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華僑、歸僑、華僑學生、歸僑學生、僑眷等身份解釋(試行)
← | 中華人民共和國華僑事務委員會關於華僑、僑眷、歸僑、歸國華僑學生身份的解釋 | 關於華僑、歸僑、華僑學生、歸僑學生、僑眷等身份解釋(試行) 1984年6月23日 |
關於界定華僑外籍華人歸僑僑眷身份的規定 (國僑發[2009]5號) |
國務院僑務辦公室關於印發《關於華僑、歸僑、華僑學生、歸僑學生、僑眷等身份解釋(試行)》的通知
編輯國僑發[1984]2號 1984-06-23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僑務辦公室:
為適應已經變化的情況和新時期僑務工作的需要,經商全國人大法制工作委員會 華僑委員會 外交部 司法部 公安部 民政部等部門同意,現將一九五七年十二月四日中僑委《關於華僑、僑眷、歸僑、歸國華僑學生身份的解釋》修訂為《關於華僑、歸僑、華僑學生、歸僑學生、僑眷、外籍華人身份的解釋(試行)》,供各級僑務部門進行工作時參考,不對外公布。
在試行中,請注意以下幾點:
一、這個《身份解釋》是為了確定上述幾種人的身份,至於對其中某些人員的適當照顧,應根據有關規定和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例如,在歸僑、僑眷較多的地方,可優先照顧歸僑或歸僑中的知識分子;在僑眷較多的地方,可優先照顧在國外有影響的代表人物的國內親屬及華僑在國內的直系親屬(配偶、父母、子女)。凡涉及到處理有關歷史遺留問題,應按有關規定執行。
二、定居是指已取得在所在國的居留權,或雖未取得所在國的居留權而事實上已在當地居住謀生。
三、因所謂「海外關係」造成的冤假錯案涉及的人較多,對於其中不具有上述幾種身份的人,僑務部門也應關心對他們落實政策的工作。
四、對於雖不屬於上述幾種人身份,但與他們有親友關係的人,也應注意做好工作。
在試行中,有什麼問題,望及時函告我們,以便修改補充。
關於華僑、歸僑、華僑學生、歸僑學生、僑眷、外籍華人身份的解釋(試行)
編輯一、華僑:指定居外國的中國公民。
二、歸國華僑:指回國定居的華僑,簡稱歸僑。不論年齡大小和何時回國,都是歸僑。來華定居的外籍華人,在恢復中國國籍後,也稱歸僑。
三、華僑學生:指回國學習未在國內定居的華僑。
四、歸國華僑學生:指從國外回來定居就學的華僑,簡稱歸僑學生。不論年齡大小,就讀何種學校,都是歸僑學生。
五、僑眷:指華僑在國內的眷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含媳婦、女婿)、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兒孫女、外孫兒外孫女、撫養人和生活主要來源依靠華僑的其他親屬。
華僑回國後,其國內眷屬仍視為僑眷。
外籍華人在華的具有中國國籍的眷屬,與僑眷範圍相等同(享受僑眷待遇)。
六、外籍華人:指原是華僑或華僑後裔,後已加入或已取得居住國國籍者(國內有關優待華僑的政策一般可以適用於外籍華人)。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