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我商船航行以台灣海峽問題的批覆

關於我商船航行以台灣海峽問題的批覆
交通部交安監發〔1992〕1153號
1992年11月27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

中國遠洋運輸總公司:

你司(92)中遠航字第1787號《關於我遠洋商船隊按國際習慣做法航行於台灣海峽的請示》悉。經研究,現將有關我商船通過台灣海峽的問題批覆如下:

一、我商船通過台灣海峽時,具體航線可由船公司或船舶本着安全、經濟的原則,自行選擇。

二、為保證船舶的安全,在選擇航線時,不要選擇台灣海峽中線以東的海域和國民黨占駐島嶼10海里以內的海域。航行中也不要進入上述海域。

三、船舶在通過台灣海峽發生海難事故時,可按航行在其他海區的船舶發生海難事故時的處置方法進行處理。

一九九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