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在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福州片區暫時調整實施本市有關地方性法規規定的決定
關於在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福州片區暫時調整實施本市有關地方性法規規定的決定 制定機關:福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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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在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福州片區
暫時調整實施本市有關地方性法規
規定的決定
(2015年4月30日福州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2015年5月28日福建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批准)
編輯為進一步深化改革,擴大開放,加快政府職能轉變,全面推進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福州片區建設,福州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決定:
一、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授權國務院在中國(廣東)、中國(天津)、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以及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擴展區域暫時調整有關法律規定的行政審批的決定》的規定,在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福州片區內,暫時停止實施《福州市經濟技術開發區條例》、《福州保稅區條例》和《福州市保障台灣同胞投資權益若干規定》有關行政審批的規定。
二、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地方性法規在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調整實施的有關內容涉及福州片區的,本市有關地方性法規作相應調整實施。
三、本市其他地方性法規中的有關規定,與《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和《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福州片區實施方案》不一致的,調整實施。
四、上述第一條、第二條本市有關地方性法規與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地方性法規同步調整實施。第三條本市有關地方性法規的調整實施的期限在三年內試行,對實踐證明可行的,修改完善有關地方性法規;對實踐證明不宜調整的,恢復施行有關地方性法規。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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