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小三線軍工廠歸地方領導的若干問題的通知

關於小三線軍工廠歸地方領導的若干問題的通知
國發〔1973〕116號
1973年8月20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中央軍委

關於小三線軍工廠歸地方領導的

若干問題的通知

國發〔1973〕116號

各省、市、自治區革委會,各大軍區、各省軍區,國務院各部委,軍委各總部、各軍兵種:

小三線軍工廠,是遵照毛主席建設大小三線的戰略決策建設起來的。在省、市、自治區的直接領導下,取得很大成績。林彪反黨集團出於反革命目的,藉口「統一規劃」,在一九六九年把小三線軍工廠的管理權強行上收,嚴重損害了地方辦軍工的積極性。根據中央既定方針,小三線軍工廠仍全部歸省、市、自治區領導。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小三線軍工廠的任務,主要是生產輕兵器,解決民兵和地方部隊的裝備,也可供野戰軍需要。

二、小三線軍工廠的生產建設規劃和年度計劃,由省、市、自治區擬定,報歸口部門和國務院國防工辦綜合平衡。產品圖紙的統一、技術標準和制訂,由歸口部門負責。

三、小三線軍工廠所需的國家統配物資和部管物資,由各省、市、自治區統一向國家和有關部門申請。

四、小三線生產的軍品,由省、市、自治區支配。國家援外和野戰軍裝備需要時,由軍委總後勤部同地方商定上調數字。地方用的武器的購置費,由總參、總後和國務院國防工辦、財政部擬定方案,報國務院、中央軍委批准後執行。

五、小三線軍工產品的生產協作和配套,屬於省、市、自治區範圍內的由省、市、自治區組織,跨省、市、自治區的由歸口部門負責組織。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軍事委員會      

一九七三年八月二十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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