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對辛亥革命、北伐戰爭、抗日戰爭中犧牲的國民黨和其他愛國人士追認為革命烈士問題的通知
關於對辛亥革命、北伐戰爭、抗日戰爭中犧牲的國民黨人和其他愛國人士追認為革命烈士的通知 民〔1983〕優46號 1983年5月30日於北京市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 發布於1983年5月30日 有效期:1983年5月30日至今 |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
經國務院同意,現對辛亥革命、北伐戰爭、抗日戰爭中犧牲的國民黨人和其他愛國人士追認為烈士問題通知如下:
一、為了有利於開展對台工作,有利於團結各方面人士,對參加辛亥革命、北伐戰爭、抗日戰爭,確因對敵作戰犧牲的國民黨人和其他愛國人士,其遺屬主動提出申請,並有可靠證明者,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民政部批准,可以追認為革命烈士、其家屬享受革命烈士家屬的待遇。此精神不登報、不作公開宣傳,只供個別審批時掌握。
二、上述人員追認為烈士以後,政府不為其修建墓碑,也不對其遺屬發一次撫恤金。遺屬生活有困難的,可按烈士家屬給予優待補助,所需費用在地方掌握的優撫事業項下開支,中央不再增撥預算。
三、本《通知》自下達之日起執行,過去的規定與本《通知》精神相牴觸的,以本通知為準。
一九八三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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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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