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地位和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條 「公民入伍時保留戶籍」執行意見的通知

公安部三局關於對《軍人地位和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條 「公民入伍時保留戶籍」執行意見的通知
公治安明發〔2021〕350號
2021年9月16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治安(戶政、人口管理)總隊(局、辦),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公安局治安總隊:

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地位和權益保障法》於今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第四十三條規定「公民入伍時保留戶籍」。為切實貫徹落實相關法律要求、進一步明確具體執行事項、做好配套政策出台前的軍人戶籍管理工作,經商中央軍委相關部門業務局,現就有關執行意見通知如下:

一是自2021年8月1日起,新兵入伍、公民考取軍校入學,以及直接招收和定向培養士官入伍時不再註銷戶籍,但直接選拔招錄和特招地方人員擔任軍官的仍暫註銷戶籍。

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地位和權益保障法》施行前已經註銷戶籍的軍人暫按原戶籍管理政策執行。

後續軍人戶籍管理有關配套措施將另行發文明確。

公安部三局
2021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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