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啟用醫療衛生機構統一標誌的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標誌使用辦法》規定紅十字標誌是紅十字會的專用標誌,紅十字標誌不得用於非紅十字會或者非武裝力量的醫療機構。因此,經研究,決定啟用新設計的醫療衛生機構統一標誌。現就標誌的說明、使用及要求通知如下:
一、 標準釋義
醫療衛生機構統一標誌為帶有白邊的四顆紅心圍繞着白十字(標誌圖樣見附件)。四顆紅心分別代表衛生人員對病人、對服務對象的愛心、耐心、細心、責任心。總體圖形在醫療機構表示以病人為中心,在其他衛生機構表示以保護和增進人民健康為中心。
二、 標誌性質
此標誌有標識性和使用性兩種性質。
標識性是指此標誌為醫療衛生機構的專用特定標誌,其它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
使用性是指可將其用於醫療衛生機構使用的部分用品、設備上。
三、 標誌使用範圍
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
軍隊醫療機構平時為社會醫療服務可使用此標誌。執行軍事任務和戰場救護時繼續使用武裝力量醫療機構的專用紅十字標誌。
醫療衛生機構部分用品(含救護車、標牌、燈光、被服、醫用家俱等等)。
醫療衛生機構可以將含有此標誌的指示性路標置於其所在路口。
四、 標誌使用要求
使用本標誌時,不得在標誌上增刪任何內容。
醫療衛生機構在使用此標誌時,應將其置於本單位顯著位置,並能從不同方向、儘可能遠的位置得以辨認。
急救醫療機構和醫療機構的急診科(室)在夜間或者能見度低時,應以燈光或其他發光物顯示此標誌。
衛生部醫政司歸口負責此標誌的使用管理工作。生產製造及銷售此標誌必須規範。生產製造及銷售此標誌的企業或生產單位,生產前必須由衛生部和地方衛生行政部門審核批准,並指定單位監製。
五、 此標誌自發布之日起開始使用。
附件:繪製說明、效果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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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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