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在一定期限內適當限制特定嚴重失信人乘坐火車 推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意見

關於在一定期限內適當限制特定嚴重失信人乘坐火車 推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意見
發改財金〔2018〕384號
2018年3月2日
發布機關:發展改革委 中央文明辦 最高人民法院 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稅務總局 證監會 鐵路總公司
發展改革委網站

關於在一定期限內適當限制特定嚴重失信人乘坐火車 推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意見

發改財金〔2018〕38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牽頭單位、文明辦、高級人民法院、財政廳(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中國證監會各派出機構,鐵路運輸企業、鐵科院、各鐵路公安局:

為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構建「一處失信、處處受限」信用懲戒大格局的重要指示,按照《國務院關於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要求,防範部分旅客違法失信行為對鐵路運行安全的不利影響,進一步加大對其他領域嚴重違法失信行為的懲戒力度,現就限制特定嚴重失信人乘坐火車提出以下意見。

一、限制範圍

(一)嚴重影響鐵路運行安全和生產安全有關的行為責任人被公安機關處罰或鐵路站車單位認定的

1.擾亂鐵路站車運輸秩序且危及鐵路安全、造成嚴重社會不良影響的;

2.在動車組列車上吸煙或者在其他列車的禁煙區域吸煙的;

3.查處的倒賣車票、製販假票的;

4.冒用優惠(待)身份證件、使用偽造或無效優惠(待)身份證件購票乘車的;

5.持偽造、過期等無效車票或冒用掛失補車票乘車的;

6.無票乘車、越站(席)乘車且拒不補票的;

7.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應予以行政處罰的。

對上述行為責任人限制乘坐火車。

(二)其他領域的嚴重違法失信行為有關責任人

1.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

2.在財政性資金管理使用領域中存在弄虛作假、虛報冒領、騙取套取、截留挪用、拖欠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到期債務的嚴重失信行為責任人;

3.在社會保險領域中存在以下情形的嚴重失信行為責任人:用人單位未按相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且拒不整改的;用人單位未如實申報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且拒不整改的;應繳納社會保險費且具備繳納能力但拒不繳納的;隱匿、轉移、侵占、挪用社會保險基金或者違規投資運營的;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社會保險服務機構違反服務協議或相關規定的;拒絕協助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事故和問題進行調查核實的;

4.證券、期貨違法被處以罰沒款,逾期未繳納的;上市公司相關責任主體逾期不履行公開承諾的;

5.被人民法院按照有關規定依法採取限制消費措施,或依法納入失信被執行名單的;

6.相關部門認定的其他限制乘坐火車高級別席位的嚴重失信行為責任人,相關部門加入本文件的,應當通過修改本文件的方式予以明確。

對上述行為責任人限制乘坐火車高級別席位,包括列車軟臥、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座以上座位。

二、信息採集

(一)鐵路旅客相關失信信息採集

在鐵路站車發生上述行為,被公安機關予以行政處罰或立為刑事案件的,由相關鐵路公安局通報相關鐵路局集團有限公司,並納入懲戒名單。未被公安機關處理的上述行為,由鐵路站車工作人員收集有關音視頻證據或2名旅客以上的證人證言或行為責任人本人書面證明,報鐵路運輸企業審核、認定後,納入懲戒名單。

(二)其他領域相關失信信息採集

國家發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稅務總局、證監會將本部門確定的因發生嚴重失信行為需要納入限制乘火車高級別席位的名單歸集至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由平台推送給鐵路總公司,由其按國家規定程序納入限制乘火車高級別席位名單。如果之前已和鐵路總公司建立數據傳輸通道的、實現名單信息共享的,可以保持原數據傳統通道和信息共享方式,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不再重複推送名單信息。

向鐵路總公司提供的名單信息應當包括:被列入限制乘火車高級別席位名單人員的姓名、旅行證件號碼、列入原因,有作為依據的法律文書的,還應當提供該法律文書的名稱與編號。有關部門應當確定名單異議處理人,並通報鐵路總公司。

三、發布執行和權利救濟

各鐵路運輸企業每月第一個工作日在中國鐵路客戶服務中心(12306)網站、「信用中國」網站發布限制購買車票人員名單的完整信息,有關部門的異議處理人聯繫方式應當同時公布。名單自發布之日起7個工作日為公示期,公示期內,被公示人可通過鐵路「12306」客服電話或向有關部門提出異議,公示期滿,被公示人未提出異議或者提出異議經審查未予支持的,各鐵路運輸企業開始按照公示名單執行懲戒措施。被納入限制購買車票名單的人員認為納入錯誤的,可以向有關機關、單位提起覆核。

四、移除機制

對特定嚴重失信人在一定期限內適當限制乘坐火車。相關主體從限制乘火車人員名單中移除後,不再對其採取限制乘火車措施,具體移除辦法如下:

(一)行為責任人發生嚴重影響鐵路運行安全和生產安全有關行為第1~3、7條的,各鐵路運輸企業限制其購買車票,有效期為180天,自公布期滿無有效異議之日起計算,180天期滿自動移除,鐵路運輸企業對其恢復發售車票。

(二)行為責任人發生嚴重影響鐵路運行安全和生產安全有關的行為第4~6條的,各鐵路運輸企業限制其購買車票。行為責任人補齊所欠票款後(自補票次日算起),鐵路運輸企業恢復發售車票;行為責任人補齊第一次所欠票款一年內,三次發生上述4~6條行為的,行為責任人補齊所欠票款90天後(含90天),鐵路運輸企業恢復發售車票,不補齊所欠票款,鐵路運輸企業不對其恢復發售車票。

(三)其他領域產生的限制乘坐火車高級別席位的相關人員名單,有效期為一年,自公示期滿之日起計算,一年期滿自動移除;在有效期內,其法定義務履行完畢的,有關部門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通知鐵路總公司移除名單。

五、訴訟指導

最高人民法院加強對各級人民法院指導,依法處理因執行限制乘坐火車名單而引發的有關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明確審理標準,公正司法,維護各方合法權益。

六、宣傳工作

各相關部門及各鐵路運輸企業應當藉助各類媒體平台,發揮輿論的宣傳引導作用,大力開展鐵路信用宣傳普及教育活動。利用「誠信活動周」「安全生產月」「誠信興商宣傳月」「3·15國際消費者權益保護日」「6·14信用記錄關愛日」「12·4全國法制宣傳日」等公益活動,有步驟、有重點地介紹宣傳限制乘坐火車制度的內容和實施情況,幫助廣大社會公眾熟悉並監督這一制度的實施。

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實施。

國家發展改革委

中 央 文 明 辦

最高人民法院

財  政  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稅 務 總 局

證  監  會

鐵 路 總 公 司

2018年3月2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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