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實施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制度的指導意見
關於實施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制度的指導意見 環辦執法〔2020〕8號 2020年4月21日 發布機關:生態環境部辦公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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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實施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制度的指導意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生態環境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生態環境局:
為強化社會監督,鼓勵公眾參與,依法懲處生態環境違法行為,保障群眾環境權益,切實改善環境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意見。
一、總體要求
堅持正確導向,聚焦助力打贏污染防治攻堅戰,解決人民群眾身邊的突出生態環境問題,建立並組織實施好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以下簡稱舉報獎勵)制度,充分發揮舉報獎勵的帶動和示範作用。鼓勵各地在現有工作基礎上,因地制宜,注重物質獎勵與精神獎勵相結合。嚴格財務紀律。依法保護舉報人合法權益。
二、完善舉報獎勵制度設計
(一)實施獎勵的部門一般是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生態環境部門,原則上以設區的市級生態環境部門為主。
(二)鼓勵舉報人依法實名舉報,鼓勵企業內部知情人員舉報。舉報人舉報的事項應當客觀真實,一般應有明確的舉報對象和環境違法行為。經查證屬實,對符合條件的實名舉報人,除本人明確拒絕接受外,均應給予獎勵。
(三)各地可結合本地實際和生態環境重點問題,明確規定實施獎勵的環境違法行為類型,並根據所舉報違法行為被發現的難易程度、違法行為對生態環境的危害程度、違法行為的社會影響範圍等因素,設定不同檔次的獎勵標準。對通過舉報避免重大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發生、消除重大生態環境安全隱患,或協助查處重大生態環境違法犯罪案件等情形,可對舉報人實施重獎。除物質獎勵外,鼓勵各地對舉報人實施通報表揚、發放榮譽證書、授予榮譽稱號等精神獎勵。
(四)各地要健全舉報獎勵工作內部管理制度,安排具備較強責任心和業務能力的專人負責,提高舉報線索的分析研判能力,及時識別發現重大環境違法線索。對於疑難、複雜的舉報線索可依託案件審查委員會、執法專家等,提高研判的準確性和時效性。原則上,重大環境違法線索由設區的市級及以上生態環境部門審核、查辦。
(五)各地要規範獎勵發放程序,在嚴格依法的前提下,提高舉報獎勵工作效率,優化、簡化審核發放流程,減少獲取不必要的個人信息,確保獎金足額發放。對實施重獎的,舉報人就發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在合法基礎上可以酌情考慮。鼓勵探索使用電子支付等便捷方式發放獎金,方便舉報人領取。
(六)各地在實施舉報獎勵工作中,應進一步增強責任意識和保密意識,對舉報人的個人信息要嚴格保密。對生態環境部門工作人員在舉報受理和查處過程中推諉拖延、通風報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違規泄露舉報人信息,以及違規透露線索給他人舉報以獲取獎勵,挪用、侵吞舉報獎勵經費等違法違紀行為,依法追究責任。對舉報人捏造、歪曲事實,惡意謊報或向被舉報單位索要財物,嚴重擾亂舉報獎勵工作的,依法追究責任。
三、強化組織保障和貫徹實施
(一)加強制度保障。各地要高度重視舉報獎勵工作,將其作為構建現代環境治理體系的重要環節,認真組織實施。進一步暢通舉報渠道,積極整合優化「12369」環保舉報熱線、微信、網絡、來信、來訪等平台或途徑,做好舉報受理、案件查處、實施獎勵等相關工作銜接。
(二)加強資金保障和監督管理。省級生態環境部門應積極協調推動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加強獎勵資金保障,實施獎勵的部門要將舉報獎勵經費納入部門預算,依法使用舉報獎勵經費,接受監督。
(三)強化宣傳培訓。各地應向社會公開當地舉報獎勵的有關規定、舉報的途徑和渠道。將舉報獎勵制度作為宣傳工作重點,開展持續性宣傳工作。針對普通公眾,要通過新聞發布、網絡新媒體傳播、專題訪談等方式,組織通俗易懂、覆蓋面廣的宣傳活動。對企業員工,可通過張貼海報、發放宣傳冊、集中培訓等形式,開展有針對性的宣傳解讀。加大受理舉報工作人員培訓力度,進一步深化認識,提高政策運用能力,提升舉報獎勵制度實施效果。
2020年6月底前,省級生態環境部門應當根據本意見,結合本地實際,建立實施舉報獎勵制度,並指導督促設區的市級生態環境部門在2020年年底前,建立實施舉報獎勵制度。我部將加強指導,對舉報獎勵工作成效顯著的地方予以表揚。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
2020年4月21日
(此件社會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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