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發展中日兩國民間貿易的備忘錄及第一次協議事項

關於發展中日兩國民間貿易的備忘錄及第一次協議事項
1962年11月9日

廖承志先生和高碕達之助先生根據1962年9月周恩來總理和松村謙三先生關於擴大中日貿易的會談的宗旨,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採取漸進的、積累的方式,為進一步發展兩國的民間貿易,交換備忘錄如下:

  一、雙方同意發展長期綜合的易貨貿易,自1963年到1967年作為第一個五年貿易安排,要求平均每年進出口交易總額約為3600萬英鎊。

  二、雙方出口的主要商品如下:

  中國方面出口商品:煤、鐵砂、大豆、玉米、雜豆、鹽、錫、其他商品;

  日本方面出口商品:鋼材(包括特殊鋼材)、化學肥料、農藥、農業機械和農具、成套設備,其他商品。

  三、根據本備忘錄所進行的各項交易,由有關該交易的日本方面當事人同中國對外貿易進出口公司簽訂個別合同。

  四、根據本備忘錄所進行的各項交易,以英鎊或雙方所同意的其他的貨幣開立信用證或以保函方式,加以保證,辦理結算。

  五、雙方同意,關於日本向中國出口商品中的某些商品的延期付款的支付方法和成套設備的分期付款的支付方法,另行商定。

  六、雙方努力促進為執行本備忘錄所需要的技術交流和技術合作。

  七、商品檢驗、仲裁以及其他為執行本備忘錄所需要的事項,由雙方另行商定。

  八、本備忘錄和根據本備忘錄所訂的協議和合同,非經雙方有關當事人的同意,不得廢除。

  九、本備忘錄和根據本備忘錄所訂的協議,經雙方協商後,可以修改和調整。

  十、本備忘錄有效期自簽字之日起到1967年12月31日止,經雙方同意,可以延長。

  十一、本備忘錄於1962年11月9日在北京簽訂,共兩份,每份均以中文和日文寫成,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國方面
中共中央對外聯絡部副部長
日本方面
日本眾議院議員
廖承志 高碕達之助

                第一次協議事項

  高碕達之助與廖承志根據1962年11月9日互換的備忘錄(以下稱備忘錄)達成如下協議:

  一、第一年度(1963)雙方出口商品的種類、數量及金額如下:

  日本出口

  種 類   數 量         金 額

  氯化銨   20 萬噸

  尿素    22.5萬噸

  硫銨    5萬噸

  鋼材(包括1.5萬‐2萬噸特種鋼材)   640萬英鎊

  農藥(以簽約時的金額數為確定額)  100萬英鎊

  農業機械             100萬英鎊

  成套設備             100萬英鎊

  中國出口

  種 類  數 量          金 額

  煤炭   10萬噸

  鹽    45萬噸

  大豆   15萬噸

  玉米   10萬噸

  雜豆   3萬噸

  錫    500噸

  二、為實現雙方收支平衡,特將中國方面第一年度到第五年度、日本方面第一年度到第三年度的出口商品、數量及金額大致決定如下(見附表)

  (表省略)。

  中國方面同意從1964年開始進口合成硫銨,日本方面同意從1964年開始出口合成硫銨。另外,日本方面同意從1966年開始大量進口煤炭和鐵礦石,中國方面同意從1966年開始大量出口煤炭和鐵礦石。日本方面同意考慮在本協議實施後半期從中國進口銑鐵。

  雙方同意在本協議的第三年度協商從第四年度開始的新的貿易計劃。

  三、日本方面同意在備忘錄有效時間內,按照定期付款的方式每年向中國出口鋼材(包括特種鋼材)價值640萬英鎊、氯化銨20萬噸、農業機械價值100萬英鎊。鋼材(包括特種鋼材)貨款裝船後兩年支付,氯化銨和農業機械貨款裝船後一年半支付。此類商品定期付款利息為年利5%。

  四、成套設備從正式簽約日到工廠建設完畢支付其貨款的25%,其餘75%在工廠建設完畢後5年間支付,每年支付1/5。分期支付的利息年利為4.5%。

  從第一年度到第三年度成套設備支付金額每年為100萬英鎊。若實際支付金額超過100萬英鎊,其超過部分以中國的出口商品充抵。

  五、為實施備忘錄,設定下述聯絡處:

  日本方面 東京 高碕達之助事務所

  中國方面 北京 廖承志事務所

  六、為明確把握有關按照備忘錄進行貿易的貨款支付情況,中日雙方各自選擇一個外國匯總銀行,相互聯絡兩行所採取的必要統計措施。

  七、在基於備忘錄的合同中,雙方均使用下述符號,即第一年度為LT/1,第2年度為LT/2(以下同)。同時在L/C或L/G中亦註明該符號。

  八、本協議事項為備忘錄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雙方同意可以公開備忘錄,但本協議事項目前尚不宜公開。

  九、本協議事項於1962年11月9日在北京簽署,日文本和中文本各作二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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