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開展探索和利用外層空間的國際合作,促進所有國家的福利和利益,並特別要考慮到發展中國家的需要的宣言
(1996年12月13日聯合國大會第51/122號決議通過)
1. 應根據包括《聯合國憲章》和《關於各國探索和利用外層空間包括月球與其他天體活動所應遵守原則的條約》在內的國際法的各項規定開展為和平目的探索和利用外層空間的國際合作(下稱「國際合作」)。開展這一國際合作應是為了促進所有國家的福利和利益,不論其經濟、社會或科學技術的發展程度如何,並應成為全人類的事業。應特別考慮到發展中國家的需要。
2. 各國均可在公平和可以相互接受的基礎上自行決定參加探索和利用外層空間的國際合作的所有方面。這種合作活動的合同條件應當公平合理,應當完全符合有關各方的合法權利和利益,例如知識產權。
3. 所有國家,特別是具有有關空間能力和正在進行探索和利用外層空間方案的國家,應當在公平和可以相互接受的基礎上幫助促進和推動國際合作。在這方面,應當特別注意到發展中國家和空間方案剛起步的國家在與空間能力較先進的國家開展國際合作時所產生的福利和利益。
4. 開展國際合作時應當採取有關國家認為最有效和適當的方式,除其他外,包括政府與非政府的方式;商業與非商業的方式;全球、多邊、區域或雙邊的方式;以及各種發展水平的國家之間的國際合作。
5. 國際合作在特別顧及發展中國家需要的同時,應考慮到它們對技術援助的需要和合理有效地分配財政和技術資源,尤其應當致力達到下列目標:
(a) 促進空間科學和技術及其應用的發展;
(b) 推動有關國家的實用和適當空間能力的發展;
(c) 促進各國在可以相互接受的基礎上交流專業知識和技術。
6. 國家機構和國際機構、研究機構、發展援助組織以及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都應當考慮如何適當發揮空間應用和國際合作的潛力,以求實現其發展目標。
7. 應當加強和平利用外層空間委員會的作用,除其他外,應發揮在開展探索和利用外層空間的國際合作領域中作為國家和國際活動交流信息論壇的作用。
8. 應當鼓勵所有國家根據其空間能力及其參與探索和利用外層空間的程度,為聯合國空間應用方案和國際合作領域的其他倡議作出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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