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地下鐵道與輕軌交通建設標準的若干規定
關於地下鐵道與輕軌交通建設標準的若干規定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1991年11月23日 |
1991年11月23日《建設部關於印發〈關於地下鐵道與輕軌交通建設標準的若干規定〉的通知》印發 2016年2月18日《關於宣布失效一批住房城鄉建設部文件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公告第1041號)宣布失效 |
第一條 為保證我國城市快速軌道交通建設事業的健康發展,為地下鐵道和輕軌交通設備的國產化奠定基礎,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擔負我國城市地下鐵道和輕軌交通的所有建設和設計部門,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統一車輛型式
(一)車輛是地鐵與輕軌的主要設備,數量多、投資大。車輛的選型必須周密慎重,同時,既要考慮不同地區的客運需要,更須保證便於國內組織生產和保養維修,車輛類型應最大限度地力求統一。
(二)地鐵車輛全國採用兩種類型
甲型車——車體寬度2800毫米,車體長度19000毫米,車體高度(車頂至軌面)3515毫米;
乙型車——車體寬度3000毫米,車體長度22000毫米,車體高度(車頂至軌面)3800毫米(設空調);
(三)輕軌車輛全國採用統一型式:車體寬度為2600毫米的四軸、六軸、八軸車。
第四條 地鐵與輕軌的軌距
鑑於我國地面鐵路、有軌電車和建成的地下鐵道均採用標準軌距(1435毫米),同時考慮車輛、設備運輸便於與地面鐵路過軌,因此,我國地鐵與輕軌的軌距一律採用國家標準軌距1435毫米。
第五條 電壓
地鐵——系統直流標稱電壓為750V或1500V;
輕軌——系統直流標稱電壓為750V(600V為非推薦值)。
受電方式可根據城市環境條件和安全要求因地制宜採用。
第六條 列車自動控制系統的採用
採用由列車自動控制(ATS)、列車自動防護(ATP)、列車自動運行(ATO)組成的列車自動控制系統(ATC),並相應建立通信網絡以實現行車指揮和列車運行自動化,是保證高密度、安全行車的一種重要手段。但此系統的採用相應要增加工程造價、維護費用和技術管理的複雜程度,根據我國當前的國情與國力以及各地的具體情況,應慎重選定。可根據客運量和通過能力的要求,採用高、中、低不同標準檔次的設備,並予留適當發展餘地。
第七條 建設地鐵及輕軌的客流量標準
城市是否發展快速軌道交通,以及建設地鐵還是輕軌,決定因素是多方面的,但基本依據是客流量。在選建地鐵和輕軌方面,要防止修建輕軌即可滿足客運需要而建了地鐵造成巨大浪費,或應修建地鐵而建了輕軌造成最終不能解決交通問題的重大失誤。為此規定:建設輕軌客流量標準為遠期單向高峰小時客流量超過1萬人次;建設地鐵客流量標準為遠期單向高峰小時客流量超過4萬人次。
第八條 地鐵與輕軌的近、遠期設計年限
為保證地鐵與輕軌不會在建成後短期內頻繁改造或長期欠負荷運營,必須規定較合理的設計年限。同時鑑於客運量有逐步增長的客觀規律,設計年限一般應分為近遠兩期,以節約工程初期投資。為此規定:輕軌設計年限近期為10年,遠期為20年;地鐵設計年限近期為10年,遠期不少於25年(近年內設計的線路、如確實有困難可適當縮短遠期設計年限)。
設計年限按工程建成投入運營後起算。
第九條 列車的行車密度與平均運行速度
行車密度與平均運行速度的確定,關係到整個工程的建設規模和配車數量。對建設投資、運輸效率、運營效益均有重要的影響,也是地鐵系統的技術和管理水平的客觀反映。
行車密度的提高可以依靠採用先進的列車自動控制系統,也可以依靠加強科學管理。參照國外經驗和結合我國實際情況,暫規定:地鐵與輕軌遠期行車密度不少於每小時30對;地鐵列車平均運行速度一般不低於每小時35公里,輕軌列車平均運行速度為每小時25-35公里。
第十條 本規定由建設部城市建設司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開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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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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