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緊急心理危機干預指導原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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肺炎機製發〔2020〕9號 |
附件:《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緊急心理危機干預指導原則》
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2020年1月26日印發 |
肺炎機製發〔2020〕8號
關於印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緊急心理危機干預指導原則的通知
編輯
緊急心理危機干預指導原則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聯防聯控工作機制(領導小組、指揮部):
為指導各地科學、規範地開展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相關心理危機干預工作,現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緊急心理危機干預指導原則》印發給你們,請各地參照執行。執行中發現的問題請及時反饋國家衛生健康委疾控局。
聯繫人:國家衛生健康委疾控局 張樹彬
聯繫電話:010-68792352
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聯防聯控機制
(國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代 章)
2020年1月26日
(信息公開形式:主動公開)
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緊急心理危機干預指導原則
編輯
緊急心理危機干預指導原則
本指導原則應當在經過培訓的精神衛生專業人員指導下進行實施。
一、組織領導
編輯心理危機干預工作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聯防聯控工作機制(領導小組、指揮部)統一領導,並提供必要的組織和經費保障。 由全國精神衛生、心理健康相關協會、學會發動具有災後心理危機干預經驗的專家,組建心理救援專家組提供技術指導,在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統一協調下,有序開展緊急心理危機干預和心理疏導工作。
二、基本原則
編輯(一)將心理危機干預納入疫情防控整體部署,以減輕疫情所致的心理傷害、促進社會穩定為前提,根據疫情防控工作的推進情況,及時調整心理危機干預工作重點。
(二)針對不同人群實施分類干預,嚴格保護受助者的個人隱私。實施幫助者和受助者均應當注意避免再次創傷。
三、制定干預方案
編輯- (一)目的。
1. 為受影響人群提供心理健康服務;
2. 為有需要的人群提供心理危機干預;
3. 積極預防、減緩和儘量控制疫情的心理社會影響;
4. 繼續做好嚴重精神障礙管理治療工作。
- (二)工作內容。
1. 了解受疫情影響的各類人群的心理健康狀況,根據所掌握的信息,及時識別高危人群,避免極端事件的發生,如自殺、衝動行為等。發現可能出現的群體心理危機苗頭,及時向疫情聯防聯控工作機制(領導小組、指揮部)報告,並提供建議的解決方案。
2. 綜合應用各類心理危機干預技術,並與宣傳教育相結合,提供心理健康服務。
3. 培訓和支持社會組織開展心理健康服務。
4. 做好居家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的管理、治療和社區照護工作。
(三)確定目標人群和數量。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響人群分為四級。干預重點應當從第一級人群開始,逐步擴展。一般性宣傳教育要覆蓋到四級人群。
第一級人群: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確診患者(住院治療的重症及以上患者)、疫情防控一線醫護人員、疾控人員和管理人員等。
第二級人群:居家隔離的輕症患者(密切接觸者、疑似患者),到醫院就診的發熱患者。
第三級人群:與第一級、第二級人群有關的人,如家屬、同事、朋友,參加疫情應對的後方救援者,如現場指揮、組織管理人員、志願者等。
第四級人群:受疫情防控措施影響的疫區相關人群、易感人群、普通公眾。
(四)目標人群評估、制定分類干預計劃。評估目標人群的心理健康狀況,及時識別區分高危人群、普通人群;對高危人群開展心理危機干預,對普通人群開展心理健康教育。
(五)制定工作時間表。根據目標人群範圍、數量以及心理危機干預人員數,安排工作,制定工作時間表。
四、組建隊伍
編輯(一)心理救援醫療隊。可單獨組隊或者與綜合醫療隊混合編隊。人員以精神科醫生為主,可有臨床心理工作人員和精神科護士參加。有心理危機干預經驗的人員優先入選。單獨組隊時,配隊長 1 名,指派 1 名聯絡員,負責團隊後勤保障和與各方面聯繫。
(二)心理援助熱線隊伍。以接受過心理熱線培訓的心理健康工作者和有突發公共事件心理危機干預經驗的志願者為主。在上崗之前,應當接受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應對心理援助培訓,並組織專家對熱線人員提供督導。
五、工作方式
編輯(一)由精神衛生、心理健康專家及時結合疫情發展和人群心理狀況進行研判,為疫情聯防聯控工作機制(領導小組、指揮部)提供決策建議和諮詢,為實施心理危機干預的工作人員提供專業培訓與督導,為公眾提供心理健康宣傳教育。
(二)充分發揮「健康中國」、「12320」、省級健康平台、現有心理危機干預熱線和多種線上通訊手段的作用,統籌組織心理工作者輪值,提供 7*24 小時在線服務,及時為第三級、第四級人群提供實時心理支持,並對第一、二級人群提供補充的心理援助服務。
(三)廣泛動員社會力量,根據受疫情影響的各類人群的需求和實際困難提供社會支持。
附件
針對不同人群的心理危機干預要點
編輯
一、確診患者
編輯(一)隔離治療初期。
編輯心態:麻木、否認、憤怒、恐懼、焦慮、抑鬱、失望、抱怨、失眠或攻擊等。
干預措施:
1. 理解患者出現的情緒反應屬於正常的應激反應,作到事先有所準備,不被患者的攻擊和悲傷行為所激怒而失去醫生的立場,如與患者爭吵或過度捲入等。
2. 在理解患者的前提下,除藥物治療外應當給予心理危機干預,如及時評估自殺、自傷、攻擊風險、正面心理支持、不與患者正面衝突等。必要時請精神科會診。解釋隔離治療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鼓勵患者樹立積極恢復的信心。
3. 強調隔離手段不僅是為了更好地觀察治療患者,同時是保護親人和社會安全的方式。解釋目前治療的要點和干預的有效性。
原則:支持、安慰為主。寬容對待患者,穩定患者情緒,及早評估自殺、自傷、攻擊風險。
(二)隔離治療期。
編輯心態:除上述可能出現的心態以外,還可能出現孤獨、或因對疾病的恐懼而不配合、放棄治療,或對治療的過度樂觀和期望值過高等。
干預措施:
1. 根據患者能接受的程度,客觀如實交代病情和外界疫情,使患者作到心中有數;
2. 協助與外界親人溝通,轉達信息;
3. 積極鼓勵患者配合治療的所有行為;
4. 儘量使環境適宜患者的治療;
5. 必要時請精神科會診。
原則:積極溝通信息、必要時精神科會診。
(三)發生呼吸窘迫、極度不安、表達困難的患者。
編輯心態:瀕死感、恐慌、絕望等。
干預措施:鎮定、安撫的同時,加強原發病的治療,減輕症狀。
原則:安撫、鎮靜,注意情感交流,增強治療信心
(四)居家隔離的輕症患者,到醫院就診的發熱患者。
編輯心態:恐慌、不安、孤獨、無助、壓抑、抑鬱、悲觀、憤怒、緊張,被他人疏遠躲避的壓力、委屈、羞恥感或不重視疾病等。
干預措施:
1. 協助服務對象了解真實可靠的信息與知識,取信科學和醫學權威資料;
2. 鼓勵積極配合治療和隔離措施,健康飲食和作息,多進行讀書、聽音樂、利用現代通訊手段溝通及其他日常活動;
3. 接納隔離處境,了解自己的反應,尋找逆境中的積極意義;
4. 尋求應對壓力的社會支持:利用現代通訊手段聯絡親朋好友、同事等,傾訴感受,保持與社會的溝通,獲得支持鼓勵;
5. 鼓勵使用心理援助熱線或在線心理干預等。
原則:健康宣教,鼓勵配合、順應變化。
二、疑似患者
編輯心態:僥倖心理、躲避治療、怕被歧視,或焦躁、過度求治、頻繁轉院等。
干預措施:
1. 政策宣教、密切觀察、及早求治;
2. 為人為己採用必要的保護措施;
3. 服從大局安排,按照規定報告個人情況;
4. 使用減壓行為、減少應激。
原則:及時宣教、正確防護、服從大局、減少壓力。
三、醫護及相關人員
編輯心態:過度疲勞和緊張,甚至耗竭,焦慮不安、失眠、抑鬱、悲傷、委屈、無助、壓抑、面對患者死亡挫敗或自責。擔心被感染、擔心家人、害怕家人擔心自己。過度亢奮,拒絕合理的休息,不能很好地保證自己的健康等。
干預措施:
1. 參與救援前進行心理危機干預培訓,了解應激反應,學習應對應激、調控情緒的方法。進行預防性晤談,公開討論內心感受;支持和安慰;資源動員;幫助當事人在心理上對應激有所準備。
2. 消除一線醫務工作者的後顧之憂,安排專人進行後勤保障,隔離區工作人員儘量每月輪換一次。
3. 合理排班,安排適宜的放鬆和休息,保證充分的睡眠和飲食。儘量安排定點醫院一線人員在醫院附近住宿。
4. 在可能的情況下儘量保持與家人和外界聯絡、交流。
5. 如出現失眠、情緒低落、焦慮時,可尋求專業的心理危機干預或心理健康服務,可撥打心理援助熱線或進行線上心理服務,有條件的地區可進行面對面心理危機干預。持續2周不緩解且影響工作者,需由精神科進行評估診治。
6. 如已發生應激症狀,應當及時調整工作崗位,尋求專業人員幫助。
原則:定時輪崗,自我調節,有問題尋求幫助。
四、與患者密切接觸者(家屬、同事、朋友等)
編輯心態:躲避、不安、等待期的焦慮;或盲目勇敢、拒絕防護和居家觀察等。
干預措施:
1. 政策宣教、鼓勵面對現實、配合居家觀察;
2. 正確的信息傳播和交流,釋放緊張情緒。
原則:宣教、安慰、鼓勵藉助網絡交流。
五、不願公開就醫的人群
編輯心態:怕被誤診和隔離、缺乏認識、迴避、忽視、焦躁等。
干預措施:
1. 知識宣教,消除恐懼;
2. 及早就診,利於他人;
3. 拋除恥感,科學防護;
原則:解釋勸導,不批評,支持就醫行為。
六、易感人群及大眾
編輯心態:恐慌、不敢出門、盲目消毒、失望、恐懼、易怒、攻擊行為和過於樂觀、放棄等。
干預措施:
1. 正確提供信息及有關進一步服務的信息;
2. 交流、適應性行為的指導;
3. 不歧視患病、疑病人群;
4. 提醒注意不健康的應對方式(如飲酒、吸煙等);
5. 自我識別症狀。
原則:健康宣教,指導積極應對,消除恐懼,科學防範。
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健康委,機製成員單位,委機關各司局。
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
2020 年 1 月 26 日印發
校對:嚴俊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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