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開展減刑、假釋、保外就醫專項檢查活動的通知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開展減刑、假釋、保外就醫專項檢查活動的通知
高檢會〔2004〕3號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2004年4月27日
https://www.spp.gov.cn/spp/bwcxyjtx/202110/t20211027_537291.shtml

關於開展減刑、假釋、保外就醫專項檢查活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公安廳 (局)、司法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監獄管理局:

減刑、假釋、保外就醫工作是刑罰執行活動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教育改造罪犯、維護社會治安穩定具有重要作用。近年來,各級政法機關堅持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六大和全國政法工作會議精神,依法開展減刑、假釋、保外就醫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績,保障了監管秩序和社會治安的穩定。但是,在減刑、假釋、保外就醫工作中也存在一些問題。有的監獄、看守所在提請減刑、假釋、保外就醫工作中,不按法定條件和法定程序辦理;有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索賄受賄、徇私舞弊,違法為罪犯辦理減刑、假釋、保外就醫;一些檢察機關對減刑、假釋、保外就醫工作監督不力等等。為了解決上述問題,進一步加強和規範減刑、假釋、保外就醫工作,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決定,今年在全國範圍內開展一次減刑、假釋、保外就醫專項檢查活動。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統一思想,提高認識。減刑、假釋、保外就醫工作直接關係刑罰執行活動的順利進行,關係到教育改造質量。開展減刑、假釋,保外就醫專項檢查活動,是進一步加強和規範減刑、假釋,保外就醫工作,懲治和預防司法腐敗的重要舉措,對保障刑罰的正確執行,維護司法公正和社會治安穩定具有重要意義。各級檢察機關、公安機關和司法行政機關要充分認識開展這次專項檢查活動的重要性,統一思想,精心組織,周密部署,採取有效措施,確保這次專項檢查活動順利進行。

二、突出重點,務求實效。這次專項檢查活動的重點,是檢查監獄、看守所2002年以來辦理罪犯減刑、假釋,保外就醫的案件是否符合法定條件和法定程序,法律手續是否齊備,檢察機關對減刑、假釋、保外就醫活動的監督是否有效開展。對檢查中發現的不符合法定條件和法定程序的減刑、假釋、保外就醫案件要堅決糾正;發現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索賄受賄、徇私舞弊,違法辦理罪犯減刑、假釋、保外就醫的案件線索要認真查處,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要通過這次專項檢查活動,進一步完善監督制約機制,加強和規範罪犯減刑、假釋、保外就醫工作。

三、具體步驟和安排。這次專項檢查活動分三個階段實施。 (一)清理整頓階段,時間為2004年5月至9月。各監獄和看守所要對2002年以來辦理的減刑、假釋、保外就醫案件逐人逐案清理自查,上級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和檢察機關要適時組織抽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作出處理。符合減刑、假釋、保外就醫條件,但法律手續不完備的,要依法補辦手續;不符合條件的,要堅決予以糾正;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要嚴肅查處有關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責任。清理整頓的情況要每月分別逐級上報。(二)整改階段,時間為2004年10月至12月。各級檢察機關、公安機關和司法行政機關在清理整頓的基礎上,要針對本部門工作中存在的問題,認真分析原因,研究對策,進一步完善制度規定,加強監督制約,規範減刑、假釋、保外就醫工作。(三)總結表彰階段,時間為2005年1月。各級檢察機關、公安機關和司法行政機關要對本部門開展專項檢查活動的情況進行總結,對辦理減刑、假釋、保外就醫工作認真、社會效果良好的單位和專項檢查活動取得顯著成效的單位給予表彰。

四、加強領導,狠抓落實。各級檢察機關、公安機關和司法行政機關要加強對減刑、假釋、保外就醫專項檢查活動的領導,一把手要親自抓,分管領導具體負責。要及時向地方黨委和人大匯報專項檢查活動的開展情況,爭取支持。要結合本部門的實際情況制訂實施方案,作出具體安排部署。上級領導機關要深入基層,加強對專項檢查活動的指導,認真研究解決專項檢查活動中遇到的問題。高檢院、公安部、司法部將派出工作組,赴各地檢查督導,並定期通報全國開展專項檢查活動的情況。

五、加強聯繫,密切配合。在減刑、假釋、保外就醫專項檢查活動中,檢察機關、公安機關和司法行政機關要定期召開聯席會議,互通信息,對存在的問題及時溝通、協商解決。有條件的監獄和公安機關要利用現代化科技手段,將減刑、假釋、保外就醫工作納入微機管理,與派駐檢察機構微機聯網,實行動態管理和動態監督。

六、對減刑、假釋、保外就醫專項檢查活動中遇到的複雜、疑難問題和涉及適用法律的問題,要及時向上反映、請示。2005年1月底前,各省(區、市)有關部門要對開展這次專項檢查活動的情況做出認真總結,分別報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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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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