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服務業務備案管理辦法》的通知

關於印發《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服務業務備案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會〔2020〕11號
2020年7月21日
發布機關:財政部 證監會
財政部網站
財會〔2020〕11號

有關會計師事務所:

為規範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服務業務備案行為,推動形成市場化篩選及科學管理格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等,財政部會同證監會制定了《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服務業務備案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自2020年8月24日起施行。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關於備案渠道

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服務業務,可以選擇登錄財政會計行業管理系統或證監會會計師事務所與資產評估機構備案系統(以下簡稱證監會備案系統)填報備案信息。財政部、證監會貫徹落實國務院「放管服」改革要求,通過系統間信息推送的方式實現備案信息共享。會計師事務所只需在一個系統填報備案信息,並在另一個系統確認提交,無需重複填報。

二、關於首次備案

會計師事務所登錄財政會計行業管理系統填報證券服務業務備案信息的:財政會計行業管理系統自動導出已有信息,會計師事務所核對、補充後提交;財政會計行業管理系統自動將備案信息推送至證監會備案系統;會計師事務所登錄證監會備案系統確認提交。

會計師事務所登錄證監會備案系統填報證券服務業務備案信息的:可在線下將備案表格填寫完整後按要求上傳,證監會備案系統將備案信息推送至財政會計行業管理系統;會計師事務所在證監會備案系統中填報的信息與財政會計行業管理系統中已有信息不符的,將予以退回,並需在證監會備案系統中核對更正相關信息後重新提交。

三、關於重大事項備案

已備案會計師事務所發生本辦法第九條第(一)至(六)項變更的,按照《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許可和監督管理辦法》規定在省級財政部門履行相關程序後,財政會計行業管理系統同步將相關變更信息推送至證監會備案系統,會計師事務所登錄證監會備案系統確認提交。

已備案會計師事務所發生本辦法第九條其他變更事項的,可以選擇財政會計行業管理系統或證監會備案系統填報備案信息。

四、年度備案

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服務業務,應當在每年4月30日前按本辦法規定進行年度備案,年度備案信息可以選擇財政會計行業管理系統或證監會備案系統填報。

五、原證券資格會計師事務所首次備案信息填報方式

本辦法實施後,財政會計行業管理系統、證監會備案系統自動生成原證券資格會計師事務所備案信息,相關會計師事務所可以選擇財政會計行業管理系統或證監會備案系統進行核對、補充填報。

附件: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服務業務備案管理辦法

財政部 證監會

2020年7月21日

附件下載:

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服務業務備案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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