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在地質找礦中注意保護文物古蹟、風景名勝的通知

關於在地質找礦中注意保護文物古蹟、風景名勝的通知
地辦〔1982〕474號
1982年9月9日
發布機關:地質礦產部

各省、市、自治區地質局(處),各指揮部、直屬單位:

文物古蹟,風景名勝,是國家珍貴的文化遺產和重要資源。保護好文物古蹟、風景名勝,對於進行愛國主義教育,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擴大我國的國際影響,都有積極的意義。國務院多次下達文件強調加強文物古蹟、風景名勝的保護管理。地質找礦流動分散,常在文物古蹟、風景名勝地區工作,注意做好文物古蹟、風景名勝的保護十分重要。近來發現有的單位在地質工作中對文物古蹟、風景名勝保護的有關法規學習不夠,或失之疏忽,發生了一些問題,造成不良影響。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級領導要重視對職工和家屬進行保護文物古蹟、風景名勝的教育,認真檢查一下在地質找礦工作中有無違反文物古蹟、風景名勝管理規定的行為,學習國務院和當地政府關於保護管理好文物古蹟、風景名勝的文件,提高認識,做到人人關心和愛護文物古蹟、風景名勝。

二、凡需在文物古蹟、風景名勝保護地帶範圍內開展地質工作,應事前與當地文物、風景管理部門取得聯繫,並按規定要求進行工作。

三、在地質工作中新發現的古墓葬、遺址、石刻、特殊地質地貌、古林古木,要主動同文物、風景管理部門聯繫,做好保護工作。

以上通知,希認真貫徹執行。

一九八二年九月九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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