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對民航運輸企業在疫情防控期間穩定和提升國際貨運能力實施資金支持政策的通知

關於對民航運輸企業在疫情防控期間穩定和提升國際貨運能力實施資金支持政策的通知
財建〔2020〕119號
2020年5月25日於北京市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中國民用航空局
財政部網站

關於對民航運輸企業在疫情防控期間穩定和提升
國際貨運能力實施資金支持政策的通知

財建〔2020〕11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民航各地區管理局,各運輸航空公司:

為積極應對新冠肺炎疫情對民航業影響,穩定和提升國際航空貨運能力,保障全球產業鏈、供應鏈暢通運轉,在疫情防控期間,中央財政安排資金對中外航空運輸企業予以支持。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支持對象

中央財政在疫情防控期間,對按照經中國民航適航審定部門批准的設計方案實施的航空器客艙內裝貨改裝項目(以下簡稱客艙內裝貨改裝項目),以及對中外航空公司從2020年4月1日起使用客運航權執飛往返我國內航點(不含港澳台地區)與國外航點間的不載客國際貨運航班(以下簡稱不載客國際貨運航班)給予資金支持。

二、支持標準

(一)客艙內裝貨改裝項目。

對航空公司疫情防控期間實施客艙內裝貨改裝項目發生的費用給予補助。補助標準按照改造成本的80%予以補助,按飛機類型分成兩檔:單通道飛機每架最高補助80萬元,雙通道飛機每架最高補助145萬元。具體補助金額根據民航局核定的實際改造成本確定。

(二)不載客國際貨運航班。

1.對疫情防控期間執飛的不載客國際貨運航班給予獎勵,獎勵標準按航班飛行里程和最大起飛全重分為八檔,具體標準為:

2.獎勵金額按照疫情防控期間航空公司實際執行不載客國際貨運航班的航班數量和本通知規定的標準進行核定。

三、申報程序

(一)中國航空集團有限公司、中國東方航空集團有限公司、中國南方航空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三大航)及外國航空公司每月定期向民航局、財政部報送資金申請文件和相關證明材料。其他航空公司向企業註冊所在地的民航地區管理局和省級財政部門報送資金申請和相關證明材料,經民航地區管理局和省級財政部門審核後報至民航局、財政部。

(二)民航局根據有關數據,對航空公司申請文件及相關材料進行審核,審核結果報送財政部。

(三)財政部根據民航局審核情況和相關標準向有關企業和地方撥付資金,其中:三大航的資金由財政部直接撥付;其他國內航空公司通過中央對地方轉移支付方式下達,由地方財政部門負責撥付;外國航空公司的資金納入民航局部門預算,由民航局負責轉撥。資金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有關規定執行。

(四)各航空公司應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任意單位不得截留、挪用支持資金。審核中發現虛報、瞞報的,將取消公司申請資格;對於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規定的單位和個人,將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予以處理。

四、其他事項

(一)港澳台地區航線航班參照執行。

(二)政策執行期限為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


財政部 中國民用航空局
2020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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