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關於改進和規範公安派出所出具證明工作的意見》的通知

關於印發《關於改進和規範公安派出所出具證明工作的意見》的通知
公通字〔2016〕21號
2016年8月3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發展改革委、教育廳(教委)、通信管理局、民(宗)委(廳、局)、民政廳(局)、司法廳(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住房城鄉建設廳(建委、國土資源房管局)、衛生計生委,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公安局、發展改革委、教育局、民宗局、民政局、司法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國土資源局、建設局、衛生計生委:

  為認真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簡化優化公共服務流程方便基層群眾辦事創業的通知》(國辦發〔2015〕86號)精神,切實解決一些地方和領域要求群眾到公安派出所開具證明過多過濫的問題,公安部、發展改革委、教育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民委、民政部、司法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衛生計生委、人民銀行聯合制定了《關於改進和規範公安派出所出具證明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現印發給你們,並就做好貫徹執行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清理需要開具證明的事項,做好政策措施銜接。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對照《意見》精神,按照於法有據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對各自提供公共服務的事項和辦事環節進行全面梳理,對自行設定的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證明一律廢止。除《意見》中明確需要出具的證明外,對於確需申請人提供的其他證明,要嚴格論證,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並作出明確規定,必要時履行公開聽證程序。對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證明、應當或者可以出具證明和由相關部門出具證明的事項,都要做好政策措施的銜接,避免出現服務和管理空檔。今後,凡再次出現擅自要求群眾開具不合理證明導致群眾辦事難的,上級主管部門要及時予以糾正並追究責任。

  二、大力推進部門間信息共享核查,從源頭上減少開具證明的需求。相關部門和單位在辦理公共服務事項需要核查公民身份時,可以通過部門間信息共享獲取相關信息的,不再要求群眾到公安派出所開具證明,讓數據多「跑路」、讓群眾少「跑腿」。公安部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快推進國家人口基礎信息庫建設,為相關部門進行業務管理提供核查、比對等基礎信息服務,實現部門間人口基礎信息共享交換。公安部和各地公安部門要加快推進有關犯罪人員信息庫建設和聯網應用。各地公安部門和各有關部門之間要建立健全聯絡會商、業務對接、核查反饋、監督檢查等工作機制,加快推進部門間、地區間涉及公共服務事項的信息共享。要加快建立居民身份證核查、人口信息聯網核查和多種技術相結合的認證體系,推進公民身份號碼作為確認公民身份的統一標識,避免重複提交辦事材料、證明和證件。

  三、簡化優化辦理流程,提高出具證明工作的規範化水平。對《意見》要求公安派出所規範出具的證明和由其他部門出具的證明,要分別制定具體式樣、辦理流程和操作規範。要最大限度精簡公安派出所出具證明的程序,減少辦理環節,縮短辦理時限,改進服務質量,符合出具證明條件的,公安派出所應當在接到申請時根據登記掌握的信息,當場出具證明;需要調查核實或者由於其他原因無法當場出具證明的,應當及時完成調查核實等相關工作並據實出具證明;對於群眾有特殊需要的,公安派出所應當本着「特事特辦」的原則,最大限度地縮短辦理時限。

  各地各部門實施《意見》的情況及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分別報告。


公安部 發展改革委 教育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國家民委 民政部
司法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土資源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 衛生計生委 人民銀行
2016年8月3日


關於改進和規範公安派出所出具證明工作的意見


  為認真貫徹國務院關於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協同推進的部署,切實解決一些地方和領域存在的要求群眾到公安派出所開具證明過多過濫、缺乏統一規範的問題,為群眾提供便捷、規範的服務,讓群眾辦事更方便、創業更順暢,現就改進和規範公安派出所出具證明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有關單位要求群眾開具證明或者提供證明材料,要遵循於法有據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凡是公民憑法定身份證件能夠證明的事項,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證明;依法不屬於公安派出所法定職責的證明事項,由主管部門負責核實。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護照是公民法定身份證件,具有證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對於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護照完全能夠證明的以下9類事項,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予認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證明:

  1、公民姓名。

  2、公民曾用名。

  3、公民性別。

  4、公民身份號碼(含15位升18位證明)。

  5、公民民族成份。

  6、公民出生日期。

  7、公民出生地。

  8、公民籍貫。

  9、公民戶籍所在地住址。

  (二)對於下列5類事項,凡居民戶口簿能夠證明的,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予認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證明:

  1、戶口遷移情況。

  2、住址變動情況。

  3、戶口登記項目內容變更和更正情況。

  4、註銷戶口情況。

  5、同戶人員與戶主間的親屬關係。

  (三)對於需要證明的下列6類事項,由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以下方式辦理:

  1、需證明當事人婚姻狀況的,憑當事人在使用部門的個人聲明和能夠提供的結婚證、離婚證、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書或者離婚證明書、配偶死亡證明等有效證件、證明材料證明,需要核查的,由使用部門按照規定進行核查。

  2、需證明當事人文化程度的,憑學歷證書、學位證書或者學校、相關認證機構出具的證明書證明,或者依法辦理公證。

  3、需證明當事人正常死亡或者經醫療衛生機構救治的非正常死亡的,由醫療衛生機構簽發《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

  4、異地居住退休人員需辦理領取養老金資格認證的,由異地居住退休人員到居住地所在街道(鄉鎮)勞動保障工作機構或者縣(區)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認證手續。

  5、因公民個人或者有關部門和單位工作人員填寫、錄入差錯等原因,致使公民在有關部門或者單位的登記信息與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護照登記信息不一致,需證明兩者為同一人的,由有關部門和單位負責核查,公安部門根據職責提供必要協助。

  6、需證明當事人未登記戶口的,區分以下情形辦理:因補發《出生醫學證明》需核實新生兒未申報出生登記的,由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向公安部門核查;因申報戶口登記時需核實當事人未在其他地方登記戶口的,由公安部門負責核查;因出國(境)定居需要辦理無戶籍公證的,由公證機構向公安部門核查。

  二、公民在辦理相關社會事務時,無法用法定身份證件證明的事項,需要公安派出所開具相關證明的,由公安派出所根據具體情況予以辦理。主要包括下列9類情形:

  1、戶口登記項目內容變更更正證明。公民更正或者變更姓名、性別、民族成份、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號碼等5項戶口登記項目內容,或者因戶口遷移,憑居民戶口簿無法證明的事項,需要開具相應證明的,公安派出所應當查閱戶籍檔案並出具。

  2、註銷戶口證明。公民因死亡、服現役、加入外國國籍、出國(境)定居、被判處徒刑註銷戶口,或者因重複(虛假)戶口被註銷,需要開具註銷戶口證明的,公安派出所應當出具。

  3、親屬關係證明。曾經同戶人員間的親屬關係,歷史戶籍檔案等能夠反映,需要開具證明的,公安派出所在核實後應當出具。

  4、被拐兒童身份證明。經公安部門辦案單位調查核實兒童為拐賣受害人,辦理戶口登記,需要開具證明的,公安派出所應當在核實後出具。

  5、撿拾棄嬰(兒童)報案證明。公安部門在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受理的撿拾棄嬰(兒童)情況,需要開具證明的,公安派出所應當在核實後出具。

  6、非正常死亡證明。公安部門依法處置的非正常死亡案(事)件(經醫療衛生機構救治的除外),需要開具證明的,公安派出所應當依據相關公安部門調查和檢驗鑑定結果出具。

  7、臨時身份證明。對急需登機、乘火車、長途汽車、船舶、住旅館、參加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因丟失、被盜或者忘記攜帶等原因無法出示法定身份證件的人員,機場、火車站、港口等公安派出所和旅館、考場轄區公安派出所通過查詢全國人口信息系統核准人員身份後辦理並註明有效期限,用於臨時搭乘飛機、火車、長途汽車、船舶和入住旅館、參加考試。公民在辦理婚姻登記時,因特殊原因未能出示居民戶口簿的,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本着便民利民、優化服務的原則,在核實相關信息後辦理並註明用途和有效期限。

  8、無犯罪記錄證明。犯罪記錄是國家專門機關對犯罪人員情況的客觀記載。根據相關規定,國家建立並逐步完善犯罪記錄製度,人民法院負責通報犯罪人員生效的刑事裁判文書以及其他有關信息,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和司法行政機關分別負責受理、審核和處理有關犯罪記錄的查詢申請。公安派出所在向社會提供犯罪信息查詢服務時,應當嚴格依照法律法規關於升學、服現役、就業等資格、條件的規定辦理。公民因辦理出國(境)事務需要,可以申請查詢本人有無犯罪記錄。使用犯罪人員信息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按照查詢目的使用有關信息,對犯罪人員信息要嚴格保密。

  9、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公安派出所出具證明的其他情形。

  三、本意見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