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依託縣域醫共體提升農村地區新冠肺炎醫療保障能力工作方案的通知

關於印發依託縣域醫共體提升農村地區新冠肺炎醫療保障能力工作方案的通知
聯防聯控機制綜發〔2022〕126號
2022年12月11日
發布機關:國務院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聯防聯控機制綜合組
衛生健康委網站
關於印發依託縣域醫共體提升農村地區新冠肺炎醫療保障能力工作方案的通知
聯防聯控機制綜發〔2022〕12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聯防聯控機制(領導小組、指揮部),國務院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聯防聯控機制各成員單位:

為做好農村地區新冠肺炎醫療服務工作,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國務院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聯防聯控機制綜合組研究制定了《依託縣域醫共體提升農村地區新冠肺炎醫療保障能力工作方案》。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國務院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聯防聯控機制綜合組
2022年12月11日


(信息公開形式:主動公開)

依託縣域醫共體提升農村地區新冠肺炎醫療保障能力工作方案

為做好農村地區新冠肺炎醫療服務工作,保障高齡合併基礎疾病等重症風險較高的感染者及時救治,在農村地區,以縣域醫共體為載體,提升縣級醫院重症救治能力,發揮鄉鎮衛生院和村衛生室健康監測作用,最大可能降低重症率、病亡率,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編輯

為適應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新形勢,加強新冠肺炎醫療服務能力建設,發揮縣域醫共體牽頭的縣級醫院(包括縣人民醫院、縣中醫醫院,下同)在農村地區醫療服務體系中的龍頭作用,指導鄉鎮衛生院和村衛生室做好對轄區內老年人合併基礎疾病等特殊人員實施健康監測,形成縣、鄉、村三級聯動的醫療服務體系。統籌城鄉醫療資源,按照分區包片原則,建立健全城市二級及以上綜合性醫院與縣級醫院幫扶機制,暢通市縣兩級轉診機制,提升農村地區重症救治能力,全力保障農村地區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

二、完善對口幫扶機制,形成新冠肺炎醫療服務城鄉聯動

編輯

以省內城鄉醫院對口幫扶關係為基礎,遴選省內城市綜合實力較強的二級及以上綜合性醫院(原則上為三級綜合性醫院,以下簡稱「城市對口幫扶醫院」),按照分區包片原則,與各縣(市)建立對口幫扶機制,以「一對一」緊密幫扶為基礎、「一對多」靈活幫扶為補充,組建覆蓋轄區內所有農村地區的新冠肺炎醫療服務城鄉聯動工作組(以下簡稱「工作組」),通過下沉巡診、派駐專業人員、建立遠程醫療協作網等方式,提升農村地區新冠肺炎醫療服務能力。縣域醫共體牽頭的縣級醫院、定點醫院、亞定點醫院應當加入工作組,聯合做好農村地區新冠肺炎患者的分級分類救治。

三、提升縣域新冠肺炎醫療救治能力

編輯

加快縣域醫共體網格化布局,確保覆蓋縣域所有常住人口。

(一)加強縣級醫院重症和傳染病醫療資源建設和準備。

縣域醫共體牽頭的縣級醫院要在12月底實現以下目標:

1.做好重症醫療資源準備。縣級醫院是三級醫院的,應當加快完成綜合ICU監護單元建設和升級改造,確保用於感染新冠病毒的各類重症患者治療的綜合ICU床位數量不少於本院實際開放床位總數的4%,且各重症監護單元可隨時使用。同時,立即啟動除綜合ICU外其他專科重症監護床位擴容改造工作,參照綜合ICU標準,對其供電、供氧系統進行改造,配備呼吸機、監護儀等滿足綜合重症救治需要的監護與治療設備,確保需要時隨時可投入重症患者醫療救治。

縣級醫院是二級醫院的,應當獨立設置重症醫學科,按照綜合ICU標準建設和改造重症監護單元,確保各重症監護單元隨時可使用。工作組中的城市對口幫扶醫院應當對縣級醫院重症監護單元建設和改造情況進行指導和驗收。

2.做好重症醫學專業相關醫護人員準備。醫院應當以綜合ICU和其他專科ICU床位總數為基數,1張ICU床位配備1名醫生和2.5-3名護士,每班次8-12小時。在常規配置醫護人員的基礎上,增加20-30%醫護人員做為後備力量。對專科ICU、內科、兒科、急診科醫務人員進行綜合ICU專業技術培訓,建立由重症醫學專業醫護人員和其他專科經培訓醫護人員組成的混合編組工作模式。

城市對口幫扶醫院應當派出重症醫學專業醫護人員為縣級醫院重症、內科、兒科、急診科等醫護人員開展專業培訓,提升其重症識別、應急處置和綜合救治能力。

3.加強緩衝病房建設。院內各專科在本病區相對獨立區域設置緩衝病房,其中縣級醫院為三級醫院的,可結合需要選擇適當數量的緩衝病房配備必要的供氧和監護、治療設備,升級改造成為重症患者救治床位。

4.做好傳染科建設。在住院部獨立區域或者獨立樓棟設置傳染科,通風、通道、分區符合傳染病院感防控要求,每床單元設備帶有供電、供氧條件。

(二)提高鄉鎮衛生院醫療服務能力。

1.加強鄉鎮衛生院發熱診室(門診)設置。12月底前有條件的鄉鎮衛生院開設發熱診室(門診),並具備24小時內啟用、正常運行的能力,切實加強預檢分診工作。加快推進發熱診室(門診)建設,力爭到2023年3月底覆蓋率提高到90%左右。發熱診室(門診)醫護人員應相對固定,原則上,發熱門診要24小時開放,發熱診室配備至少1名具有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醫師,並做好應急預案。根據就診量增配相應的醫護人員,完善消毒、檢查檢驗、應急搶救等相應設備和藥品配置。各地要按照鄉鎮衛生院服務人口的15-20%配齊配足中藥、解熱、止咳等對症治療藥物和抗原檢測試劑盒。

2.加強基層醫療衛生人員培訓。加強縣域內醫療衛生人員統籌調配和梯隊準備,縣級醫院應當加強對縣域醫共體內鄉鎮衛生院醫護人員的培訓,通過遠程醫療等方式提高基層醫師對高風險人群的識別、診斷和處置能力。多渠道擴充鄉鎮衛生院人員隊伍,吸引已退休醫務人員到鄉鎮衛生院執業。發揮縣域醫共體牽頭縣級醫院的支撐作用,向縣域醫共體內鄉鎮衛生院派出呼吸、感染、中醫等相關專業醫師和院感管理人員,駐點出診、指導,也可以通過遠程方式加強指導。

(三)增強村衛生室醫療服務能力。鄉鎮衛生院為村衛生室配送中藥和抗原檢測試劑盒,加強對鄉村醫生的培訓,提高鄉村醫生為新冠肺炎重症高風險人員提供抗原檢測指導、居家健康監測、藥物對症治療的能力。

(四)充分發揮信息化的支持作用。各地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強轄區內新冠肺炎感染者的分級分類救治工作的指揮調度。縣域醫共體內部要實現鄉鎮衛生院發熱診室(門診)遠程醫療全覆蓋,上級醫院通過遠程會診、遠程診斷、遠程培訓等方式提高基層能力。工作組統籌推動縣域醫共體與定點醫院、亞定點醫院、城市對口幫扶醫院之間的信息共享,確保患者得到及時有效救治。

四、明確縣域分級診療流程

編輯

(一)以鄉鎮衛生院為主體落實基層首診和居家治療。發揮各地疫情防控社區(基層)工作機制的組織、動員、引導、服務、保障、管理作用。鄉鎮衛生院要與縣域醫共體內相關成員單位按照《以醫聯體為載體做好新冠肺炎分級診療工作方案》要求,對轄區居民實施分級健康管理,及時指導出現新冠肺炎相關症狀的重點人群進行抗原檢測,接收居民抗原自測異常報告,對抗原檢測陽性者進行初步診斷,必要時指導居民進一步進行核酸檢測,指導做好居家治療或者轉診工作。

未合併嚴重基礎疾病的無症狀感染者、輕型病例治療觀察,採取居家治療,鄉鎮衛生院會同村及村衛生室做好藥品發放、指導健康監測。高齡行動不便的,在病情允許情況下,原則居家或在養老機構就地治療,必要時醫務人員提供上門服務,不轉出集中救治。超出鄉鎮衛生院服務能力的,在縣域醫共體牽頭縣級醫院的指導下,及時將患者轉診。

(二)落實定點醫院、亞定點醫院的分類收治。普通型病例、高齡合併嚴重基礎疾病(心臟病、腫瘤等)但病情穩定的無症狀感染者和輕型病例,轉診至亞定點醫院治療。以新冠肺炎為主要表現的重型、危重型病例和需要進行血液透析的病例,轉診至縣級定點醫院傳染科、重症醫學科或者城市定點醫院集中治療。

(三)落實縣域醫共體牽頭縣級醫院的重症救治。以基礎疾病為主的重型、危重型病例,以及基礎疾病超出鄉鎮衛生院、亞定點醫院醫療救治能力的,轉診至縣域醫共體牽頭縣級醫院相應專科或者重症醫學科治療,情況緊急的可直接到有相應診療能力的醫療機構就診。縣級醫院不是三級綜合性醫院或能力不滿足患者救治需要的,及時轉診至城市對口幫扶醫院。若患者不具備轉診條件的,由城市對口幫扶醫院派出專家組下沉縣級醫院指導救治。

(四)做好患者轉診銜接工作。加強縣域統籌調度,保障縣域新冠肺炎患者的及時轉運、收治。工作組應當確定專崗專人,負責與鄉鎮衛生院、縣域醫共體牽頭醫院、定點醫院、亞定點醫院、城市對口幫扶醫院、轉運車輛等做好轉診銜接,建立明確的接診流程和綠色通道。各級各類醫療機構要嚴格落實首診負責制和急危重症搶救制度,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諉或拒絕新冠病毒感染者就診。

五、組織實施

編輯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要高度重視農村地區新冠肺炎醫療服務能力提升工作,按照「填平補齊」的原則,加大投入加強縣級醫院重症救治能力和鄉鎮衛生院發熱診室(門診)建設,確保如期完成建設任務。地方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完善縣域醫共體網格化布局,制定縣級醫院和鄉鎮衛生院建設方案,明確分級分類轉診流程。

(二)強化指揮調度。各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指導轄區內各縣(市),加強縣域醫療資源統籌和指揮調度,以縣域醫共體為載體,充分發揮縣級醫院龍頭作用和城鄉紐帶作用,強化城鄉新冠肺炎醫療服務銜接。要指導縣域醫共體牽頭的縣級醫院和城市對口幫扶醫院做好重症救治準備,督促牽頭醫院落實對鄉鎮衛生院醫療救治、健康監測和感染防控的指導責任,不斷提升鄉鎮衛生院對感染者的發現、處置能力。國家衛生健康委將對各地實施情況進行定期調度和督導檢查,定期通報進展情況。

(三)加強宣傳引導。加強對農村地區醫療衛生服務能力提升和分級診療工作安排的宣傳,廣泛開展健康教育,引導人民群眾正確認識新冠肺炎分級診療工作,樹立科學就醫理念,促進形成有序就醫格局。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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