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發布《恢復國際客運航班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關於發布《恢復國際客運航班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2022年12月28日於北京市
發布機關:中國民用航空局
民航局官網原文:關於發布《恢復國際客運航班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民航各地區管理局、各運輸航空公司、各機場公司、民航局國際合作中心,局機關各部門:

根據國務院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疫情聯防聯控機制綜合組《關於印發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實施「乙類乙管」總體方案的通知》(聯防聯控機制綜發〔2022〕144號)和國務院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疫情聯防聯控機制外事組發布的《關於中外人員往來暫行措施的通知》,以及民航恢復國際客運航班有關工作方案,為統籌做好疫情防控、運行安全和行業恢復發展,便利國際人員往來,民航局制定了《恢復國際客運航班的若干措施》,現予下發。請各單位按照安全第一、市場主導、保障先行的原則,及時優化政策措施和工作流程,確保國際客運航班安全穩妥恢復。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航空公司要將安全工作放在首位,在對人員、航空器、保障能力等要素充分評估的基礎上,結合疫情防控要求、市場需求和國內外機場保障資源等情況合理安排航班計劃,提升航班計劃執行率,確保國際航班安全穩妥恢復。

二、各口岸機場要加強與地方政府、聯檢單位的溝通協調,及時優化防控措施和通關流程,梳理並補齊接收國際航班工作中的短板,提升工作效率,及時對本場保障能力開展評估並對外發布可接收國際航班量情況,以便航司提前準備。如特殊情況下個別特定城市在入境檢疫和隔觀方面執行差異化安排,口岸機場應在地方政府指導下提前對外發布公告,明確恢復時間,並對外做好解釋工作。

三、各地區管理局要結合區域時刻流量和具體工作實際,組織和督導轄區內各機場優化疫情防控和運行保障流程,開展接收國際客運航班能力評估,做好航空公司航線航班運營的安全監管和市場監管,與轄區內相關地方政府積極溝通,協調解決問題。同時,要梳理疫情期間的各項政策措施,及時作出調整。

四、民航局相關司局要統籌加強對行業的全面指導。防控辦要指導行業優化調整防控措施和航班保障流程。安全監管部門要加強事前、事中監管,嚴格審核中外航司恢復運行前的補充運行合格審定申請。機場管理部門要指導各機場加強對機場的人員、設施設備情況的科學評估,引導各機場安全、高效提升保障能力。外事部門要做好與外國民航主管當局的情況通報和溝通工作。航班計劃審批部門要引導航空公司合理安排運力,做好國際定期航班、包機和公務機申請的審批布置相關工作。時刻主管部門要根據時刻管理規定和中方航司在國外歷史時刻保留情況,對等支持航空公司恢復使用歷史時刻,嚴格航班時刻使用情況監管,適時恢復國際航班時刻執行率考核,鼓勵航空公司提前主動交回暫不使用的航班時刻,用好用足時刻資源。運價管理部門要加強國際航空運輸價格管理,根據雙邊航空運輸協定和國家有關價格法律法規,會同市場監管部門加強對國際航空運輸局價格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監督檢查。新聞宣傳部門要做好輿情監控和政策宣傳解讀,及時予以引導回應,避免炒作誤讀。

請國際合作中心將附件通知各外國航空公司。

中國民用航空局
2022年12月28日


附件:

關於恢復國際客運航班的若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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