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在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中加強公安工作的若干規定

關於在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中加強公安工作的若干規定
中發〔67〕19號
又名: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中加強公安工作的若干規定
關於在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中加強公安工作的若干規定
公安六條

制定機關:中共中央, 國務院
1967年1月13日
有效期:1967年1月13日—1979年2月17日(不含本日)
本作品收錄於《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有關文件匯編(第一集)

關於在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中加強公安工作的若干規定

  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是毛澤東思想 統帥下的、無產階級專政條件下的大民主 運動,它把廣大群眾的革命積極性調動起 來了。形勢大好。沒有無產階級專政,就 不可能實行人民群眾的大民主。公安機關 是無產階級專政的重要工具之一,必須適 應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形勢發展的需要, 採取恰當的方式,加強對敵人的專政,保 障人民的民主權利,保障大鳴、大放、大 字報、大辯論、大串連的正常進行,保障無產階級的革命秩序。為此,特規定:

  (一)對於確有證據的殺人、放火、 放毒、搶劫、製造交通事故進行暗害、沖 擊監獄和管制犯人機關、裡通外國、盜竊 國家機密、進行破壞活動等現行反革命分 子,應當依法懲辦。

  (二)凡是投寄反革命匿名信,秘密 或公開張貼、散發反革命傳單,寫反動標 語,喊反動口號,以攻擊污衊偉大領袖 毛主席和他的親密戰友林彪同志的,都是 現行反革命行為,應當依法懲辦。

  (三)保護革命群眾和革命群眾組 織,保護左派,嚴禁武鬥。凡襲擊革命群 眾組織,打和拘留革命群眾的,都是違 法行為。一般的,由黨政領導和革命群眾 組織進行批判教育。對那些打死人民群眾 的首犯,情節嚴重的打手,以及幕後操縱者,要依法懲辦。

  (四)地、富、反、壞、右分子,勞 動敎養人員和刑滿留場(廠)就業人員, 反動黨團骨幹分子,反動道會門的中小道 首和職業辦道人員,敵偽的軍(連長以上)、 政(保長以上)、警(警長以上)、憲(憲兵)、 特(特務)分子,刑滿釋放、解除勞動敎養 但改造得不好的分子,投機倒把分子,和 被殺、被關、被管制、外逃的反革命分子 的堅持反動立場的家屬,一律不准外出串 連,不許改換姓名,偽造歷史,混入革命 群眾組織,不准背後操縱煽動,更不准他 們自己建立組織。這些分子,如有破壞行 為,要依法嚴辦。

  (五)凡是利用大民主,或者用其他 手段,散布反動言論,一般的,由革命群 眾同他們進行鬥爭。嚴重的,公安部門要和革命群眾相結合,及時進行調查,必要 時,酌情處理。

  (六)黨、政、軍機關和公安機關人 員,如果歪曲以上規定,捏造事實,對革 命群眾進行鎭壓,要依法查辦。

  以上規定,要向廣大群眾宣傳,號召 革命群眾協助和監督公安機關執行職務, 維護革命秩序,保證公安機關人員能正常 執行職務。

  這個規定可在城鄉廣泛張貼。

中共中央

國務院

一九六七年一月十三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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