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開展2017年度中央對地方專項轉移支付績效目標自評工作的通知

關於開展2017年度中央對地方專項轉移支付績效目標自評工作的通知
財預〔2018〕29號
2018年3月11日
發布機關:財政部
財政部網站

關於開展2017年度中央對地方專項轉移支付績效目標自評工作的通知

財預〔2018〕2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全面實施績效管理」決策部署,進一步提高中央對地方專項轉移支付資金使用效益,切實增強地方主管部門以及資金使用單位的支出責任和效率意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央對地方專項轉移支付績效目標管理暫行辦法》(財預〔2015〕163號)要求,現就開展2017年度中央對地方專項轉移支付績效目標自評工作(以下簡稱績效自評)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績效自評範圍

2017年度通過中央一般公共預算安排給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下同)的專項轉移支付資金(含以前年度結轉資金,詳見附件1),其中已經納入2018年中央財政重點績效評價的專項轉移支付除外。與中央專項轉移支付共同投入到同一項目或政策的地方各級財政資金和其他資金,一併納入績效自評範圍。

二、績效自評的主要內容和方法

根據隨同中央財政下達或備案確定的2017年度專項轉移支付績效目標,以及本省分解下達至市縣的區域績效目標,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組織同級主管部門以及資金使用單位填寫《中央對地方專項轉移支付區域(項目)績效目標自評表》(詳見附件2,以下簡稱《自評表》)[1],主要包括五部分內容:

(一)預算執行率。根據中央補助、地方資金、其他資金的全年預算總額(A)和執行數(B),計算預算執行率(B/A)。

(二)年度總體績效目標完成情況。對照年初設定的年度總體績效目標,填報全年實際完成情況。

(三)各項績效指標完成情況。對照各項三級績效指標的年度指標值,逐項填寫全年實際完成值。其中:

定量指標,資金使用單位填寫本地區實際完成數。財政和主管部門匯總時,對絕對值直接累加計算,相對值按照資金額度加權平均計算。

定性指標,完成情況分為:全部或基本達成預期指標、部分達成預期指標並具有一定效果、未達成預期指標且效果較差三檔,資金使用單位分別按照100%-80%(含)、80%-60%(含)、60%-0%合理填寫分值。財政和主管部門匯總時,以資金額度為權重,對分值進行加權平均計算。

(四)未完成原因和改進措施。對未完成績效目標及指標的情況和原因進行逐條分析,研究提出改進措施。

(五)形成績效自評報告。省以下各級地方主管部門要對本級資金使用單位填寫的《自評表》進行審核匯總,形成本地區各項資金《自評表》,逐級報送同級財政部門和省級主管部門。各省級主管部門在匯總形成本省各專項轉移支付資金《自評表》的基礎上,撰寫績效自評報告(參考格式見附件3),主要包括績效自評工作開展情況、綜合評價結論、績效目標實現情況、未完成原因和下一步改進措施、有關工作建議等。

三、績效自評結果及應用

省級主管部門要將各項資金《自評表》和績效自評報告報送中央主管部門和省級財政部門。省級財政部門在審核各省級主管部門報送的績效自評結果基礎上,分別匯總形成本省各專項轉移支付《自評表》,以及各專項轉移支付績效自評報告,並於2018年5月20日之前報送財政部主管司局,同時抄送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要將績效自評結果作為以後年度專項轉移支付預算申請、安排、分配的重要依據,主管部門要對績效自評發現的問題認真整改,並在一定範圍內公開績效自評結果(涉密項目除外)。

四、工作要求

2018年是開展中央對地方專項轉移支付績效目標自評試點工作的第一年。請各省財政廳(局)統籌組織本地區專項轉移支付績效自評工作,認真指導省級主管部門和市縣有序開展績效自評。

地方主管部門和資金使用單位是專項轉移支付績效自評工作的責任主體和實施主體,要確保自評結果真實、準確、客觀,禁止弄虛作假。

各級財政部門要會同審計部門適時對各地績效自評結果進行抽查,並加強抽查結果應用。對績效自評結果與實際情況出入較大或績效較差的地區,下一年度中央對地方專項轉移支付預算安排將從嚴、從緊,問題嚴重的要進行績效問責。

特此通知。

附件:1:《2017年度中央對地方專項轉移支付績效自評清單

2:《中央對地方專項轉移支付區域(項目)績效目標自評表

3:《中央對地方專項轉移支付績效自評報告(參考提綱)

財政部

2018年3月11日

[1]對於拆分為多個使用方向分別下達區域績效目標的中央對地方專項轉移支付,要按照下達的區域績效目標分別填報《自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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