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中央編辦對文化部、廣電總局、新聞出版總署〈「三定」規定〉中有關動漫、網絡遊戲和文化市場綜合執法的部分條文的解釋》的通知
關於印發《中央編辦對文化部、廣電總局、新聞出版總署〈「三定」規定〉中有關動漫、網絡遊戲和文化市場綜合執法的部分條文的解釋》的通知 中央編辦發〔2009〕35號 2009年9月9日 發布機關: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 |
文化部、廣電總局、新聞出版總署:
2008年7月,國務院辦公廳分別印發了文化部、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國家新聞出版總署的《「三定」規定》。《「三定」規定》印發後,三個部門在執行中對有關動漫、網絡遊戲和文化市場綜合執法工作等條文出現了不同的理解。
按照《「三定」規定》由中央編辦負責解釋的規定,現將經中央領導同志同意的《中央編辦對文化部、廣電總局、新聞出版總署<「三定」規定>中有關動漫、網絡遊戲和文化市場綜合執法的部分條文的解釋》送去,請按此解釋切實履行各自職責。《「三定」規定》中明確三個部門之間「劃出」、「劃入」的職責,請務必在年底前完成「劃出」、「劃入」工作,並將「劃出」、「劃入」情況向中央編辦備案。凡「劃出」的,「劃出」部門不再對「劃出」職責負責;凡「劃入」的,「劃入」部門要切實負起責任,嚴格履行職責。三個部門要嚴格執行《「三定」規定》,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積極配合,相互支持,共同做好工作。
附件:《中央編辦對文化部、廣電總局、新聞出版總署〈「三定」規定〉中有關動漫、網絡遊戲和文化市場綜合執法的部分條文的解釋》
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
2009年9月7日
中央編辦對文化部、廣電總局、新聞出版總署〈「三定」規定〉中有關動漫、網絡遊戲和文化市場綜合執法的部分條文的解釋
編輯國務院各部門《「三定」規定》中規定:「本規定由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按照這一規定,現對文化部、廣電總局、新聞出版總署《「三定」規定》中有關動漫、網絡遊戲和文化市場綜合執法的部分條文作出以下解釋。
一、動漫管理的有關條文
文化部、廣電總局和新聞出版總署《「三定」規定》中規定:「文化部負責動漫和網絡遊戲相關產業規劃、產業基地、項目建設、會展交易和市場監管。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負責對影視動漫和網絡視聽中的動漫節目進行管理。國家新聞出版總署負責在出版環節對動漫進行管理,對遊戲出版物的網上出版發行進行前置審批。」按照上述規定,文化部是動漫的主管部門,對動漫進行統一的宏觀管理和日常管理,包括相關產業規劃、產業基地、項目建設、會展交易和市場監管。
《「三定」規定》中規定:「將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動漫(不含影視動漫和網絡視聽中的動漫節目)管理的職責劃入文化部」。按此規定,文化部的統一管理中「不含影視動漫和網絡視聽中的動漫節目」,「影視動漫和網絡視聽中的動漫節目」仍由廣電總局負責。「影視動漫和網絡視聽中的動漫節目」是指動漫電影、電視劇,互聯網上的動漫電影、電視劇,網絡視聽中的動漫節目。在文化部對動漫的行業管理下,這三類節目由廣電總局負責。
《「三定」規定》還規定「將國家新聞出版總署動漫、網絡遊戲管理(不含網絡遊戲的網上出版前置審批),及相關產業規劃、產業基地、項目建設、會展交易和市場監管的職責劃入文化部」。劃入文化部後,新聞出版總署「負責在出版環節對動漫進行管理」,「出版環節」是指動漫的書、報、刊、音像製品等動漫出版物的審批。
二、網絡遊戲管理的有關條文
文化部、新聞出版總署《「三定」規定》中規定:「文化部負責動漫和網絡遊戲相關產業規劃、產業基地、項目建設、會展交易和市場監管。」「國家新聞出版總署負責在出版環節對動漫進行管理,對遊戲出版物的網上出版發行進行前置審批。」 《「三定」規定》中還明確「將國家新聞出版總署動漫、網絡遊戲管理(不含網絡遊戲的網上出版前置審批),及相關產業規劃、產業基地、項目建設、會展交易和市場監管的職責劃入文化部。」按照上述規定,文化部是網絡遊戲的主管部門。
在文化部的統一管理下,新聞出版總署負責「網絡遊戲的網上出版前置審批」。「網絡遊戲的網上出版」是指網絡遊戲的出版物,「前置審批」是指在經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許可通過互聯網向上網用戶提供服務之前由新聞出版總署對網絡遊戲出版物進行審批。一旦上網,完全由文化部管理。對經新聞出版總署前置審批過的網絡遊戲,文化部應允許上網,不再重複審查,並在管理中嚴格按新聞出版總署前置審批的內容管理;網絡遊戲出版物未經新聞出版總署前置審批擅自上網的,由文化部負責指導文化市場執法隊伍進行查處,新聞出版總署不直接對上網的網絡遊戲進行處理。
新聞出版總署《「三定」規定》中科技與數字出版司職責中「負責對出版境外著作權人授權的互聯網遊戲作品進行審批」中的「出版境外著作權人授權的互聯網遊戲作品」,是指境外著作權人授權的在互聯網上網的遊戲出版物。新聞出版總署負責對這類出版物進行審批,其他進口網絡遊戲的審批工作由文化部負責。
三、文化市場綜合執法的有關條文
文化部《「三定」規定》中規定:文化部負責「指導文化市場綜合執法工作」,文化部文化市場司負責「指導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推動副省級城市和地市級以下文化、廣電、新聞出版等部門執法力量的整合」。具體是指:文化部負責指導文化市場的綜合執法工作,負責指導副省級城市和地市級以下的文化、廣電、新聞出版等部門執法力量的整合,建立統一的文化市場執法力量。文化市場執法工作由統一的文化市場執法力量承擔。
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綜合司
2009年9月7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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