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國際疾病分類第十一次修訂本(ICD-11)中文版的通知

關於印發國際疾病分類第十一次修訂本(ICD-11)中文版的通知
國衛醫發〔2018〕52號
2018年12月14日
發布機關: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健康委(衛生計生委):

為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互聯網+醫療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8〕26號),健全統一規範的醫療數據標準體系,進一步規範醫療機構疾病分類管理,我委組織世界衛生組織國際分類家族中國合作中心、中華醫學會及有關醫療機構專家對世界衛生組織公布的《國際疾病分類第十一次修訂本(ICD-11)》進行了編譯,形成了《國際疾病分類第十一次修訂本(ICD-11)中文版》(以下簡稱ICD-11中文版)(可以在國家衛生健康委官方網站「醫政醫管」欄目下載)。現印發你們,並提出以下要求:

一、充分認識統一疾病分類與代碼的重要意義

疾病分類與代碼、手術操作分類與代碼、病案首頁、醫學名詞術語等是推進醫療服務規範化、標準化管理的重要基礎。近年來,我委大力加強醫療機構病案管理,先後明確要求醫療機構在病案書寫中統一使用ICD-9、ICD-10。推廣使用世界衛生組織最新修訂公布並經我委組織編譯的ICD-11中文版,對於提高醫療服務標準化水平和醫療管理效率,促進診療信息有效互聯互通具有積極意義。

二、積極推進ICD-11中文版全面使用

各級各類醫療機構要認真組織做好培訓,結合新版疾病分類與代碼特點,修訂完善病案首頁填寫等相關管理制度,更新電子病歷系統,做好ICD-11中文版和原有疾病分類與代碼之間的銜接。自2019年3月1日起,各級各類醫療機構應當全面使用ICD-11中文版進行疾病分類和編碼。

三、加大ICD-11中文版應用管理和監督指導力度

地方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加大宣傳貫徹和監督指導力度,指導轄區內醫療機構做好相關工作。自2019年3月1日起,衛生健康行政部門開展醫療機構績效考核、質量控制與評價等工作時,均應當採用ICD-11中文版進行醫療數據統計分析。

工作中如有問題及建議,請與我委醫政醫管局聯繫。

聯 系 人:醫政醫管局 張丁丁、張萌

聯繫電話:010-68791976、68792196

傳  真:010-68792206

附件:國際疾病分類第十一次修訂本(ICD-11)中文版

國家衛生健康委
2018年12月14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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