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開展打擊「傍名牌」不正當競爭行為專項執法行動的通知
關於開展打擊「傍名牌」不正當競爭行為專項執法行動的通知 工商公字〔2007〕172號 制定機關: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2007年8月21日 |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年來,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積極採取措施,對擅自將他人的知名字號或商標作為自己的字號申請登記企業名稱,並以多種方式在市場上使用,製造市場誤認、混淆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以下簡稱「傍名牌」行為)進行治理,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從目前情況看,由於多種原因,「傍名牌」行為並沒有得到有效遏止,社會反映強烈。為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保護經營者和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總局決定,今年在全國範圍內集中開展一次打擊「傍名牌」行為的專項執法行動。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專項執法的時間和重點
此次專項執法行動自今年8月開始至12月。由總局布署,重點查處一批將他人的知名字號或商標作為自己的字號申請登記企業名稱,並以多種方式在市場上使用,製造市場誤認、混淆的「傍名牌」案件。對同時存在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侵犯商業秘密等其他侵犯權利人知識產權的行為一併調查處理。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本地區重點查處的「傍名牌」案件。
二、執法要求
(一)統一思想,提高認識。維護市場競爭秩序,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是法律賦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重要職責。「傍名牌」行為不僅誤導了廣大消費者,損害了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而且嚴重破壞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一定要充分認識「傍名牌」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統一思想,認真履行法定職責,對「傍名牌」行為堅決予以查處。
(二)正確把握「傍名牌」行為的性質。「傍名牌」行為的目的是要藉助他人的知名字號或商標的市場信譽,通過搭便車,製造市場誤認、混淆,爭取市場交易機會,嚴重違反了誠實信用的市場交易準則,屬於典型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三)準確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有關法律規定,依法查處「傍名牌」案件。「傍名牌」行為表現形式複雜,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認真領會《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立法本意和精神實質,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根據「傍名牌」行為的具體表現,綜合運用《反不正當競爭法》、《商標法》、《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條款,依法調查處理。
一是對突出、放大使用企業名稱中的字號,構成假冒他人註冊商標,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可以依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一)項或者《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認定處理。
二是對簡化使用企業名稱,構成對商品的產地、生產者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或虛假宣傳的,可以依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四)項或第九條的規定認定處理。
三是對企業名稱(包括在中國境內進行商業使用的外國或者地區企業名稱)中使用他人具有一定的市場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的企業名稱中的字號,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的,可以依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三)項的規定認定處理。
4、抓好重大案件的查處工作。各地在專項執法行動中,要選擇一些性質較為惡劣、影響範圍廣、具有典型性的「傍名牌」案件作為查處的重點,不斷深化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總局將適時部署和安排對一些重大投訴案件的調查處理工作。
5、注重發揮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整體職能作用。此次專項執法行動應充分發揮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整體職能作用,加強內部溝通與協作,對「傍名牌」行為進行綜合治理。同時,要上下聯動,上級機關要加強辦案指導與檢查,各地對專項執法中遇到的問題要及時上報、請示。
總局將於四季度派員對各地專項執法行動的開展情況以及重點案件的查辦情況進行抽查和督查。
請各地於12月30日前將專項執法工作的開展情況、遇到的困難和問題以及下一步工作的意見、建議,形成書面材料報總局公平交易局。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