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兒童入托、入學預防接種證查驗辦法的通知

關於印發兒童入托、入學預防接種證查驗辦法的通知
國衛辦疾控發〔2021〕4號
2021年1月21日
發布機關:衛生健康委辦公廳 教育部辦公廳
衛生健康委網站

關於印發兒童入托、入學預防接種證查驗辦法的通知

國衛辦疾控發〔2021〕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健康委、教育廳(教委、教育局),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

為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疫苗管理法》規定,進一步規範兒童入托、入學預防接種證查驗工作,提高適齡兒童國家免疫規劃疫苗接種率,加強托育機構、幼兒園和學校傳染病防控,國家衛生健康委會同教育部制定了《兒童入托、入學預防接種證查驗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 教育部辦公廳

2021年1月21日

(信息公開形式:主動公開)

兒童入托、入學預防接種證查驗辦法

為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疫苗管理法》要求,進一步規範兒童入托、入學預防接種證查驗工作,提高適齡兒童國家免疫規劃疫苗接種率,加強托育機構、幼兒園和學校傳染病防控,根據《學校衛生工作條例》、《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一、組織機構及職責

(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管理轄區托育機構預防接種證查驗工作,會同教育行政部門管理轄區幼兒園、學校預防接種證查驗工作,督促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接種單位及時為預防接種證查驗提供技術支持,組織開展預防接種證查驗工作的檢查和考核。

(二)教育行政部門。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對幼兒園和學校預防接種證查驗工作的管理,督促轄區幼兒園和學校完成預防接種證查驗相關工作。

(三)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托育機構、幼兒園和學校預防接種證查驗工作的培訓和技術指導,指導接種單位做好兒童入托、入學預防接種完成情況評估和補證、補種以及預防接種證查驗資料的收集和報告工作。

(四)托育機構、幼兒園和學校。托育機構、幼兒園和學校應當將預防接種證查驗工作納入兒童入托、入學報名程序,組織開展兒童入托、入學預防接種證查驗工作。

(五)接種單位。接種單位負責收集轄區托育機構、幼兒園和學校基本信息,為轄區托育機構、幼兒園和學校提供預防接種證查驗技術支持,評估兒童入托、入學預防接種完成情況,對無證、漏種兒童開展補證、補種工作,收集和報告預防接種證查驗資料。

二、查驗單位和對象

(一)查驗單位。現階段全國所有托育機構、幼兒園和小學均應當開展入托、入學預防接種證查驗工作。其他類型學校是否納入預防接種證查驗管理,由當地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和教育行政部門根據疾病防控的需要確定。

(二)查驗對象。所有新入托、入學、轉學、插班兒童。

三、工作流程

(一)通知查驗對象。托育機構、幼兒園和學校在新學年開學前,通過新生入托、入學招生簡章或報名須知等形式,通知新生報名時須出具預防接種證,或出具接種單位提供的其他形式能夠評估兒童預防接種完成情況的資料。

(二)兒童入托、入學預防接種完成情況評估。

1.兒童居住地或托育機構、幼兒園和學校所在地的接種單位,根據兒童年齡、預防接種記錄(預防接種證、預防接種卡或預防接種個案信息記錄等)、現行國家免疫規劃疫苗兒童免疫程序和查驗地省級人民政府制定的接種方案和增加的免疫規劃疫苗種類,評估兒童預防接種完成情況,並將評估結果記錄到預防接種證,或出具其他形式能夠評估兒童預防接種完成情況的資料,評估資料應當記錄兒童預防接種已完成或未完成及需補種疫苗種類、劑次等關鍵信息。

2.對需要補辦預防接種證的兒童,接種單位應當根據預防接種卡或預防接種個案信息記錄,為兒童補辦預防接種證。

3.對需要補種疫苗的兒童,接種單位應當及時告知兒童監護人未按照免疫程序完成接種的疫苗種類、需補種劑次,並預約補種時間。

4.對計劃入托、入學的兒童,在完成相應免疫規劃疫苗全程接種後,接種單位應當及時將預防接種完成情況填寫在預防接種證上。

5.接種單位可利用免疫規劃信息系統,為入托、入學兒童或托育機構、幼兒園和學校提供兒童入托、入學預防接種完成情況評估服務。

(三)托育機構、幼兒園和學校查驗。

1.托育機構、幼兒園和學校在兒童入托、入學時,須查驗預防接種證上入托、入學預防接種完成情況評估結果或接種單位提供的其他形式評估兒童預防接種完成情況的資料。

2.對需要補種疫苗的兒童,托育機構、幼兒園和學校須督促兒童監護人及時帶兒童到接種單位補種疫苗,並在兒童補種疫苗後再次核對預防接種證或其他形式能夠評估兒童預防接種完成情況的資料,查驗疫苗補種完成情況。

3.兒童入托、入學預防接種證查驗工作須在新生開學後或兒童轉學、插班30日內完成。對需要補種疫苗的兒童,托育機構、幼兒園和學校應當在當年12月底之前再次查驗預防接種完成情況。

4.對入托、入學時未提供預防接種完成情況評估資料的兒童,托育機構、幼兒園和學校應當督促兒童監護人儘快提供相關資料。

5.預防接種證查驗相關資料應當納入學生健康檔案和學校衛生資料管理。

(四)疫苗補種。

1.疫苗補種工作由兒童居住地的接種單位或托育機構、幼兒園、學校所在地接種單位負責。

2.接種單位應當按照現行國家免疫規劃疫苗兒童免疫程序和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制定的接種方案和增加的免疫規劃疫苗種類,為需要補種疫苗的兒童提供疫苗補種服務。

3.接種單位為兒童補種疫苗後,應當及時在預防接種證、免疫規劃信息系統(或預防接種卡)完整記錄預防接種情況。

4.對需要補種疫苗的兒童,接種單位完成補種後,應當在預防接種證上入托、入學預防接種完成情況評估頁填寫補種完成信息,供兒童監護人交託育機構、幼兒園和學校再次查驗。

四、資料管理

(一)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等每年匯總轄區兒童入托、入學預防接種查驗評估資料,填寫「兒童入托、入學預防接種證查驗情況報表」(見附件),在次年1月10日前報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

(二)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於次年1月20日前,匯總轄區「兒童入托、入學預防接種證查驗情況報表」,報縣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和市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

(三)市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於次年1月31日前,匯總轄區「兒童入托、入學預防接種證查驗情況報表」,報省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

(四)省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於次年2月15日前,匯總轄區「兒童入托、入學預防接種證查驗情況報表」,報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

五、工作要求

(一)各地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和教育行政部門要密切合作,每年部署安排好轄區兒童入托、入學預防接種證查驗工作,並聯合開展檢查指導。

(二)各地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安排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接種單位查驗預防接種證和漏種兒童補種工作經費,根據《傳染病防治衛生監督工作規範》,對轄區醫療衛生機構和托育機構預防接種證查驗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三)教育行政部門要加強對轄區幼兒園和學校預防接種證查驗工作的監督檢查。

(四)縣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和教育行政部門每年組織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開展轄區托育機構、幼兒園和學校的預防接種證查驗業務培訓。

(五)接種單位應當如實評估兒童入托、入學預防接種完成情況。

(六)托育機構、幼兒園和學校應當督促未評估預防接種完成情況的入托、入學兒童,在開學30日內完成預防接種完成情況評估和查驗。對於無接種禁忌、未完成相應免疫規劃疫苗全程接種的兒童,托育機構、幼兒園和學校應當在兒童入托、入學時,督促兒童儘快補種疫苗,並及時復驗預防接種完成情況。

(七)鼓勵各地利用免疫規劃信息系統開展兒童入托、入學預防接種證查驗工作。

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

2021年1月25日

附件:兒童入托、入學預防接種證查驗情況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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