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在土地改革期間處理城鄉關係的決定

關於在土地改革期間處理城鄉關係的決定
1951年1月13日
發布機關:中南軍政委員會
中南軍政委員會第四十次行政例會通過

在土地改革期間,必須注意密切城鄉關係,發揚彼此間的互助合作,藉以鞏固工農聯盟和各革命階層之間的團結,共同為實現土地改革,發展城鄉經濟,爭取國家財經根本好轉,鞏固人民民主專政而努力。為此,各城市人民政府與人民團體,應動員城市人民,多方努力積極支援農民運動,主動執行法令。而在鄉村領導土地改革的各地人民政府、人民團體及一切從事土地改革的工作人員,則應教育農民保護人民自己的城市,勿因土地改革而侵犯工商業。本此原則,茲規定:

(一)凡工商業較集中的城鎮,或只有少數工商業的鄉村集鎮,皆不得進行農村式的鬥爭;不論出於本地貧民的要求,或系附近鄉村農民要求,皆不可允。在鄉村集鎮中,不與工商業相聊的土地房屋,按土地改革法規定應加以分配者,其處理辦法,應該是由農協和有關農民向當地區鎮政府提出要求或控告,由政府制定依法徵收沒收的具體方案,報告上級政府批准,然後由當地政府出面召集雙方開會,實行法律處理,而不要採取農村式的鬥爭。

(二)地主兼營工商業者,除系反革命分子,應依法經省府或省府委託之機關批准,由市鎮人民法庭判決沒收其財產者外,凡在土地改革中轉移其應沒收其應沒收財產者,按懲治不法地主條例第四條規定 ,勒令其向當地農民實行賠償。欠農民押金未退者,應依法退還,計算時不應加息滾利,一律實行折半清理。而在折半清理中,並得按其營業狀況分別處理。其確實困難者,可分別實行部分退、分期退辦法。已退者不重退。不要因退押而使營業停閉,影響工人失業。退租應只退應減而未減者,以當地解放年度算起(江南為四九年及五零年)。今後凡涉及對工商業者清理退押退租問題,其為數較大者,必須經縣政府或特令指定之區政府批准而後執行。對工商業資本家兼有少數出租土地者,按本會「關於土地改革實施辦法若干規定」第三項處理。如屬於小量土地出租者,應依法予以照顧。家庭雖為地主,但本人長期以經營工商業為其主要職業者,不論其為經理或其他從業員,皆應允其在家人等或所派代理人清理手續,不必定要本人下鄉。

(三)凡工礦、企業、商店職工,文化界、自由職業者、機關團體、學校教職員、人民解放軍指戰員中出租土地者,應由本人據實申報家庭情況,以便由當地政府與農協酌情處理其有關問題。其中屬於小土地出租者,應由所屬機關寫信證明其成份,交由原藉政府查明屬實後,依法保護和照顧。情況有重大出入者,由當地政府與人民法庭酌情加以處理,並將處理結果通知本人所屬機關。屬於地主者,如家中有人負責清理問題,並切實執行了申請土地的手續,可允許其本人不回鄉;如家中無人負責清理,群眾又堅決要求本人回鄉者,應令其回鄉,但要加適當照顧,不要和一般地主一樣進行鬥爭。從前為惡霸分子,但其後充當職工已超過五年以上,並無繼續惡霸行為情事者,不再追究。技術人員回鄉影響生產者,一律不必回鄉。

(四)凡臨時混入機關、學校、企業、商店之惡霸分子,應由各該單位或團體方面查明情況,逮送司法機關,並向本單位人員解釋清楚,押解回鄉實行處理;農民代表來城依法傳捕時,本機關應予積極協助,不得代為隱匿包庇。

(五)城市失業工人中,凡脫離農村來城市不久即失業而自動回鄉者,應同樣與農民分得一份土地及其他生產資料。其他改業已久而又失業的工人及職員等,本人情願回鄉安心務農者,得持當地工會證明信經與縣政府接洽, 回鄉給本人及其家屬分以應得土地;當地土地太缺者,得介紹於土地較多的地區分配之。分田後,本人離鄉他往者,土地得收回另行分配於缺地農民,以防在分田到手後,即行轉賣或套取租金又轉入城市,引起工農間的糾紛。

(六)對城鎮公私學校學田執行退租退押時,如發生爭議,對其校長、學董皆不應以處理地主辦法對待,而應由農協向所在城市法院提出控訴,實行法庭判處。

(七)對於在土地改革期間潛入城市,散處於居民間的逃亡地主,應由政府召集訓話,令其履行申報土地的手續,自動回鄉清理一切應加清理之問題。逾期不返者,系區人民法庭得實行缺席判決,處理其土地財產。其有破壞行為者,由公安局逮捕送原籍交法庭處理,或由原告人到城訴於市法院判處。

(八)各城市各企業部門、文教部門、各級政府、工會應對所屬職工人員進行教育配合土地改革,並應指定專人負責在土地改革時期處理城鄉與工農間的交涉事項。

(九)各地縣城以上城市,在土地改革期間,以市府為主,吸收工會、教育局、工商局、工商聯、民政部門、法院、公安局、民主黨派與相關省縣農協、土委會、統戰工作部門,建立一個城鄉聯絡委員會,下設聯絡處辦理日常事務。其任務:

1.動員城市各界主動執行土地改革法令。

2.負責處理有關城鄉間因土地改革而發生的又為雙方所不能自行了結的糾紛問題;無法調處者,則提交人民法院判處。

(十)各地農民凡來城市解決問題者,須依一下規定:

1.須按逮捕不法地主手續規定,持有指定政府機關之介紹信,入城後先在省、專署、縣級農協幫助下介紹至城鄉聯絡處,提出問題加以解決。不得直接處理,或擅自捕人。

2.不論來城尋找當事人清理問題,或捉提不法分子,皆須持有縣人民政府簽署證明之登記表(式樣另有規定),逐欄註明情況,以便處理問題能有效及時準確,而免徒勞往返,各縣農協除緊急案件外,對於一般性糾紛應儘可能統一籌劃,匯集案件,委派適當人員較有計劃地向城市代辦交涉。


中南軍政委員會
一九五一年一月十三日



附一:人民的城市和人民的鄉村

(一九五一年一月十四日「長江日報」社論)

最近時期,在土地改革運動起來之後,在城鄉關係上發生了一些新的問題。把這些新的問題集中起來,就是如何建立土地改革期間人民政府和人民農村之間的正確關係。換句話說,今天,土地改革時期的城鄉關係,就是城市如何援助農村的土地改革鬥爭,幫助農民消滅封建地主階級;而農民如何保證人民自己的城市,勿因土地改革而影響城市生產事業的發展。

城鄉之間存在着的政治上、經濟上、文化上、社會上的廣泛聯繫是從來就有的。只是白從建立人民政權以來,這種聯繫的性質已經發生了巨大而深刻的變化。今天的城鄉關係,基本上是人民內部的關係。但是,由於農村封建制度還未消滅,在城鄉之間還殘留着落後的封建的關係。這種落後的封建的關係,不但妨礙着農村生產事業的恢復和發展,同時也妨礙着城市生產事業的恢復和發展。因此,完全消滅城鄉之間這種殘留的落後的封建關係,擴大和鞏固城鄉之間密切互助合作、加強革命團結和共同發展經濟事業的新的關係,也正是實行土地改革的基本內容之一。

作為人民內部的關係來看,城鄉之間這種密切互助的關係,即城市要領導農村並為農村服務,農村要受城市領導並幫助城市,乃是今天人民政權下城鄉關係的基本趨勢。一年以來,我們所以能夠取得經濟戰線上的巨大成就,重要原因之一就在於我們擴大和鞏固了城鄉之間這種密切互助的關係。我們誰都看見:農村依靠着城市的領導和援助,順利地進行着社會改革,初步恢復了農業生涯;而城市也依靠着農村的幫助,順利地開闢了廣大市場,恢復了經濟繁榮。但是,城鄉之間殘留着的那種落後的封建的關係還沒有完全消滅,我們在發展經濟事業和鞏固人民主專政方面就遇到了嚴重的障礙。當前,我們在國內所遇到的各種困難,其根本原因之一就在這裡。誰也都看見:地主階級就利用了這種情勢對土地改革進行頑強的抵抗和破壞。農村緊,他就往城裡跑;城裡緊,他又往農村跑。許多地主就以城市作為他逃亡和分散隱藏財產的淵藪。而城市許多階層,特別是不少工商業者,又都和地主階級有某種直接或間接的聯繫,這就使得這種情勢更加複雜起來,當前城鄉關係中的許多問題,就是這樣發生的。

這些問題的性質,基本上是組織城鄉人民偉大的反封建統一戰線的問題,是團結和領導城鄉人民通過土地改革這一「關」的問題。毛主席曾這樣教導我們:「戰爭和土改是在新民主主義的歷史時期內考驗全中國一切人們、一切黨派的兩個「關」。什麼人站在革命人民方面,他就是革命派;什麼人站在帝國主義、封建主義、官僚資本主義方面,他就是反革命派。什麼人只是口頭上站在革命人民方面而在行動上則另是一樣,他就是一個口頭革命派;什麼人不但在口頭上而且在行動上也站在革命人民方面,他就是一個完全的革命派。戰爭一關已經基本過去了,這一關我們大家過得很好,全國人民是滿意的。現在是要過土改一關,我希望我們大家都和過戰爭關一樣也過得很好。大家多研究,多商量,打通思想,整齊步伐,組成一條偉大的反封建統一戰線,就可以領導人民和幫助人民順利通過這一關」。現在,全區土地改革運動已經大規模地展開,考驗我們的時候已經到了。我們就應該集中力量,把城鄉人民的反封建統一戰線進行一步組織起來,以便加強團結,整齊步伐,使我們大家都能夠很好地通過土地改革這一關。

首先,在城市方面,各階層人民要負起這樣的責任,即積極努力,支援農民的土地改革鬥爭,主動執行一切有關減租退押和土地改革的法令政策。必須懂得「中國的主要人口是農民,革命靠了農民的援助才取得了勝利,國家的工業化又要靠農民的援助才能成功,所以工人階級應當積極地幫助農民進行土地改革,小資產階級和民族資產階級也應當贊助這種改革,各民主黨派和人民團體更應當採取這種態度。」毛主席這一懇切的教導,是我們不應該忘記的。在這裡,所有工商業者重,其兼有少量出租土地者,必須按照中南軍政委員會關於土地改革實施辦法第三項,主動提請當地政府和農會處理;其本人長期以經營工商業為主要職業而家庭為地主者,也必須催促家人或派代理人下鄉進行清理;其本人是地主而又兼營工商業者,則不得在土地改革期間轉移應予沒收的財產,否則就要受到懲辦,如果還和農民有地租、押金糾紛,還應依法實行清理,退還農民。所有工商業企業職工、機關團體工作人員、學校教職員、自由職業者和部隊指揮員中,其家中有出租土地者,應立即切實申報家庭情況,以便原籍政府和農會處理有關問題,並勸說家庭遵守土地改革法令;其中屬於小土地出租者,亦應申請所屬機關或所在地政府證明身份,以便原籍政府和農會查明屬實後,依法予以照顧。此外,大家還應該動員起來,檢舉逃匿城市的反革命分子和不法分子,交由當地政府依法治罪,同時督促一般逃亡地主,自動回鄉,履行申報土地手續,聽候當地政府和農會清理有關一切問題。各城市各級政府、各部隊、各企業部門、文教機關和群眾團體,則應對所屬全體人員進行關於土地改革的教育,並制定專人負責處理涉及土地改革的各項問題。

其次,在農村方面,所有領導土地改革的各地政府、人民團體和一切土地改革工作人員,也要負起這樣的責任,即教育農民保護人民自己的城市,不要因為土地改革侵犯工商業,弄亂城市的社會秩序。必須使廣大農民懂得,今天的城市是人民自己的城市,那怕是不大的集鎮,也是當地政治、經濟、文化的中心。在城市裡,有廣大的工人階級,他們是國家一切事業的領導力量;也有廣大的知識分子,他們可以培養成為國家建設的有用人才;也有小資產階級和民族資產階級,他們是我們的朋友,他們的事業今天對國家對人民是有利的。人民的農村是不能離開人民的城市的。只有依靠城市,才能夠連銷農業的正副產品,才能夠換到農民需要的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才能夠壯大發展我國的工業,創造發展農村的經濟文化基礎。因此,必須不要再城市和集鎮,掀起農村式的鬥爭,隨便查封城市人民的財產,到城市裡亂捕亂捉,因而侵犯了工商業,破壞了城市社會秩序。這樣做是不好的,對農民的本身利益也不利的。鄉村集鎮中某些人所擁有的不與工商業相聯絡的出租土地和多餘房屋,應申請政府依法處理。城市中工商業者、企業職工、公教人員、或自由職業者,只要不是反革命分子,其因重重原因和農民發生土地財產糾紛者,亦應申請政府依法處理,他們有家人或代理人回鄉進行清理者,一般可以不要他們回鄉。至於捕捉反革命分子、不法分子和逃亡地主,也應根據軍政委員會規定的手續辦理,不要不經任何手續,進城亂捕捉亂捉。某些地方如已發生這類現象,應立即採取有效辦法制止。這種現象,是一種嚴重的偏向,它將在人民的城市和人民的鄉村之間造成極端不利的影響。這樣做,將嚴重剝削工農聯盟,剝削城鄉人民的革命團結,剝削城鄉之間的經濟聯絡,剝削城市對鄉村的各種援助。一句話,這樣做,將嚴重削弱人民民主專政,因而不僅將影響土地改革的順利進行,也將影響一切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

為了在土地改革期間,建立城鄉人民的偉大反封建統一戰線,中南軍政委員會今天發布了「關於在土地改革期間處理城鄉關係的決定」,這是一項英明的正確的及時的措施。這個決定,規定了處理城鄉關係的一些重要原則,同時提出了在城市中設立聯絡委員會和聯絡處,作為處理城鄉之間有關土地改革各種事務的機關。我們希望各城市人民政府立即按照這個決定,把這個機關設立起來,並立即就城鄉關係中有關土地改革的一切問題進行主動積極的處理。這個機關必須吸收各民主黨派、人民團體和有關部門的代表參加,同時也必須集中處理城鄉有關土地改革問題的權力,要使這個機關成為一個有力的工具,把廣大城鄉人民團結起來,共同為實現土地改革、發展城鄉經濟、爭取國家財經狀況根本好轉和鞏固人民民主專政而努力!

附二:城鄉聯絡委員會是土地改革期間處理城鄉關係很好的組織形式

(一九五一年三月十五日「長江日報」社論)

自從中南軍政委員會於十月十三日發布「關於在土地改革期間處理城鄉的決定」以後,本區許多城市都按照這個指示,成立了包括人民政府的有關部門、黨的統戰部門、民主黨派、城市工商聯合會、與相關省縣農協代表參加的城鄉聯絡委員會,並設立城鄉聯絡處,作為日常辦事機關。通過這一組織機構,對城市各階層人民進行擁護和支持農村土地改革運動的宣傳教育,組織動員兼地主的工商業者依法申報在農村的土地,並負責處理這些土地問題。事實證明:凡是成立了上述機構而切實進行了工作的城市,就基本上防止和避免了因土地改革而造成的城鄉間某些糾紛與混亂現象,消除了城市人民、特別是工商業者對土地改革的疑慮,動員和督促兼地主的工商業者依法向農民清理有關土地改革應解決的問題;這一機構,又有組織的幫助和協同農民向有關住在城市的人清理土地問題,主動地配合了土地改革運動,避免了某些地區農民無組織地進城清理土地問題或捕捉逃亡而產生的混亂現象。總之,通過這一機構,支援了農村土地改革運動,減少了土地改革運動的阻力,同時也穩定了城市秩序,保護了城市,有助於城市工商業的發展,對密切城鄉關係,發展城鄉互動合作,加強工農聯盟都起了很大的積極作用。證明了這種城鄉聯絡機構是土地改革期間處理城鄉關係問題的很好的組織形式。以今日本報所發表的消息為例,武漢市自一月成立城鄉聯絡委員會、設立聯絡處以後,在半月內即處理土地案件六六七起,協助農民逮捕了逃匿該市的百餘名惡霸地主和土匪特務分子;還組織了家居湖北黃陂、孝感、咸寧的兼地主的工商業者,回鄉向農民解決土地問題,也收到良好效果。河南洛陽市、縣城鄉聯絡委員會,自去年十月底成立,至三月共受理土地改革期間城鄉土地糾紛案件三七一六件,處理二一一七三人隨農民下鄉處理土地問題。

事實證明:農村土地改革開始以後,必然會牽涉到城市裡的許多人。因為住在城市裡的人,確有不少在農村占有許多土地,並對農民進行着封建剝削,許多工商業者也都兼為農村裡的封建地主,或和農村裡的地主階級封建剝削有直接和間接的聯繫。今天我們實行土地改革,主要的當然是消滅農村的封建階級,發展農業生產,並為中國的工業化準備條件,但城市中與地主階級封建剝削有直接或間接關係的人,也應該堅決執行土地改革政策和度過土地改革這一個「關」,以利於自己的改造和城市工商業的正常發展。但在土地改革開始以後,有部分不明大義的兼地主的工商業者,或住在城市而在鄉村出租土地的人,非但不依法向農民清理農村土地問題,還企圖依仗城市抵抗和逃避土地改革運動,甚或包庇、窩藏地主,反對農民。也有些農村裡的不法地主,趁機逃匿城市,妄圖逃避農民的土地改革鬥爭。在這種情況下,農民當然會跑進城來向他們清理和解決租糧、押金及土地問題,甚至要他們回鄉解決。農民的這種要求,是完全合理的。正因為某些人不明大義,違反法令,肆意向農民非法抵抗,農民出於義憤,在個別地方會發生農民進城捕捉現象。而反革命分子即趁機造謠,城市中某些人對土地改革政策了解不夠,所以會在很短的時間內,在某些城市,產生了混亂和不安。中南軍政委員會一月十三日「關於在土地改革期間處理城鄉關係的決定」正是正確並及時的提出了解決這一問題的辦法,而各地城鄉聯絡委員會及聯絡處的設立,正是處理這一問題的很好組織形式。

各地城鄉聯絡機構的工作效果證明:城鄉聯絡委員會應該建立,它應該吸收人民政府的有關部門、民主黨派及工商界代表參加,以便真正成為動員城市各階層人民,特別是與農村土地問題有關係的人,遵守土地改革法令,支援和幫助農村土地改革的機構。為了達到這個目的,首先應利用各種形式,如通過城市各界人民代表會、座談會及其他方式,深入廣泛地宣傳人民政府的土地改革政策與法令,宣傳土地改革對發展城市工商業的重大意義和作用,說明消滅封建階級的必要性和合理合法,說明人民城市與人民鄉村之間應有的互助關係,使大家了解支援土地改革和保護工商業的一致性。使各階層人民,特別是對農民有土地剝削關係的人,依法主動地向農民清理土地問題。也可以使城市其他人民了解土地改革政策,不會產生疑慮。同時要教育進城要求處理減租、退押及土地問題的農民,注意依法按手續辦事,注意愛護自己的城市。事實證明:只要經過很好的宣傳教育工作,農民是容易接受的,大多數工商業者也能夠依法向農民清理他們的土地問題。另一方面,聯絡委員會和聯絡處,必須配備適當的強有力的幹部,還必須配合各方面進行一系列的組織工作,主動調查材料,了解情況,以便幫助農民,進行土地改革。如協助農民依法逮捕惡霸、匪特分子,勒令逃居城市的地主回鄉,動員兼地主的工商業者,主動向農民解決問題,並教育農民,進城找人清理土地問題時,一定要通過城鄉聯絡機構。只有通過這一機構,積極的進行工作,才可以有利於城鄉。必須堅決全面掌握支援土地改革和保護城市、保護工商業的政策,不可偏廢。個別地方,城鄉聯絡委員會忽視堅決支持農民土地改革要求,只注意照顧,或過多照顧兼地主的工商業者或城市其他與農民有土地剝削關係的人,而不注意滿足農民的合理要求的現象是不對的,應當糾正。少數逃匿城市至今仍未回鄉向農民辦理土地改革手續的不法地主,應迅速回到鄉下去依法向農民處理土地改革手續,並向農民低頭悔過。個別至今尚未依法解決土地改革問題的兼地主的工商業者或城市其他人,都應迅速向城鄉聯絡真實的申報土地,辦理手續。否則,如仍舊頑抗,就將會受到人民政府和農民的制裁。當然,不注意說服農民,而違犯保護工商業政策的現象也應防止。

此外,還有一部分城市,至今尚未遵照軍政委員會的指示,建立此種城鄉聯絡機構,這也是不對的,應該迅速建立起來,並應主動地、積極地開展工作!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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