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國資委規範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的通知

關於印發《國資委規範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的通知
國資發法規〔2020〕7號
2020年1月10日
發布機關:國資委
國資委網站

關於印發《國資委規範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的通知

國資發法規〔2020〕7號

駐委紀檢監察組,委內各廳局、直屬單位:

現將《國資委規範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關於印發<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規範性文件制定暫行辦法>的通知]]》(國資發法規〔2008〕137號)同時廢止。

國 資 委

2020年1月10日

國資委規範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落實全面依法治國戰略,進一步規範國資委規範性文件的制定、管理以及合法性審核工作,促進國資委依法履行職責,根據《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行政規範性文件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推行行政規範性文件合法性審核機制的指導意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規範性文件,是指除規章以外,國資委依據法定職責和程序制定的涉及或影響中央企業、地方國資委或國有企業權利義務,在一定期限內反覆適用,具有普遍約束力,需要監督檢查執行情況的規定、辦法、實施細則、規則和意見等公文。

國資委內部工作規範,人事任免決定,請示和報告,工作方案,對具體事項的通報、通知、批覆、提示、提醒以及處理決定等,不屬於規範性文件。

第三條  國資委規範性文件的立項、起草、合法性審核、決定、公布、解釋、評估、清理和匯編等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涉及國資委的職能,可以通過規章規範的事項,應當及時制定規章。

規範性文件規定的事項,應當是在貫徹落實國家有關政策,執行法律或者國務院行政法規、決定、命令過程中,需要實踐探索、暫時不宜制定規章或者不需要制定規章的事項。

第五條  制定規範性文件,應當堅持職權法定原則,嚴格執行黨中央、國務院有關精簡文件的要求,嚴格按照法定權限履行職責,嚴格依照法定程序製發,重要的規範性文件要嚴格執行評估論證、公開徵求意見、合法性審核、集體審議決定、向社會公開發布等程序。

第六條  政策法規局(以下簡稱法規局)負責委內規範性文件制定的歸口管理,對規範性文件進行合法性審核。

國務院有關部門會同我委共同制定公布的規範性文件,由法規局商委內有關單位審核。

需要報請國務院同意的規範性文件,規範性文件送審稿經法規局審核後,由起草單位報請國資委委務會議審議。

第二章 起草

第七條  委內各單位依據各自職能,負責有關規範性文件的研究起草工作。涉及委內多個單位職能的,應當明確牽頭起草單位。根據需要,法規局可以參與規範性文件的調研起草和論證。

第八條  規範性文件的制定,應當納入國資委年度立法計劃。委內各單位應當於每年年初向法規局書面提出制定規範性文件的項目建議,對制定該規範性文件的必要性、要解決的突出問題、擬確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說明。對於未納入立法計劃的項目建議,法規局應予說明。

因工作需要制定未納入立法計劃的規範性文件的,應當將制定的必要性、合理性等簽報委主要負責同志同意,並告知法規局。

第九條  起草過程中,起草單位應當認真研究總結實踐經驗,廣泛徵求委內各單位、中央企業、地方國資委、專家學者和社會有關方面的意見。

規範性文件的內容涉及其他部門職責或者與其他部門關係密切的,起草單位應當充分徵求其他部門的意見,其中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要在起草說明中作出說明。

除依法需要保密外,對其他市場主體權利義務有重大影響的規範性文件,應當通過國資委網站、報紙等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並建立健全意見採納情況反饋機制。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的期限一般不少於30日。

第十條  規範性文件規定的內容應當符合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規範性文件和國資委規章等規定,與國資委現行的相關規範性文件保持協調和銜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符合「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減證便民等改革措施精神,簡化辦事流程和材料。

規範性文件不得增加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之外的行政權力事項或者減少法定職責;不得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侵犯公民基本權利;不得超越權限規定由市場調節、企業和社會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項;不得違法制定含有排除或限制公平競爭內容的措施,違法干預或者影響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違法設置市場准入和退出條件等。

第十一條  規範性文件所規範的事項,應當明確、具體。對於具有特定含義的概念,規範性文件應當進行專門解釋。

規範性文件應當結構完整,可以採用條款形式,也可以採用段落方式。一般包括制定依據和目的、適用範圍、一般原則、實體內容、程序規定和施行日期等部分。文字表述應當準確、規範、簡明易懂。

第三章 合法性審核

第十二條  起草單位完成規範性文件起草工作後,形成規範性文件送審稿及其起草說明,送法規局審核。

送審材料應當包括:

(一)送審稿及起草說明;

(二)所依據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國家政策規定和有關文件;

(三)起草過程各方面的主要意見及意見採納情況;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三條  法規局重點從以下方面對規範性文件送審稿進行審核:

(一)規定的事項是否屬於國資委的職責範圍,是否超越法定職權,是否符合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方向及國資委職責定位;

(二)規定的內容是否符合憲法、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規定,是否與國資委現行的規範性文件相銜接;

(三)是否存在沒有法律、法規依據作出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的情形;

(四)是否存在沒有法律、法規依據作出增加本單位權力或者減少本單位法定職責的情形;

(五)起草程序是否規範,包括是否列入當年的立法計劃,是否充分徵求有關方面意見;

(六)體例編排是否清晰、合理,條文表述是否準確、規範;

(七)其他需要審核的內容。

第十四條 除特殊情況外,法規局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合法性審核工作。

第十五條法規局進行合法性審核後,根據不同情況提出書面審核意見:

(一)認為不存在合法性問題的,在規範性文件提請上會審議時,出具合法性審核報告;

(二)認為存在合法性問題的,書面提出修改意見,並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起草單位對法規局提出的修改意見應當認真研究,進行相應修改完善;對於未採納的修改意見,起草單位應當向法規局說明理由;對於未通過合法性審核的,起草單位應當重新起草論證,並重新履行合法性審核程序。

第四章 審議與公布

第十七條  規範性文件送審稿經法規局審核後,由起草單位報請委務會議審議。委務會議審議規範性文件時,由起草單位作起草說明,法規局作審核說明。

起草單位會同法規局根據委務會議審議意見對規範性文件進行修改完善,報請委領導簽發後,以國資委文件形式統一編號印發,並抄送法規局。

第十八條  規範性文件印發後,除依法應當保密外,應當按照《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規定在20個工作日內通過國資委網站、國資委公告等公開向社會發布,方便查閱和使用。

第十九條  規範性文件的解釋由起草單位負責。重要的解釋應當書面徵求法規局意見並報委領導審定。

第二十條  對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社會關注度高、可能造成輿論影響的規範性文件,起草單位應當會同宣傳部門做好出台時機評估工作,加強輿情收集,及時研判處理,主動回應社會關切。

規範性文件需要進行解讀的,應當按照《國資委政務公開工作實施辦法》有關規定進行。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規範性文件實施情況的檢查評估,由法規局會同有關廳局進行,共同提出檢查評估報告。檢查評價報告應當包括如下內容:

(一)規範性文件是否得到有效的實施;

(二)實施中出現的主要問題;

(三)進一步修改完善規範性文件的建議;

(四)規範性文件實施過程中的其他問題。

第二十二條  法規局負責規範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委內各單位可以提出清理建議。

法規局根據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修訂情況、規範性文件的執行情況和國家政策,在徵求相關單位意見基礎上提出清理意見,經委務會審議通過後,及時公布廢止或者失效的規範性文件名稱和文號。

第二十三條  法規局定期對規範性文件進行整理匯編。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國資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關於印發<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規範性文件制定暫行辦法>的通知]]》(國資發法規〔2008〕137號)同時廢止。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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