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實行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發行行業准入制度的實施細則(試行)

關於實行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發行行業准入制度的實施細則(試行)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
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管理規定
官方來源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中央宣傳部、國家廣電總局、新聞出版總署關於深化新聞出版廣播影視業改革的若干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01]17號)和國家廣電總局《影視製作經營機構管理暫行規定》(原廣電部令第16號)、《電視劇管理規定》(國家廣電總局令第2號)等規定,就加強廣播電視節目生產製作、發行行業准入管理,制定以下實施細則。

一、從事廣播電視節目製作業務的機構,必須取得《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許可證》(以下簡稱「製作經營許可證」)。國家廣電總局對製作經營許可證實行總量控制、分級管理。中央國家機關和全國一級社團所屬機構申請製作經營許可證,由國家廣電總局審批並核發。地方機構申請製作經營許可證、由當地省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審批、核發、並報國家廣電總局備案。製作經營許可證由國家廣電總局統一印製。取得製作經營許可證的機構只能從事經發證機關認定範圍內的業務,製作電視劇需按規定另行批准。

二、申請製作經營許可證應符合以下條件:(1)有承擔對其製作、發行的節目進行內容審查把關的業務主管機構,業務主管機構應是地市級以上的宣傳、新聞、文化、廣電部門及在民政部註冊登記的新聞、文化、廣電等行業的一級社團組織;(2)有與開展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業務相適應的資金和技術設備,其中註冊資金不得少於300萬元;(3)有與其業務相適應的組織機構和專業人員,其主要成員應有兩年以上廣播電視、新聞宣傳或文藝工作等相應從業經歷,其法定代表人應取得省級以上廣播電視行政部門頒發的《廣播電視節目出品人資格證》;(4)有開展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業務的固定場所等。

未取得製作經營許可證的機構或個人不得從事任何廣播電視節目的製作業務。境外機構和個人不得在境內獨立設立或與境內機構和個人合作設立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機構。特殊情況,另行專項報批。

三、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機構必須按規定參加有關年檢,有違規違紀製作、發行廣播電視節目的,省級以上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視情況,給予警告、暫停其相應資格直至吊銷許可證的處分。被吊銷製作經營許可證的機構,三年內不得申請設立廣播電視節目製作機構及開展節目製作業務,其法定代表人三年內不得繼續人事與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相關的業務。

四、設立電視劇生產單位和製作電視劇,須由國家廣電總局批准,並取得甲種或乙種《電視劇製作許可證》。每年製作完成4部以上單本劇或2部以上中、長篇電視劇的市級(含)以上廣播影視集團、電視台或電視劇製作中心、電影製片廠(公司),以及已取得製作經營許可證的音像出版社、專業宣傳文藝單位,可申請甲種證資格。持有甲種《電視劇製作許可證》的單位其電視劇題材規劃、境外演職員等獲得批准後,即可進行電視劇製作。乙種《電視劇製作許可證》僅用於製作與該證相符的電視劇,具有乙種證資格的單位經國家廣電總局批准,其製作電視劇的題材規劃、境外演員等經國家廣電總局批准,並取得乙種證後即可製作電視劇。

申請《電視劇製作許可證》的單位應符合以下條件:(1)有與其業務相適應的組織機構和專業人員,其法定代表人應取得省級以上廣播電視行政部門頒發的《廣播電視節目出品人資格證》;(2)有與其業務相適應的資金和專用設備;(3)符合國家制定的電視劇製作發展規劃。

五、國家廣電總局對《電視劇製作許可證》實行總量控制、動態管理。已經取得甲種證的單位其製作業績如不能達到規定要求的將給予警告,連續二年業績均未達到規定要求的,則降格為乙種證單位,兩年仍無業績的則取消其電視劇製作資格。製作業績連續兩年達到甲種證單位規定條件的乙種證單位可晉升為甲種證單位,與其他持有《電視劇製作許可證》單位聯合製作電視劇業績突出的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機構,經省級廣電行政部門初核,報國家廣電總局批准,可取得乙種證申領資格。

製作完成的電視劇,應按規定報送省級以上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審查,並申領《電視劇發行許可證》。

六、從事廣播電視節目的版權交易、轉讓、交換及代理等經營交易活動,必須由取得《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許可證》的機構進行。發行節目時,必須向授權方提供合法的版權證明及其製作經營許可證(複印件),發行電視劇(含引進電影片)、引進動畫片時,還須同時提供《電視劇發行許可證》、《動畫片發行許可證》等證明。電視節目發行活動應使用國家廣電總局提供的規範合約。

舉辦國際性、全國性及跨省區的節目交易活動,須按規定程序報國家廣電總局批准。條件成熟時,所有廣播電視節目發行活動應在國家廣電總局授權建立的節目交易中心及其開設的有關節目交易專用網上進行。

七、禁止未取得製作經營許可證的單位發行各類廣播電視節目;禁止發行按規定應取得而未取得相應發行許可證的節目;禁止發行未取得合法版權的節目。播出機構不得購買、播放有上述情況之一的廣播電視節目。

對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進行節目市場營銷活動的機構,省級以上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視情況給予警告、通報批評、暫停其相應資格直至吊銷許可證的處分。被吊銷許可證的機構,自其許可證被吊銷之日起三年內,不得申請設立廣播電視節目營銷機構及開展節目營銷業務,其法定代表人不得在五年內從事與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業務相關的工作。

八、經國家廣電總局批准,影視節目製作單位可與境外機構合作製作專題、專欄和電視劇等廣播電視節目,也可聘請境外人員參與有關廣播電視節目製作活動,允許吸納境外技術和資金開展具體製作項目合作。

九、凡是取得《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許可證》的單位,經音像市場主管部門核准,可從事音像製品的製作經營業務。

十、根據「誰批准誰負責」的原則,省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應在每年第一季度內,對已經批准但無上級主管單位或業務主管單位的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機構,進行重新審核,凡符合要求的應納入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廣播電視行業管理範圍,不符合要求的,則應撤銷其《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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