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支持康復輔助器具產業國家綜合創新試點工作政策措施清單的通知

關於印發支持康復輔助器具產業國家綜合創新試點工作政策措施清單的通知
民發〔2020〕150號
2020年12月28日
發布機關:民政部 發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司法部 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商務部 衛生健康委 人民銀行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市場監管總局 統計局 醫保局 銀保監會 證監會 中醫藥局 藥監局 知識產權局 中國殘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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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印發支持康復輔助器具產業國家綜合創新試點工作政策措施清單的通知

民發〔2020〕15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發展改革委、教育廳(局)、科技廳(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司法廳(局)、財政廳(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商務廳(局)、衛生健康委、市場監管局、統計局、醫保局、銀保監局、證監局、中醫藥局、藥品監管局、知識產權局、殘聯;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海關總署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康復輔助器具產業的若干意見》(國發〔2016〕60號),支持康復輔助器具產業國家綜合創新試點地區更好地開展試點工作,民政部、發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司法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商務部、衛生健康委、人民銀行、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市場監管總局、統計局、醫保局、銀保監會、證監會、中醫藥局、藥品監管局、知識產權局、中國殘聯等22個部門和單位聯合制定了《支持康復輔助器具產業國家綜合創新試點工作政策措施清單》,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民政部 發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司法部

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商務部

衛生健康委 人民銀行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市場監管總局 統計局

醫保局 銀保監會 證監會

中醫藥局 藥監局 知識產權局

中國殘聯

2020年12月28日

支持康復輔助器具產業國家綜合創新試點工作政策措施清單

一、發展改革委

1.支持符合條件的康復輔助器具企業通過發行企業債券進行融資。

2.對試點地區申報的符合要求的社會福利領域相關設施,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

二、教育部

3.推動試點地區的院校將康復輔助器具相關知識納入相關專業教學內容。

三、科技部

4.鼓勵試點地區加大研發投入。支持試點地區符合條件的各類研發機構,通過公開競爭方式承接承擔國家科技重大專項、國家重點研發計劃等重大科技項目,推動在試點地區實施實現產業化。

5.支持試點地區創建國家、省、市級創新平台。鼓勵行業權威機構、龍頭企業在試點地區設立研發中心,支持試點地區積極申報國家、省級或市級科技創新基地。

6.鼓勵試點地區企業申報高新技術企業,支持建立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

7.支持試點地區的高等學校、科研院所開展生物醫用材料、仿生學、機器人、虛擬現實、人工智能、康復醫學等相關領域的基礎研究和科學前沿探索。

四、工業和信息化部

8.支持試點地區面向康復輔助器具產業集聚和中小企業的專業化公共服務平台建設,支持符合條件的申報省級以上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範平台。

五、民政部

9.鼓勵地方對試點地區符合條件的項目予以支持。

六、司法部

10.對試點地區在康復輔助器具領域探索開展司法鑑定工作給予指導和支持。

七、財政部

11.落實支持康復輔助器具產業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

12.進一步加強政府採購進口產品審核管理,本國康復輔助器具能夠滿足要求的,原則上不得採購進口產品。

八、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13.鼓勵試點地區在確保工傷保險基金正常運行的基礎上,逐步豐富工傷保險支付康復輔助器具的品種。

九、商務部

14.支持試點地區的企業開展境外併購和股權投資、創業投資;支持在試點地區舉辦康復輔助器具博覽會、展覽會。

十、衛生健康委

15.支持試點地區有關醫療機構加強康復醫療服務與康復輔助器具配置服務的緊密銜接。

十一、人民銀行

16.鼓勵和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加大試點地區康復輔助器具產業支持力度。支持試點地區康復輔助器具企業通過發行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等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籌集資金。

十二、海關總署

17.優先支持試點地區的康復輔助器具企業加強國際合作以及優勢產品出口。

十三、稅務總局

18.對試點地區符合條件的康復輔助器具企業和機構,落實支持康復輔助器具產業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

十四、市場監管總局

19.指導試點地區持續推進和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強化信用監管,推進政府部門間涉企信息歸集共享,為康復輔助器具產業發展營造良好環境。

20.對試點地區的相關單位和企業,支持參與康復輔助器具相關國家標準制定,鼓勵並支持在服務業、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領域開展國家級標準化試點示範項目創建,鼓勵康復輔助器具認證制度開發,提升服務能力和服務水平。

十五、統計局

21.支持和指導試點地區健全康復輔助器具產業供需統計監測分析體系,建立以主要產品、生產企業、服務機構等信息為主要內容的統計指標體系,完善統計調查、行政記錄和行業統計相結合的信息採集機制。

十六、醫保局

22.鼓勵試點地區根據醫保基金支付能力,將符合條件的治療性康復輔助器具按程序納入基本醫保支付範圍。

十七、銀保監會

23鼓勵和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在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前提下,對試點地區康復輔助器具企業的融資需求,積極給予支持。

24.鼓勵試點地區保險公司開發適合康復輔助器具企業及產品應用的保險產品。

十八、證監會

25.支持試點地區符合條件的企業發行公司債和資產支持證券,鼓勵證券公司開發適合康復輔助器具企業的金融產品。

十九、中醫藥局

26.鼓勵試點地區研發生產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療效確切、中醫特色突出的康復輔助器具。

二十、藥監局

27.對試點地區符合《創新醫療器械特別審批程序(試行)》和《醫療器械優先審批程序》的康復輔助器具類醫療器械審評審批給予支持。

二十一、知識產權局

28.支持試點地區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加大知識產權行政保護業務指導力度。對符合《專利收費減繳辦法》規定的相關單位和企業給予相關費用減繳。對符合《專利優先審查管理辦法》規定的相關單位和企業給予優先審查支持。

二十二、中國殘聯

29.支持試點地區開展殘疾人輔助器具適配服務,加強殘疾人輔助器具適配服務專業人員培養,建立健全殘疾人輔助器具適配服務網絡和保障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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