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中央企業違規經營投資問題線索查處工作指引》的通知
關於印發《中央企業違規經營投資問題線索查處工作指引》的通知 國資發監責〔2020〕62號 2020年9月29日 發布機關:國資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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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印發《中央企業違規經營投資問題線索查處工作指引》的通知
國資發監責〔2020〕62號各中央企業: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強化國有資產監督和嚴格責任追究的決策部署,建立健全中央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工作體系,在總結中央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工作的基礎上,我委制定了《中央企業違規經營投資問題線索查處工作指引》,現印發給你們,供工作中參考使用。
國資委
2020年9月29日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中央企業違規經營投資問題線索查處工作,形成職責明確、流程清晰、規範有序的責任追究工作機制,完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制度,有效防止國有資產流失,促進企業合規經營和高質量發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建立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制度的意見》(國辦發〔2016〕63號)、《中央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實施辦法(試行)》(國資委令第37號,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等文件精神和有關規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中央企業,按照《實施辦法》和本企業責任追究工作制度等規定開展違規經營投資問題線索(以下簡稱問題線索)查處工作,適用本指引。
第三條 中央企業查處問題線索,應當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為準繩,落實「三個區分開來」要求,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依據正確、定性準確、程序合規、處理適當。
第四條 中央企業查處問題線索,應當遵循受理、初步核實、分類處置、核查、處理和整改等程序。
第五條 本指引所指的中央企業有關違規責任追究機構及職責如下:
(一)違規責任追究工作領導機構(以下簡稱領導機構),負責批准問題線索的分類處置建議,審議問題線索的核查結果及處理建議,報經企業黨委(黨組)會議審議形成處理決定。
(二)主管違規責任追究工作的企業負責人(以下簡稱主管負責人),負責批准問題線索的初步核實報告和核查方案等。
(三)違規責任追究工作職能部門或機構(以下簡稱專責機構),負責按照問題線索查處程序具體組織實施。
(四)問題線索核查工作組(以下簡稱核查組),由中央企業組建的以專責機構為主,相關部門、子企業以及有關中介機構人員等參加的專項工作小組,負責具體實施核查工作,形成相關核查工作報告等。
第六條 問題線索查處工作應當嚴格執行保密制度,從嚴控制問題線索及查處工作信息知悉範圍。相關人員不准私自留存、隱匿、查閱、摘抄、複製問題線索和資料,嚴禁泄露查處工作情況。
第七條 問題線索查處工作應當嚴格執行迴避制度。查處工作人員是問題線索涉及人員近親屬、利害關係人,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影響公正查處情形的,不得參與查處工作,應當主動申請迴避,問題線索涉及人員也有權要求其迴避。
第八條 受理的問題線索主要包括:
(一)國資委在國資監管工作中發現移交的問題線索。
(二)外部審計、巡視、紀檢監察等工作中發現移交的問題線索。
(三)企業法律、財務、投資、運營及內部審計、巡視、紀檢監察等部門發現移交的問題線索。
(四)子企業發現報告的問題線索。
(五)其他有關問題線索。
第九條 中央企業應當建立問題線索管理台賬(以下簡稱管理台賬),對受理的問題線索統一編號,登記入賬,全流程跟蹤記錄辦理情況,辦結後予以對賬銷號。
第十條 管理台賬記錄以下內容:移交、報告主體,時間,方式,以及問題線索發生時間,涉及企業名稱及級次,問題線索概述,問題類別,資產損失程度或不良後果情況,涉及責任人員,辦理情況等。
第十一條 中央企業根據問題線索的複雜程度和工作需要,制定初步核實方案。初步核實方案包括核實內容,範圍,方式,工作組織,時間步驟,其他工作安排及內容。
第十二條 中央企業應當安排2人以上參加初步核實,通過與移交、報告主體溝通,聽取涉及企業情況介紹,與相關人員談話,查閱文件資料,要求作出書面說明等方式開展工作。
第十三條 初步核實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問題線索的基本事實情況。
(二)涉及企業的管理層級情況。
(三)涉及責任人員及相應幹部管理權限情況。
(四)資產損失程度及其他不良後果初步情況。
(五)是否屬於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範圍。
(六)移交、報告主體等有關方面的辦理建議意見等。
(七)其他需要初步核實的內容。
第十四條 初步核實工作一般應當於30個工作日內完成。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延長一次,延長時間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
第十五條 初步核實工作結束後,應當形成初步核實報告,說明工作開展情況及初步核實結果等,並提出工作建議。
第十六條 根據初步核實情況,對未發現因違規經營投資應當追究責任的,報經主管負責人批准後予以了結。予以了結建議呈批前,應當聽取移交、報告主體意見。
第十七條 根據初步核實情況,對確有違規事實或涉嫌違紀違法的,按照規定的職責權限和程序提出分類處置建議,報經領導機構批准後實施。
第十八條 分類處置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屬於國資委責任追究職責範圍的,向國資委作出報告。
(二)屬於中央企業責任追究職責範圍的,由專責機構組織開展核查工作。
(三)屬於子企業責任追究職責範圍的,可以移交和督促相關企業進行核查及責任追究。
(四)對發生生產安全、環境污染責任事故和不穩定事件的,移送企業有關部門。
(五)涉嫌違紀或職務違法的問題線索,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移送有關紀檢監察機構。
(六)涉嫌犯罪的問題線索,向相關國家監察機關或司法機關報案。
(七)其他處置方式。
第十九條 分類處置建議報經領導機構批准後,對第十八條第(一)(三)(四)(五)項相關問題線索,以報告、通知或移送(交)函等形式辦理。
第二十條 中央企業開展問題線索核查前,應當制定核查工作方案,報經主管負責人批准後實施。
第二十一條 核查工作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被核查企業情況。
(二)需要查清的主要問題線索。
(三)需要認定的資產損失及責任人。
(四)核查組組成、分工和工作紀律要求。
(五)核查步驟及方法、時間安排、經費預算。
(六)其他核查工作內容及安排。
第二十二條 國資委移交中央企業核查的問題線索,中央企業應當將相關核查工作方案報送國資委。
第二十三條 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參與核查工作,提供審計、評估、鑑證和法律意見等服務。
第二十四條 核查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核實問題線索對應的違規責任追究情形。
(二)確定造成的資產損失金額或其他嚴重不良後果。
(三)倒查在決策、實施、監督等環節的制度制定及執行情況,查清資產損失原因。
(四)對涉及的責任人員進行責任劃分,認定相應責任,提出責任追究處理建議。
(五)其他需要核實的內容。
第二十五條 開展核查工作可以採取以下措施核查取證:
(一)聽取被核查企業匯報,要求企業作出說明。
(二)查閱複製文件、賬目、檔案等相關資料。
(三)查核資產情況和有關信息,進行鑑定勘驗。
(四)與相關人員談話了解情況,必要時可以請被談話人作出書面說明。
(五)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十六條 核查措施應當有2名以上核查組工作人員參加,並形成談話記錄、工作底稿等,記錄核查工作過程、核查結論及相應的證明材料。談話記錄應當由被談話人核對並簽字確認,被談話人無故拒絕簽字的,核查組工作人員應當予以註明。工作底稿應當履行覆核程序。證明材料應當由被核查企業蓋章確認。
第二十七條 對有可能影響核查工作順利開展的相關責任人員,有證據證明違規問題明顯的,報經主管負責人批准後,按規定程序可以採取以下限制措施:
(一)對未支付或兌現的績效年薪、任期激勵收入、中長期激勵收益等暫停支付或兌現。
(二)視情況採取停職、調離工作崗位等措施。
(三)其他限制措施。
第二十八條 在問題線索核查工作中,對確有工作需要的,報經主管負責人批准,可以商請有關紀檢監察機構提供必要支持。
第二十九條 核查工作一般應當自核查工作方案批准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對違規情形複雜、發生時間久遠、損失金額巨大、涉及人員眾多等情況的,報經主管負責人批准後可以延長一次,延長時間不得超過3個月。
第三十條 核查組應當就相關違規事實及責任認定聽取被核查企業和相關責任人員意見,相關企業或人員對認定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規定時間內提供補充說明等材料,到期未反饋意見或提供補充材料的,視同無意見。
第三十一條 核查工作結束後形成資產損失情況核查報告和責任認定報告。
(一)資產損失情況核查報告的內容包括:問題線索反映的經營投資情況、核查工作開展情況、核查發現的主要問題及定性依據、問題原因分析、資產損失認定情況,聽取意見情況,以及企業已開展的整改及責任追究情況等。
(二)責任認定報告的內容包括:涉及的責任人員及承擔的責任情況、責任認定依據、責任追究處理建議等。
第三十二條 責任追究處理建議應當徵求人事、薪酬管理等有關部門意見,報經主管負責人批准後,按規定提請領導機構審議。
第三十三條 中央企業召開領導機構會議,審議資產損失情況核查報告和責任認定報告,形成審議意見後,按照有關規定提請企業黨委(黨組)會議審議,作出處理決定。
第三十四條 中央企業應當印發處理決定,送達有關企業及被處理人。處理決定內容包括被處理人基本情況、主要違規事實、處理依據、處理意見等。
第三十五條 中央企業應當安排相關部門根據處理決定,按規定程序做好責任追究處理落實工作。
(一)對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書面檢查、通報批評、誡勉等組織處理的,由專責機構配合人事部門共同做好組織處理的宣布執行,並形成相應處理記錄。
(二)對給予停職、調離工作崗位、降職、改任非領導職務、責令辭職、免職等組織處理的,在人事部門辦理相關文件後,由專責機構配合人事部門做好宣布執行等事項。
(三)對給予扣減薪酬處理的,由薪酬管理部門組織落實。
(四)對給予禁入限制處理的,由專責機構、人事部門按分工組織落實,按照中央企業禁入限制人員信息管理有關規定做好相關工作。
第三十六條 國資委移交中央企業核查的問題線索,中央企業應當在查處工作完成後,將資產損失情況核查報告、責任認定報告以及處理決定等材料報送國資委。
第三十七條 被處理人對處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處理決定送達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申訴,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申訴期間不停止原處理決定的執行。
第三十八條 中央企業作出處理決定的,被處理人向中央企業申訴;子企業作出處理決定的,被處理人向上一級企業申訴。
第三十九條 中央企業自收到申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組織覆核,提出覆核意見,按程序作出維持、撤銷或變更原處理決定的覆核決定。覆核決定應當書面告知申訴人及相關企業。覆核工作不得由原核查組人員承擔。
第四十條 中央企業應當向相關企業印發整改通知,指出存在的問題、明確整改意見和工作要求等。
第四十一條 中央企業應當督促相關企業制定整改工作方案,並要求相關企業報送整改報告及相關材料等。
第四十二條 整改報告及相關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整改工作組織開展情況。
(二)已採取的整改措施和完成情況。
(三)降低損失或損失風險、修訂完善制度等整改成效情況。
(四)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對相關人員責任追究處理情況。
(五)證明整改結果的文件資料等。
第四十三條 中央企業應當對相關企業報送的整改報告和相關材料開展評估。根據評估結果,可以對問題線索作銷號處理,或採取約談、通報和責任追究等方式督促落實整改要求。對國資委移交中央企業核查的問題線索,中央企業應當在審核評估後,將整改報告及相關材料報送國資委。
第四十四條 中央企業應當逐步公開責任追究查處及整改情況,公開內容及範圍應當符合保密規定。
第四十五條 中央企業應當明確專責機構牽頭負責違規責任追究相關數據信息的報送、歸集、共享和綜合利用,建立有關信息系統,利用信息化手段做好日常監督、專項核查、責任追究等工作。
第四十六條 中央企業根據對問題線索的追損工作需要,報經主管負責人批准,可以中止查處工作。中止查處的原因消除後,應當及時恢復查處工作。國資委移交中央企業核查的問題線索,中止查處建議呈批前,應當徵求國資委意見。
第四十七條 中央企業問題線索查處工作應當按照相關規定納入向國資委報送的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工作報告。
第四十八條 本指引由國資委負責解釋。
第四十九條 本指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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