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處理長春外圍難民的決定

關於處理長春外圍難民的決定

中共吉林省委關於處理長春外圍難民的決定

(一九四八年八月十四日)

長春蔣匪近來以滅絕人性的罪惡行為,於搶盡長春市民存糧使他們陷於飢餓之後,又把他們強迫驅出在敵我封鎖區之間,為數八萬餘人,且日漸增加中。該難民停留區,由於敵人搶掠,早已十室九空,已陷於嚴重的飢餓狀態中。每天餓斃者日漸增加,情況甚慘。省委按東北局指示,為救活數萬難民着想,已決定分別收容,緊急救濟,分散安置,對處理這批難民的具體辦法省委決定如下:

一、以唐天際、武少文、董昆一、朱明、李庭序、李雋、軍區一人和長春、九台、伊通、雙陽等縣縣長等組織處理難民委員會,並由前指唐天際同志負總責,武少文、董昆一同志副之。處委會的任務,領導和處理難民一切工作。省委責成該委會,立即召開會議,決定計劃和規定具體辦法,並限期處理完畢。救濟辦法由處委會決定,原則上必須多照顧最貧苦的難民。

二、長春、九台、德惠、伊通、雙陽、永吉、磐石、舒蘭,蛟河,樺甸等縣應準備接收難民,分配各縣數目由處委會按實際情況(糧食情況,搞農業副業條件可能等)去決定,大體規定如下幾種辦法:

(一)有勞動力的工人及其他技術人員一律送省府及工業部,分別考查使用。

(二)十六歲以上青年學生(不論男女)一律送東大集中考查教育(已請示東北局)。

(三)原屬東北其他各省逃出的難民,由處委會介紹其回原省處理。

(四)毫無依靠之小孩、婦女及老弱者,分散到各縣適當安插和發動群眾作社會救濟。

(五)一般的市民,應利用其社會關係安插,或分散各縣參加生產。

(六)反動首領及重要的嫌疑分子,屬軍事系統的送軍區政治部,地方系統的送公安處分別處理(如收容登記時,發現陰謀破壞分子,除省公安處認為須拘留者外,應驅逐出境)。

三、幹部和運輸等問題決定如下:

(一)李庭序同志所領導的約一百二十人省委工作團,全部移交處委會使用。

(二)由九台、長春、伊通、雙陽調十五到二十人地方幹部,到處委會工作。

(三)由軍區設法抽調一個連交處委會使用。

(四)各地調來的幹部和軍區抽來武裝,難民工作結束後一律歸還原地原機關。

(五)所需要的運輸大車由處委會提出計劃,由省府按戰勤支差辦法動員。

(六)要求鐵路局和東線戰勤司令部對交通運輸上給予幫助。

四、所指定各縣及各單位,由處委會所分配和介紹來的難民必須認真負責處理,不能推卸責任。在數萬難民中也可能夾雜些反動分子和特務分子,乘機來我解放區進行破壞活動。各縣及單位,必須警惕,任何疏忽麻木都是有害的。

五、遣散難民各種費用,由處委會作出預算,呈報東北局和東北政委會批准。

六、數萬難民處理之複雜繁重任務,非處委會單獨能解決的,必須依靠黨政軍民及各縣發動群眾共同努力,認真負責,才能完成。數量巨大難民單靠政府長期救濟是不可能的,必須依靠群眾力量和組織難民自己生產,解決生活問題,才是最根本的辦法。同時各縣必須展開救濟難民宣傳運動,着重揭露蔣匪滅絕人性罪惡行為,普遍教育群眾,提高群眾的政治覺悟,發動市鎮特別發動富裕市民募捐救濟(救濟款交處委會分發)。

中共吉林省委

一九四八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