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國際組織無償援助項下進口配額機電產品有關事項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公告 2001年第39號 2001年12月21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 |
文件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海關總署、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2001年第10號令》、《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2001年第23號令》,特制定《關於國際組織無償援助項下進口配額機電產品有關事項的規定》,現予發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
二〇〇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附件
為進一步規範國際組織無償援助項下進口屬於配額管理的機電產品的相關活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海關總署、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2001年第10號令》,現將國際組織無償援助項下進口屬於配額管理的機電產品有關事項規定如下:
一、本規定所稱國際組織無償援助項目,係指聯合國各機構、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等機構對我國提供的無償援助配額機電產品的項目,不包括經貿往來贈送及華僑、港澳台同胞贈送和其他團體、個人捐贈。
二、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簡稱外經貿部)是國際組織無償援助項下進口屬於配額管理的機電產品的行政主管部門。國際組織無償援助項目的業務歸口管理部門分別為:
(一)外經貿部負責聯合國人口基金會、兒童基金會、救災協調員辦事處以及外國政府提供的無償援助項目;外國政府貸款項目中的贈款項目和兩國政府經濟技術合作計劃中的贈款項目;
(二)教育部負責聯合國科教文組織提供的無償援助項目;
(三)科學技術部負責聯合國有關科技組織和外國政府提供的科技合作項下無償援助項目;
(四)財政部負責世界銀行提供的無償援助項目;
(五)農業部負責聯合國糧農組織、世界糧食計劃署、國際農業發展基金會和世界糧食理事會提供的無償援助項目;
(六)衛生部負責聯合國世界衛生組織提供的無償援助項目;
(七)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負責國際計劃生育聯合會及外國相關機構或組織提供的無償援助項目;
(八)中國人民銀行負責國際金融機構提供的無償援助項目;
(九)中國國際經濟技術交流中心負責聯合國開發計劃署及國際非政府機構提供的無償援助項目;
其他無償援助項下進口配額機電產品,需在協議簽訂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海關總署、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2001年第10號令》的規定,經相關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沿海開放城市、經濟特區外經貿主管機構(簡稱地方外經貿主管機構)或國務院有關部門機電產品進出口辦公室(簡稱部門機電辦)初審後,報外經貿部審批。
三、各地方外經貿主管機構、部門機電辦負責本地區、本部門受援項目進口配額機電產品清單的審定和計劃上報工作。
四、無償援助項下機電產品進口配額計劃的安排
(一)我方與外方商定無償援助配額機電產品清單時,各業務歸口管理部門應根據項目的實際需要確定品種、數量和檔次,要嚴格限制援助非生產性的配額產品,如轎車等消費類產品。
(二)各業務歸口管理部門應於每年7月1日前,將下一年度受援項目進口配額機電產品計劃報送外經貿部,納入年度機電產品進口配額計劃,由外經貿部負責組織實施。為保證無償援助項目的實施,必要時可對進口配額機電產品進行預安排。
五、各受援單位接受屬於配額管理的機電產品,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海關總署、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2001年第10號令》的規定,在受援產品到貨之前辦畢進口手續。
六、接受境外緊急援助(如救災援助)進口配額機電產品,可簡化手續,按照本規定第五條的規定,直接到相關地方外經貿主管機構、部門機電辦辦理進口手續。
七、由於特殊原因未能提前列入計劃並上報的無償援助項下進口配額機電產品,可按照本規定第四、五條的規定辦理進口手續。
八、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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