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在脫貧攻堅中切實加強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經濟狀況評估認定工作的指導意見

關於在脫貧攻堅中切實加強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經濟狀況評估認定工作的指導意見
民發〔2019〕125號
2019年12月19日
發布機關:民政部
民政部網站

關於在脫貧攻堅中切實加強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經濟狀況評估認定工作的指導意見

民發〔2019〕12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統計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統計局,國家統計局各調查總隊: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經濟狀況評估認定是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重要環節,事關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精準認定,是確保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公平、公正、公開的基礎。當前,脫貧攻堅已到了決戰決勝、全面收官的關鍵階段,為進一步提升社會救助兜底保障能力,精準認定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確保符合條件的貧困人口,特別是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和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且無法依靠產業就業幫扶脫貧的貧困人口全部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範圍,現就在脫貧攻堅中切實加強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經濟狀況評估認定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目標任務。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民政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和關於扶貧工作重要論述精神,健全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經濟狀況評估認定指標體系,進一步優化評估認定辦法,規範評估認定方式,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規範性和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認定精準度,更好發揮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保障困難群眾基本生活、兜底保障脫貧攻堅中的重要作用。

(二)基本原則。

堅持全面客觀。根據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實際生活狀況,堅持定性定量相結合,統籌考慮家庭成員收入、財產、剛性支出等情況,綜合評估認定家庭實際貧困狀況,精準認定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

堅持因地制宜。立足當地經濟社會實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特點和基層社會救助經辦服務能力,設置合理的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經濟狀況評估認定指標,制定科學的評估認定辦法。

堅持簡便易行。健全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經濟狀況評估認定指標體系,規範評估認定指標的使用方式、條件,增強評估認定工作的可操作性,方便基層經辦人員操作執行。

二、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評估認定方法

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是指家庭在規定期限內獲得的全部現金及實物收入,包括工資性收入、經營淨收入、財產淨收入、轉移淨收入以及其他應當計入家庭收入的項目。國家規定的優待撫恤金、計劃生育獎勵與扶助金、獎學金、見義勇為等獎勵性補助,以及政府發放的各類社會救助款物等不計入家庭收入。中央確定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十三五」期間暫不計入家庭收入。

(一)工資性收入。工資性收入指就業人員通過各種途徑得到的全部勞動報酬和各種福利並扣除必要的就業成本,包括因任職或者受僱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僱有關的其他所得等。工資性收入參照勞動合同認定;沒有勞動合同的,通過調查就業和勞動報酬、各種福利收入認定,或根據社會保險、個人所得稅、住房公積金的繳納情況推算;對於無法推算實際工資收入的靈活就業人員,原則上按戶籍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其工資收入,申請人申報收入高於戶籍地最低工資標準的,以申報收入為準。

(二)經營淨收入。經營淨收入指從事生產經營及有償服務活動所獲得全部經營收入扣除經營費用、生產性固定資產折舊和生產稅之後得到的收入。包括從事種植、養殖、採集及加工等農林牧漁業的生產收入,從事工業、建築業、手工業、交通運輸業、批發和零售貿易業、餐飲業、文教衛生業和社會服務業等經營及有償服務活動的收入等。種植業收入以本地區同等作物的市場價格與實際產量推算;不能確定實際產量的,以當地去年同等作物平均產量推算。養殖業收入以本地區同等養殖品種市場價格與實際出欄數推算;不能確定實際出欄數的,以當地同行業去年平均產量推算。經營企業的,按照企業實際純收入或實際繳納稅收基數綜合認定;無法認定實際收入的,參考當地同行業、同規模企業平均收入和企業實際繳納稅收情況綜合認定。其他情形按當地評估標準和方法推算。

(三)財產淨收入。財產淨收入指出讓動產和不動產,或將動產和不動產交由其他機構、單位或個人使用並扣除相關費用之後得到的收入,包括儲蓄存款利息、有價證券紅利、儲蓄性保險投資以及其他股息和紅利等收入,集體財產收入分紅和其他動產收入,以及轉租承包土地經營權、出租或者出讓房產以及其他不動產收入等。出讓、租賃等收入,參照雙方簽訂的相關合法有效合同計算;個人不能提供相關合同或合同確定的收益明顯低於市場平均收益的,參照當地同類資產出讓、租賃的平均價格推算。儲蓄存款利息、有價證券紅利、儲蓄性保險投資以及其他股息和紅利等按照金融機構提供的信息計算,集體財產收入分紅按集體出具的分配記錄計算。

(四)轉移淨收入。轉移淨收入指轉移性收入扣減轉移性支出之後的收入。其中,轉移性收入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對居民的各種經常性轉移支付和居民之間的經常性收入轉移,包括贍養(撫養、扶養)費、離退休金、失業保險金、遺屬補助金、賠償收入、接受捐贈(贈送)收入等;轉移性支出指居民對國家、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居民的經常性轉移支出,包括繳納的稅款、各項社會保障支出、贍養支出以及其他經常轉移支出等。轉移性收入和轉移性支出有實際發生數額憑證的,以憑證數額計算;有協議、裁判文書的,按照法律文書所規定的數額計算。贍養(撫養、扶養)費收入原則上按贍養(撫養、扶養)法律文書所規定的數額計算;無法律文書規定的,按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收入扣除戶籍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之後的一定比例推算;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屬於特困人員、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未脫貧建檔立卡貧困人口、低收入家庭成員的,在計算轉移淨收入時不計入該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的贍養(撫養、扶養)費。

三、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財產評估認定方法

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財產主要指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共同生活成員所擁有的不動產和動產情況。不動產主要包括家庭成員持有房屋、林木等定着物情況,按照不動產登記部門頒發的不動產產權證書的登記信息、相關購買信息和已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辦理網簽備案等信息認定。動產主要包括銀行存款、證券、基金、商業保險、債權等金融資產以及市場主體、車輛等情況。銀行存款按照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賬戶中的總金額認定,有條件的地方可參考一定時間內的賬戶流水情況綜合評估;證券、基金等金融資產按照股票市值和資金賬戶餘額或基金淨值認定;商業保險按照保險合同約定的給付時間和現金價值認定;債權按照協議等文本信息認定。市場主體情況主要包括開辦或投資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等情況,按照市場監管部門登記信息確定。車輛主要包括機動車輛(不含殘疾人功能性補償代步機動車輛)、船舶、大型農機具等,按照公安、交通運輸、農業等相關部門登記信息認定。對於維持家庭生產生活的必需財產,可以在認定時予以適當豁免。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財產的具體認定方法和豁免範圍、標準等,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

四、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剛性支出評估認定方法

為做好脫貧攻堅兜底保障工作,確保2020年打贏脫貧攻堅戰,各地要認真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等部門關於做好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與扶貧開發政策有效銜接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6〕70號)要求,根據地方實際情況,適當考慮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因殘疾、患重病等增加的剛性支出因素,綜合評估家庭貧困程度。具體核算範圍和計算方法,由地方人民政府研究確定。

五、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經濟狀況評估認定輔助指標

有條件的地方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探索通過輔助指標評估認定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經濟狀況,作為評估該家庭是否存在隱瞞收入、財產狀況的參考依據。輔助指標主要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用水、用電、燃氣、通訊等日常生活費用大幅超出一般家庭平均費用,以及存在自費在高收費學校就讀(入托、出國留學)、出國旅遊等高消費情況。對於輔助指標超標或不合理且不能說明理由的,可作為家庭經濟狀況超出規定的判斷依據。

六、工作要求

各地民政、統計部門要充分認識規範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經濟狀況評估認定工作在脫貧攻堅兜底保障中的重要意義,進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加大推進力度,切實抓緊抓好。民政部門要切實履行主管部門職責,研究制定具體實施辦法,細化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財產及輔助指標的認定方式、程序和標準。已經開展相關工作的地方,要進一步完善評估認定辦法,優化工作流程,推進評估認定工作的規範化、精準化、便利化。統計調查部門要提供相關資料,配合完成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經濟狀況評估工作。要進一步加強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制建設,逐步拓展核對信息數據項,精準核對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經濟狀況。要結合特困人員認定辦法,參照本意見開展特困人員家庭收入、財產評估認定工作。要加大培訓力度,準確解讀政策,幫助基層經辦人員提高業務能力和服務水平,推動工作落實。充分利用多種媒介宣傳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經濟狀況評估認定的相關規定,及時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經濟狀況評估認定政策解釋工作,協助困難群眾便捷申請最低生活保障。

附件: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經濟狀況評估指標

民政部 國家統計局


2019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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