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發表和出版有關黨和國家主要領導人工作和生活情況作品的補充規定

關於進一步加強對有關出版物管理的通知
中宣發文〔1993〕5號
1993年2月15日
發布機關: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宣傳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新聞出版署

  正確地宣傳黨和國家主要領導人的光輝業績和革命精神,對於繼承和發揚黨的優良傳統,激勵、鼓舞廣大人民群眾積極投身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具有重要的意義。但是,最近一個時期,一些新聞、出版單位無視中央有關部門的規定,未經審批,擅自發表和出版有關黨和國家主要領導人情況的作品,其中有的內容損害了黨和國家領導人的形象,泄露了黨和國家的秘密,損害了黨和國家的利益。為了切實加強管理,必須繼續認真執行《關於對描寫黨和國家主要領導人的出版物加強管理的規定》(中宣發文[1990]5號、[90]新出圖字551號),同時根據當前情況,經報黨中央批准,作如下補充規定:

  一、本規定所稱的黨和國家主要領導人包括:現任或曾任黨中央政治局常委,國家主席、副主席,國務院總理,中央軍委主席,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委員長,全國政協主席。

  二、本規定所稱有關黨和國家領導人的作品是指:描寫、記述或涉及上述人物工作和生活情況的圖書、報刊文章、音像製品、電影、電視作品等。

  三、凡發表和出版這類作品,其觀點必須符合中共中央《關於若干歷史問題的決議》、《關於建國以來黨的若干歷史問題的決議》以及中央有關文件的精神。內容一定要準確,不得使用道聽途說的傳聞,不得捏造、杜撰,不得損害黨和國家領導人的形象,不得泄露黨和國家的秘密,不得損害黨和國家的利益。

  四、凡發表和出版這類作品,必須嚴格執行送審制度。

  關於新聞報道。人民日報、新華社、中央電視台、中央人民廣播電台發表的新聞報道,按照各自的審批程序報批。其他中央或地方新聞單位發表的新聞報道,報送黨和國家主要領導人指定的部門或人員審批。

  關於電影、電視作品。應經重大革命歷史題材影視創作領導小組審核後,報廣播電影電視部審批。

  關於圖書。這類內容的圖書限由人民出版社、中央文獻出版社、中央黨史出版社、中共中央黨校出版社、中國青年出版社、八一出版社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出版社出版,其他出版社一律不得安排出版。上述中央一級出版社在安排出版這類圖書時,須將選題和書稿報主管部門審核並提出意見,報送新聞出版署審批。地方人民出版社在安排出版這類圖書時,須將選題和書稿報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審核並提出意見,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宣傳部同意後,報新聞出版署審批。關於報刊文章。報紙、期刊發表或轉載這類作品,要與各自的性質,分工相符,不符的不得刊載。地方報刊在發表這類作品前,須報省級政府主管部門審核,由主管部門提出意見,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宣傳部同意後,報新聞出版署審批;中央的報刊須報主管部門審核,由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新聞出版署審批。

  關於音像製品,這類內容的作品限由中國唱片公司、中國錄音像出版總社、深圳市先激光電視有限總公司出版、復錄(轉錄),其他音像出版社一律不得安排出版。上述出版社在安排出版這類作品時,須將選題和文稿、樣片報主管部門審核並提出意見,報送新聞出版署審批。

  新聞出版署在審批圖書、報刊文章和音像製品過程中,必要時可視情況分別轉請中央文獻研究室、中央黨史研究室和軍事科學院等部門協助審核。凡發表和出版涉及健在的領導人的作品,必須徵得本人同意。

  五、嚴禁用黨和國家主要領導人的形象和聲譽作廣告或變相作廣告。

  六、出版、翻譯出版和轉載外國作者和台、港、澳作者撰寫的這類作品,均按上述規定審批。

  七、這類作品不得進行協作出版或對外合作出版。特殊情況專題報新聞出版署批准。

  八、對違反規定的,由主管部門按照中宣發文[1990]5號、[90]新出圖字551號文件第九條規定嚴肅處理。

  各級黨委宣傳部和政府主管部門,要切實加強對這項工作的管理重要情況問題應及時報告當地黨委和政府,並報中共中央宣傳部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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