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實行技師聘任制的暫行規定
本部行政法規已於2024年5月1日被國務院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 (2024年3月)廢止。 |
關於實行技師聘任制的暫行規定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
(1987年6月6日國務院批准 1987年6月20日勞動人事部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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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鼓勵工人鑽研業務,不斷提高技術素質,穩定工人隊伍,發揮高級技術工人的作用,以適應經濟建設的需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技師是在高級技術工人中設置的技術職務。技師的職務名稱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行業特點和歷史形成的習慣確定。
第三條 技師任職條件:
(一)遵守國家政策和法律、法規,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二)技工學校或其他中等職業技術學校畢業,或經過自學、職業培訓,達到同等水平;
(三)具有本工種技術等級標準中高級工的專業技術理論水平和實際操作技能;
(四)具有豐富的生產實踐經驗,能夠解決本工種關鍵性的操作技術和生產中的工藝難題;
(五)具有傳授技藝、培訓技術工人的能力。
第四條 實行技師聘任制的工種範圍、以技術工人為基數聘任技師的比例限額及技師的技術(業務)考核標準,由國務院有關行業歸口部門提出,報勞動人事部核定。
第五條 技師必須經過考核、評審。技師的考核、評審工作,縣級以上(不含縣級)的行業歸口部門已成立工人技術考核委員會的,由該委員會負責;未成立工人技術考核委員會的,可成立技師考評組織,負責技師的考核、評審工作。
第六條 申請技師由本人提出,經所在單位同意後,由工人技術考核委員會或者技師考評組織考核、評審。考核、評審合格的,發給技師考核合格證書。
技術工人取得技師考核合格證書的,由其所在單位在國家規定的技師比例限額內進行聘任。
第七條 技師所在單位應當同被聘任的技師簽訂聘約,規定聘任期限、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及辭聘、解聘、違約責任等事宜。
第八條 技師應當在本工種的工作中發揮技術特長,並根據所在單位的需要擔任傳授技藝或培訓技術工人的工作。
第九條 技師聘任期限為三年至五年,根據工作需要可連續聘任。
第十條 被聘任的技師,實行職務津貼。職務津貼一般為每月十五元至二十五元,具體標準以及其他福利待遇,由國務院有關行業歸口部門提出,報勞動人事部核定。
第十一條 技師離開本工種工作崗位從事其他工作後,不再享受技師津貼和其他有關福利待遇。
第十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以及機關和社會團體。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可參照執行。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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