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發布《商標註冊檔案管理辦法》的公告(第370號)

關於發布《商標註冊檔案管理辦法》的公告(第370號)
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告 第三七○號
2020年8月20日
發布機關:知識產權局
知識產權局網站

關於發布《商標註冊檔案管理辦法》的公告

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告第三七○號

為適應商標註冊便利化改革需要,提高商標註冊檔案管理效能和管理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辦法》的相關規定,國家知識產權局制定了《商標註冊檔案管理辦法》,經國家檔案局同意,現予以發布,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知識產權局

2020年8月20日

商標註冊檔案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商標註冊檔案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商標註冊檔案,是指在商標註冊申請、異議、撤銷、覆審、無效等過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和利用價值的各種形式和載體的歷史記錄。

第三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監督和指導商標註冊檔案工作,接受國家檔案主管部門對商標註冊檔案工作的監督、指導和檢查。商標註冊檔案的立檔、歸檔和管理工作由商標局具體承辦。

第四條 商標註冊檔案實行集中統一管理,維護商標註冊檔案完整與安全,便於社會各方面的利用。

第五條 商標註冊文件材料歸檔範圍主要包括:

(一)商標註冊申請及後續業務類;

(二)商標異議業務類;

(三)商標撤銷業務類;

(四)商標覆審業務類;

(五)商標無效業務類;

(六)其他類。

出具商標註冊證明材料、補發商標註冊證材料、補發商標變更、轉讓、續展證明材料等可不歸檔。

第六條 對屬於歸檔範圍的商標註冊文件材料,商標業務經辦部門在案件審結後應當按照歸檔要求及時整理並歸檔。

商標註冊檔案管理部門應當嚴格審查歸檔質量。對符合歸檔要求的,履行交接手續;對不符合歸檔要求的,退回業務經辦部門重新整理。

歸檔的商標註冊文件材料一般應當為原件,確實無法獲得原件的,可以是與原件核對無異的複印件,但是應當註明原因。商標業務經辦部門應當保證商標註冊檔案的系統性、完整性、準確性。

第七條 商標電子註冊文件歸檔工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電子文件管理標準執行。

商標電子註冊文件應當採用適合長期保存的文件存儲格式與元數據一併歸檔並建立持久有效的關聯。

第八條 商標註冊檔案的管理以卷為保管單位,根據商標業務類型以申請號或者註冊號等分別立卷保管。

商標註冊檔案的建立按照分類、組卷、排列、編號、裝訂、編目等順序進行,做到分類清楚、排列有序、目錄準確、裝訂整齊。

第九條 商標註冊檔案庫房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具備防火、防盜、防高溫、防潮、防塵、防光、防磁、防有害生物、防有害氣體等保管條件,確保檔案的安全。

第十條 商標註冊檔案的保管期限分為永久和定期兩種,具體按照本辦法附件《商標註冊文件材料歸檔範圍和商標註冊檔案保管期限表》執行。

對保管期限為永久的商標註冊檔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國家檔案館移交。

第十一條 商標電子註冊檔案可以採用在線或者離線方式保存,並定期備份。在線存儲應當使用檔案專用存儲服務器,離線存儲應當確保載體的耐久性。

商標電子註冊檔案的保管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通過數據備份、異地容災等手段保證數據安全。

第十二條 商標局對保管期限屆滿的商標註冊檔案應當及時進行鑑定並形成鑑定報告,對仍有保存價值的檔案,應當根據實際延長保管期限繼續保存;對不再具有保存價值、確定銷毀的檔案,應當清點核對並編制檔案銷毀清冊,經報國家知識產權局分管商標工作的領導審批後,按照有關規定銷毀,銷毀清冊永久保存。

第十三條 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等內容外,任何人可以依照相關規定查閱、複製商標註冊檔案。

第十四條 開展商標註冊檔案的整理、數字化服務以及保管等外包工作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十五條 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等內容的商標註冊檔案的保管、利用,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違反國家檔案管理規定,造成商標註冊檔案失真、損毀、泄密、丟失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商標局可以依據本辦法,結合商標註冊檔案管理的工作實際制定檔案管理工作規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商標註冊文件材料歸檔範圍和商標註冊檔案保管期限表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