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我與以色列政府就以在香港特區保留總領事館換文的備案函

 國務院:

  我與以色列政府已就以在香港特區保留總領館問題換文達成協議。現送上我方照會(副本)和以方照會(影印件)請予備案。以方照會正本已存外交部。

  附件:如文。

  以色列國副總理兼外交部長戴維·利維閣下閣下:

  我榮幸地收到閣下一九九七年一月十五日的來照,內容如下:

  「我榮幸地提及我們兩國政府近期關於以色列國政府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保留總領事館的會晤,並建議兩國政府達成如下協議: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同意以色列國政府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保留總領事館。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注意到以色列在澳門執行領事職務的情況,並同意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恢復對澳門行使主權之日起,以色列繼續執行該職務。

  三、以色列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總領事館的運作應遵循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的規定。領事事務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予以處理。

  如蒙閣下確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同意上述原則並以此作為處理我們兩國政府涉及香港特別行政區領事關係的基礎,我將深表謝意。本照會以及閣下的確認復照將構成我們兩國政府之間的一項協議,並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我謹榮幸地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確認,同意上述照會內容。

  順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錢其琛

   副總理兼外交部長

   一九九七年二月四日於北京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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