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叛徒、內奸、工賊劉少奇罪行的審查報告

本文件已於1980年2月29日被中國共產黨第十一屆中央委員會第五次全體會議關於為劉少奇同志平反的決議撤銷。
關於叛徒、內奸、工賊劉少奇罪行的審查報告
中發〔68〕155號
中央專案審查小組
1968年10月18日
發布機關: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
後附《叛徒、內奸、工賊劉少奇的罪證

在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運動中,經過廣大革命群眾和紅衛兵小將的廣泛揭發,專案組的深入調查,大量的物證,人證,旁證,充份證實黨內頭號走資本主義道路的當權派劉少奇,是一個埋藏在黨內的叛徒,內奸,工賊,是罪惡累累的帝國主義,現代修正主義和國民黨反動派的走狗。

現已查實,劉少奇出身於地主家庭,一九二一年,他混入黨內的時候,就不是一個懷着革命理想的青年,而是一個充滿極其腐朽極其反動的地主階級,買辦資產階級思想的異己分子。四十多年來,在我國新民主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革命的各個時期,劉少奇一貫使用反革命兩面派手法,招降納叛,裡通外國,瘋狂地反對以毛主席為代表的無產階級革命路線,干下了數不盡的反革命勾當,成了黨內反革命修正主義集團的總頭目,資本主義復辟勢力的總代表。

億萬群眾參加的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把劉少奇這個最陰險,最兇惡的反革命頭子挖出來,把他的一小撮反革命同夥挖出來,對於純潔和加強我們偉大的,光榮的,正確的中國共產黨,對於鞏固和加強我們偉大的,無產階級專政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對於我們整個社會主義,共產主義事業,都有極其重大的意義。這是毛澤東思想的偉大勝利!這是毛主席無產階級革命路線的偉大勝利!這是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的偉大勝利!

現僅將劉少奇在一九二五年,一九二七年,一九二九年被捕叛變,投降敵人,充當內奸,工賊的反革命罪行的調查結果,報告如下:

一、劉少奇一九二五年在長沙被捕叛變 編輯

一九二五年「五·卅」運動後,階級鬥爭更加激化。正當上海工人同英,日帝國主義,北洋軍閥和買辦資產階級進行緊張搏鬥的時候,竊據中華全國總工會副委員長,上海總工會負責人職務的劉少奇,藉口養「病」,躲開上海總工會。軍閥邢士廉於九月十八日查封了上海總工會,十九日下令傳訊李立三,劉少奇等人。劉少奇畏懼鬥爭,於同年十一月私自從上海潛逃長沙。當時,湖南省省長,軍閥趙恆惕正在厲行白色恐怖,血腥屠殺共產黨人。六月發布了「四斬」反革命布告;十月殺害了工人運動領袖黃靜原等同志。十二月十六日,劉少奇在長沙文化書社被長沙戒嚴司令部逮捕。經過審訊,趙恆惕親批將劉少奇「斬決」。這時,劉少奇的後台,紛紛出動。劉少奇的把兄弟,長沙禁煙局長洪賡揚和省府會計、趙恆惕至親楊劍雄,夥同軍閥葉開鑫,賀耀祖和劉少奇的胞兄劉雲亭出面,進行反革命政治交易。屠殺共產黨人的大劊子手趙恆惕,向劉少奇這個「要宰的人」提出了活命的條件。劉少奇完全接受,投降了敵人,背叛了革命。接着劉少奇於一九二六年一月十六日,奉趙恆惕的旨意,捧着趙恆惕賞賜的「四書」,離開湖南前往廣州,懷着不可告人的目的,重新鑽進黨內來。

二、劉少奇一九二七年在武漢充當帝國主義和國民黨反動派汪精衛、陳公博的走狗,進行了一系列出賣工人階級,破壞革命的內奸活動 編輯

一九二七年三月,正是第一次國內革命戰爭,革命與反革命大搏鬥的緊要關頭。毛主席發表了《湖南農民運動考察報告》,發出建立農民武裝的偉大號召,率領廣大工農群眾向反動勢力進攻。湖北的工人革命運動,也勢如暴風驟雨,迅猛異常,反帝鬥爭蓬勃發展。當時在武漢竊據湖北省總工會秘書長重要職務的劉少奇,心驚膽戰,迫不及待地破壞工人運動。日本帝國主義在武漢屠殺革命群眾的「四·三」慘案發生後,全國人民群情激憤,劉少奇卻要工人「嚴守紀律」,「萬勿騷動」,為日寇保鏢。蔣介石在「四·一二」發動反革命政變,何鍵部下許克祥在長沙實行「五·二一」事變(馬日事變),夏斗寅部隊在湖北實行反革命軍事政變以後,劉少奇適應國民黨的反革命需要,與汪精衛,陳公博進一步秘密勾結,並被指定擔任國民黨中央「工人運動小組長」,充當特務,向國民黨提供「工運情報」。劉少奇向陳公博獻策:(一)調走武漢工會骨幹,使「干群脫節」;(二)解散工人糾察隊,「防止暴動」。劉少奇並且利用他竊據的職務,實行了這個極其惡毒的陰謀,解散了在革命鬥爭建立偉大功勳的工人糾察隊,於六月二十九日上午,把全部槍支彈藥,甚至連童子團的木棍也捆得整整齊齊,裝上卡車,拱手交給了國民黨管理武漢衛戍事宜辦事處。

為了掩蓋他的內奸面貌,蒙蔽群眾,劉少奇還與汪精衛,陳公博密謀,演出了一場假逮捕的「苦肉計」。六月二十八日晚,汪,陳將劉少奇等公開逮捕,次日上午,將劉少奇一人秘密接到國民黨中央黨部密談,然後「釋放」。劉少奇還按照汪,陳旨意,親自到國民黨中央工人部二次工運會議上,做〈自動解散工人糾察隊意義及經過〉的叛賣報告,遭到廣大工人的強烈反抗。在出賣了工人武裝,使武漢工人階級在反革命屠殺面前變成赤手空拳之後,劉少奇無恥地喊叫:「現在把武裝解除了,槍支也交了,我也放心了」。

汪精衛為使劉少奇「留在共產黨內」不致暴露,在武漢「七·一五」公開反共大屠殺前,指使他躲往廬山,先住在白鹿洞書院,後住牯嶺軍閥朱培德的公館裡。當我黨中央把武裝起義的決定通知他,要他去九江開會時,他根本不理,繼續進行叛賣勾當。劉少奇寫信給陳公博,提出《改組工會意見書》,密告我黨在「國府」警衛團,中央軍校和漢陽兵工廠內的情況,要汪,陳「速除」,部份地破壞了南昌起義的準備工作。劉少奇充當內奸,工賊,出賣革命,充當帝國主義,蔣介石,汪精衛的走狗,死心塌地地反共反人民,雙手沾滿了革命同志的鮮血,十惡不赦!

三、劉少奇一九二九年竊據滿洲省委書記時的大叛賣 編輯

一九二九年八月二十一(或二十二)日,劉少奇(當時化名趙之啟)與孟用潛(當時名孟堅)在奉天(今瀋陽市)紗廠被大軍閥張學良逮捕。劉少奇立即供認自己是滿洲省委書記,孟用潛是省委組織部長,供出省委委員唐宏經,王立功,張聿修,丁君羊,饒漱石和省委秘書長廖如願,出賣了滿洲省委所屬東滿,北滿,旅大,撫順等十多個特(縣)委(支部)和奉天市的六,七個支部。當敵人要劉少奇帶着特務去抓人時,他積極出謀獻策說:省委負責人已經隱蔽起來,現在抓不到,反而會打草驚蛇,如果將他「釋放出獄」,他就可以「搜集共產黨的情報」,大規模破壞滿洲省委和東北三省地方黨組織。大軍閥張學良對劉少奇的獻策,頗為讚賞。於是將「共產黨案」改為「工潮案」,並以「煽動工潮證據不足」,將劉少奇「釋放」。劉少奇奴顏卑膝地給大軍閥張學良寫信說:「張長官是我的再生父母,將來我有生之日,就是我戴德之年。」由於劉少奇積極地給大軍閥張學良提供情報,使滿洲省委及其所屬地下黨組織遭到嚴重破壞,許多共產黨員被捕,被殺。

劉少奇這一次的大叛賣,正處在日本帝國主義企圖占領東北三省的前夜。當時,毛主席領導的工農紅軍正在南方英勇作戰,促進全國革命高潮的到來。劉少奇的大叛賣,不僅適應了國民黨反動派蔣介石,大軍閥張學良反共反人民的反革命需要,而且直接地破壞了東北三省抗日救國的領導力量,直接地配合了日本帝國主義變中國為它的殖民地的需要。劉少奇還按照帝國主義,國民黨和大軍閥張學良的旨意,利用中東路事件,配合進行反蘇反共,罪惡至極。

以上,劉少奇在一九二五年,一九二七年,一九二九年叛變革命,投降敵人,充當內奸,工賊的罪行,都經過反覆查實,證據確鑿,鐵案如山。長時期以來,劉少奇使用各種卑鄙無恥的反革命兩面派手段,掩蓋他的這些罪行。劉少奇在一九五二年寫的簡歷底稿中,把一九二五年在「長沙被捕」履行投降條件離開湖南,寫成「多方營救,驅逐出境」;把一九二九年在奉天「被一叛徒出賣」投敵,塗改成「在罷工中」被捕。劉少奇利用他竊據的職權,對他叛變投敵充當內奸的知情人,大批的加以包庇,重用,對即將暴露他的叛變罪行的楊劍雄等人,則殺人滅口。劉少奇還指使叛徒安子文等在解放後秘密銷毀許多敵偽檔案。然而,這一切,今天都已完全破產。劉少奇的叛徒、內奸、工賊的醜惡面目,已經暴露於光天化日之下。

此外,廣大革命群眾還揭發了劉少奇許多極其嚴重、令人憤慨的其他反革命罪行。例如,一九三六年,劉少奇指使薄一波,劉瀾濤,安子文等六十一個叛徒,公開發表「反共啟事」,投降國民黨,叛變共產黨。此案,已由中央核實定案,在全黨公布。又如,劉少奇在一九三六年勾結大賣國賊蔣介石和中統特務頭子陳立夫,曾養甫,陰謀消滅紅軍,取消紅色政權。一九四一年,劉少奇派投敵叛變分子馮少白作代表,與漢奸陳公博,周佛海勾結,向日寇乞降。一九四五年,劉少奇對抗毛主席提出的「放手發動群眾,壯大人民力量,在我們黨的領導下,打敗侵略者,建設新中國」和「針鋒相對,寸土必爭」的方針,鼓吹「議會鬥爭」,瓦解人民解放軍,積極推行「和平民主新階段」民族投降主義和階級投降主義路線。一九四六年,劉少奇通過美特孟用潛與美帝國主義頭子司徒雷登勾結。一九四七年二月,劉少奇同北平美國戰略情報處派往延安的美特王光美結合起來。一九五○年五月劉少奇還親自派他的舅子美特王光琦去香港,向美帝中央情報局「供給不少價值很高,頗得美方重視」的情報,等等。至於劉少奇在全國解放以後,堅持走資本主義道路,堅持資產階級反動路線,瘋狂地反對偉大領袖毛主席,反對毛澤東思想,反對毛主席的無產階級革命路線,鎮壓革命群眾運動,陰謀顛覆無產階級專政,復辟資本主義的罪行,以及在外交和國際共產主義運動中,勾結帝,修,反,充當叛徒,內奸,工賊,破壞各國革命運動的罪行,揭發的材料,都極為廣泛,具體,深刻。對於這些材料,我們也進行了調查核實,將另作報告。

劉少奇罪大惡極,死有餘辜。專案審查小組建議黨中央根據黨內外廣大革命群眾的強烈要求,撤銷劉少奇黨內外一切職務,永遠開除黨籍,並繼續清算劉少奇及其同夥叛黨叛國的罪行。

現把劉少奇一九二五、一九二七、一九二九年叛變革命,投降敵人,充當內奸,工賊,進行種種叛變活動的罪證附上,請予審查。

中央專案審查小組
一九六八年十月十八日
中共中央辦公廳秘書局
一九六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發出


 

本作品來自1949年10月1日(含)之後的中國共產黨文件。根據《刑事審判參考》指導案例第680號[CPC 1],中國共產黨的中央組織(包括黨的全國代表大會、中央委員會及其各直屬機構)制定的公文,可視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規定之「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質的文件」,不適用於著作權法保護,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1. 《刑事審判參考》2011年第1集,總第78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共同主辦,法律出版社出版。亦可參考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研究室的一篇文章

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人講話和其它文件是否屬於以上範圍,在中文維基文庫社群中存在爭議。在有進一步共識之前,本模板的使用僅限於以上所列之文件。對於已超出《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所規定保護期的其他中國共產黨文件,應使用版權失效模板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