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廢止《旅遊景區質量等級評定管理辦法》的決定
← | 旅遊景區質量等級評定管理辦法 | 關於廢止《旅遊景區質量等級評定管理辦法》的決定 作者:國家旅遊局 2016年 |
國 家 旅 游 局 令
第 39 號
《關於廢止〈旅遊景區質量等級評定管理辦法〉的決定》已經2016年6月30日國家旅遊局第8次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局 長 李金早
2016年7月19日
關於廢止《旅遊景區質量等級評定管理辦法》的決定
編輯為進一步推進簡政放權、優化公共服務,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文件清理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辦函〔2016〕12號)和國務院法制辦《關於報送部門規章清理結果有關事項的通知》(國法〔2016〕12號)的要求,國家旅遊局決定廢止《旅遊景區質量等級評定管理辦法》(國家旅遊局23號令,2005年7月6日發布)。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