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堅決執行中共中央和國務院迅速結束動亂的指示的緊急通知

關于堅決執行中共中央和國務院迅速結束動亂的指示的緊急通知
1989年5月26日於北京市
發布機關:中共中央直屬機關工作委員會

中直各機關黨委:

  為了制止動亂,儘快恢復首都生產、工作、生活、教育的正常秩序,根據李鵬同志代表黨中央和國務院在首都黨政軍幹部大會上所作重要講話中的指示,中直工委向中直機關各級黨組織和全體共產黨員,再次發出如下緊急通知:

  一、要繼續組織廣大黨員、幹部學習李鵬、尚昆同志5月19日的重要講話。認清當前的嚴峻形勢,認清迅速制止動亂,扭轉局面,穩定局勢,維護黨的領導,維護社會主義制度的極端重要性。堅決擁護中央的重要決策,一定要在思想上、行動上與黨中央保持一致。

  二、全體共產黨員必須嚴格遵守黨的紀律,加強組織性、紀律性,不僅不得參與任何損害安定團結的活動,而且要在團結群眾制止動亂中發揮先鋒模範作用。

  三、全體共產黨員必須堅守工作崗位,忠於職守,做好本職工作,認真遵守國務院發布的戒嚴令,帶頭執行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戒嚴期間嚴禁遊行、請願、罷課、罷工活動的命令,立即停止一切遊行示威活動,停止上街圍觀和搞「聲援」活動。每個黨員,不僅自己要嚴格做到,而且要協助行政領導做好工作,團結廣大幹部和群眾,並教育自己的親屬,不要上街、不要去天安門遊行或搞所謂的聲援活動。

  四、各級黨組織必須積極主動地配合各級行政領導,做好深入細緻的思想政治工作,團結廣大幹部群眾,在穩定局勢中充分發揮核心領導和戰鬥堡壘作用。

  五、各級黨組織必須將上述要求,迅速通知到每一個共產黨員,並認真檢查貫徹執行情況。

中共中央直屬機關工作委員會

1989年5月26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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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來自1949年10月1日(含)之後的中國共產黨文件。根據《刑事審判參考》指導案例第680號[CPC 1],中國共產黨的中央組織(包括黨的全國代表大會、中央委員會及其各直屬機構[CPC 2])制定的公文,可視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規定之「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質的文件」,不適用於著作權法保護,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1. 《刑事審判參考》2011年第1集,總第78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共同主辦,法律出版社出版。亦可參考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研究室的一篇文章
  2. 2024年社群共識,國務院(及其組成部門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以及法律規定的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及其各專門委員會)、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及其巡迴法庭等機構)黨組(機關黨組、分黨組、黨組小組、黨組性質的黨委)等中央國家機關黨組制定的公文,視同「直屬機構」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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