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對美國軍工企業採取反制措施的決定

關於對美國軍工企業採取反制措施的決定
2024年9月18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
有效期:2024年9月18日至今
(2024年9月1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令第12號公布,自2024年9月18日起施行)
關於對美國軍工企業採取反制措施的決定
(2024年9月1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令第12號公布,自2024年9月18日起施行)

美國近日再次宣布向中國台灣地區出售武器,嚴重違反一個中國原則和中美三個聯合公報,嚴重干涉中國內政,嚴重損害中國主權和領土完整。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外國制裁法》第三條、第四條、第六條、第九條、第十五條規定,中方決定對美國內華達山脈公司、搖杆舵公司、立方公司、S3航空防務公司、特科姆公司、文本礦公司、扁平地球管理公司、ACT1聯邦公司、埃克索維拉公司等9家後附《反制清單》列明的企業採取以下反制措施:

一、凍結在我國境內的動產、不動產和其他各類財產;

二、禁止我國境內的組織、個人與其進行有關交易、合作等活動。

本決定自2024年9月18日起施行。

附件:反制清單

外交部
2024年9月18日


附件

編輯
反制清單

一、內華達山脈公司(Sierra Nevada Corporation)

二、搖杆舵公司(Stick Rudder Enterprises LLC)

三、立方公司(Cubic Corporation)

四、S3航空防務公司(S3 AeroDefense)

五、特科姆公司(TCOM, Limited Partnership)

六、文本礦公司(TextOre)

七、扁平地球管理公司(Planate Management Group)

八、ACT1聯邦公司(ACT1 Federal)

九、埃克索維拉公司(Exovera)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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