月15日


(信息公開形式: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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