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房屋普查中幾個問題的處理意見

關於房屋普查中幾個問題的處理意見
房革發字〔76〕第239號
1976年12月10日
發布機關:廣州市房地產管理局

《關於房屋普查中幾個問題的處理意見》,經過普查試點試行,並由普查辦公室請區局的同志進一步研究修改,現發給你們,請研究處理。

廣州市房地產管理局

一九七六年十二月十日


關於房屋普查中幾個問題的處理意見


各區在房屋普查中,發現了當前在房管工作中存在不少問題。現綜合發現的問題,按過去已明確規定的有關政策及試點處理情況,提出處理的意見如下:

一、關於私房主不服從私房改造,不服從對出租房「雙代」,進行反攻倒算問題

對個別私房業主,強占回被改造房屋的,要區別情節輕重,採取堅決措施,依靠所在單位嚴肅處理,將被占的私改房收回,追收被占期間的房租,有破壞房屋行為的要責令賠償修復。對社會主義改造進行反攻倒算屬於敵我矛盾或情節嚴重的,應送法院依法處理。

對業主不服從「雙代」,強占「雙代」房的,參照上述原則處理。

對郊區貧下中農社員占回被改造的房屋,涉及貫徹農村人民公社《六十條》的問題,通過普查弄清情況,根據具體情況研究處理。

二、關於漏管漏收租

1.凡是公產、國家經租產、無主代管產、搶修代管產(包括原區房管科代管的或房管站上報代管的)、託管產(包括業主委託原房產公司託管的或市房管局強制託管的)應由房管站(所)收租管理的房屋。

2.未辦發還手續的「雙代」房和搶修代管房,而不收租管理的房屋。

3.因單位撤拼而出現無人管理的公房。

上述應收租管理的房屋,通過普查發現漏管、漏收租的,房管站應立即進行處理,補辦接管收租,追收漏管期間的欠租。對應接管的房屋房管站已遺失了接管通知書,或鬚髮接管通知書接管的,可簽報市局房管處產權組補發。

三、關於無主房產

1.業主己死亡,無合法繼承人的(合法繼承人指夫妻、子女、父母、祖父母等直系親屬。有的養父母、養子女長期共同生活或有供養關係,實際上如同親生父母子女的,經查實可按直系親屬處理)。

2.業主下落不明,或代理人不是業主的直系親屬,又提不出委託管業的充分根據的。上述房屋在普查中經查明屬實,詳細填寫《代管無主房產調查簽報表》一式二份,送市局房管處產權組審查確定代管,發《接管通知書》接管處理。

四、關於解放後無辦產權登記

根據關於房地產登記的有關規定,不依期聲請總登記,及雖經核定延期登記,但在延期期間仍不聲請登記者;視為無主房地產,由我局依法代管。一九五八年三月二十五日我局曾以(58)房產惠字第117號通告(1958年3月28日刊登在《南方日報》),規定到一九五八年四月三十日止,逾期不提出產權主張者,以後不予受理登記,所有舊契證作廢。因此,普查中發現解放後無辦產權登記的房產,可按《代管無主房產簽報表》一式二份填報市局房管處產權組審查處理(簽報時詳細寫明白住或出租,現收租及自住人是誰),應執行代管的,發《接管通知書》接管。

但對木屋、其他臨時建築或木屋改建和經批准新建持有建築許可證的房屋,由於過去是不辦上蓋產權登記的,故不能簡單地按以上辦法處理。在普查中應細緻地了解其房屋來源(木屋改建的一般持有「修建許可證」),如發現確實是無主的,可以簽報市局處理。

郊區邊緣地區,有的過去沒有開辦房產登記,對這類地區的房屋.在普查中要作具體分析,經查明確屬無主的才簽報處理。

五、關於無辦產權繼承

近十年來,由於停止了辦產權繼承,因此不少房屋產權人死後未辦產權繼承。普查中對這類房屋要作具體分析,對於產權人死了,但仍有合法繼承人存在的,可暫不作處理,待以後辦理產權清理、登記、換證時處理。但對無合法繼承人的,可按無主房產處理(見第三,關於無主房產)。

六、關於強占房屋,私自轉租、轉讓,房主迫遷,欠租的處理

按市建委一九七六年六月批准試行的《關於強占房屋問題的處理暫行辦法》、《關於處理房主迫遷租戶的幾項措施》和《關於處理房屋欠租問題的幾項措施》三個暫行辦法,充分發揮群眾管房小組的作用,依靠群眾和取得有關單位的支持配合進行處理(三個試行辦法見附件)。

七、關於違章建築

對屬於在房管部門經管房屋內的違章建築,按下列原則處理:

1.對確因居住困難,過去在屋內私搭閣樓的,只要不影響房屋的安全鄉對同居的居住環境、通風、光線沒有大的影響的,可以照顧暫予保留,對住戶要進行教育,不得再任意擴大。如果嚴重影響房屋安全,或嚴重影響同居的居住環境,群眾意見大的,要動員拆除。

2.對住戶過去在屋內私搭亂建的其他違章建築物,原則上應動員拆除。如確因目前居住條件限制,一時處理有困難,同時對房屋的安全、市容觀瞻、防火交遠、同居或鄰居的居住環境沒有大的妨礙的,可以暫緩處理,進行教育,限制不許再擴展。

3.在處理違章建築時,要注意發揮群眾管房小組的作用?依靠群眾步發動群眾處理,以達到對過去的區別情況適當處理p教育多數,堅決制止今後再私搭亂建。

其他的違章建築,根據廣州市革命委員會一九七三年四月五日穗革發(1973)51號批轉市城市規劃委員會《關於違章建築管理暫行規定》,由城建部門處理。

八、關於應改造過去漏改的房產

根據一九六四年一月國務院批轉國家房管局《關於私有出租房屋進行社會主義改造問題的報告》中規定:「符合私房改造的規定而過去漏改的房屋,應當補改。」因此,通過普查發現對應改造而過去漏攻的房屋,應按一九五八年我市私房改造的規定進行改造,即市區內國內人民出租房屋建築面積在一百五十平方米以上和當時出租的非住宅房屋屬於不受起點限制的範圍,可列出名冊上報市局等待處理。

凡不屬解放後外匯購建的華僑、港澳同胞出租房屋,出租建築面積超過一百八十平方米的,可列出名冊待研究處理。

對剝削階級出租的房屋(包括友還「雙代」房中錯發了的),經查實產權人成份屬地主、富農、資本家的,可簽報市局房管處產權組核發接管通知書,按改造接管處理。

九、關於私自買賣

對私自買賣房屋、抬價、瞞價、偷漏契稅、欺騙勒索等違法行為,應根據原廣州市人委批准的《廣州市房屋交易暫行辦法》,按「區別情況,教育多數,打擊少數」的原則,視情節輕重,採取下列辦法處理:

1、對無主房產和應改造而漏改私自成交的房屋,除由房管部門將房屋代管處理外,沒收非法成交的價款。

2、對原屬自有自住或小量出租私自成交的房屋,只要沒有嚴重的違法行為,可進行教育,經雙方書面檢討,通過所在單位組織提意見,一般可給予補辦手續,除按規定補納契稅外,並視情節科以罰款。如有高價出售、欺騙勒索等行為的,應沒收非法所持。

3、對炒買炒賣、投機倒把、欺騙勒索情節嚴重者,應送法院判處。

凡普查中發現的私自買賣案件,由各站詳細調查後經區局審查報市局房管處產權組處理。

(此件可發至居委房管小組內部掌握)


附件一:

關於強占房屋問題的處理暫行辦法
(試行草案)

為維護房屋管理制度和社會秩序,根據廣州市房管局《關於加強房地產管理的暫行規定(草案〉》對強占房屋問題制訂如下暫行處理辦法:

一、任何單位和個人,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均作強占房屋論處;

1.未經房屋主管部門的批准和辦理正式租賃手續,占用房管部門經管的房屋(包括「雙代」房);

2.未經房屋管業單位的同意占用的系統自管房;

3.未經私房管業人的同意占用的私房,或未經房管部門的同意並辦理租賃而占用的私房。

二、凡單位強占居民住宅的,應按「誰占誰退」的原則,退回房屋,街道工業占用居民住宅作廠房的,應積極採取各種辦法進行清退,特別是經過房管部門和衛生部門鑑定,認為屬於嚴重影響房屋安全、環境衛生和居民健康的生產用房,應迅速遷出。

三、確屬住房困難戶(困難戶條件按房管局房革發(73)字第242號文件規定)強占公房者,其工作單位暫時又無法解決其住房,本人對強占房屋承認錯誤,檢討深刻,其所占公房又未安排住戶,且無其他特殊安置計劃的,可按其現有常住本戶而有戶口的人數,總居住面積平均每人不超過三平方米的,給予辦理承租,如所占公房原已安排了住戶,或有特殊安置計劃或超過上述面積的則另行調整。

本處理辦法發出之日起,再有強占公房者,則嚴肅處理,不論是否屬住房困難戶,一律不給辦租,限期搬出。

四、非住房困難戶強占公房者,由當地房管站會同其工作單位和街道共同配合動員對其退出所占房屋,搬回原住處,如經多次動員說服無效,則會同公安部門強行搬出,或送法院依法判處。

五、凡強占了房主屬人民內部矛盾(包括敵我矛盾按人民內部矛盾處理)的自有自住私房,應退出。強占出租私房按強占公房的辦法處理,強占了房主屬敵我矛盾的自有自住私房根據房主住房面積寬窄,占房戶是否屬住房困難戶及有無退路等具體情況進行處理。

六、無本市戶口的居民強占房屋者,由當地公安機關協助,將其強制遷出,地富反壞分子占用戶,應強制遷回原地,如情節惡劣者,由街道組織批鬥。

七、占用房屋的單位和住戶,一律要清繳占用期間的房租,並由其工作單位督促清繳,在占用期如損壞房屋,要負責賠償或修復。

八、住危房因修繕臨時搬遷周轉的住戶,在危房修好後,經多次通知和動員仍堅持不搬回原住房者,作強占房屋論處。

九、強占系統自管房,參照處理強占公房的處理辦法。

十、凡占用房管部門末有接管的宗教房屋,出統戰部門按有關政策處理。


附件二:

關於處理房主迫遷租戶的幾項措施
(試行草案)


為正確處理房主迫遷租戶,避免迫遷事件的發生,根據廣州市房管局《關於加強房地產管理的暫行規定(草案)》,特制定如下幾項措施:

一、本市市區和郊區街鎮的私人出租房屋(包括「雙代」期間由房管部門安排住戶並辦了租的房屋),房主和租戶的合法權利應受保護,各自應盡的義務必須履行。房主及其代理人不得以任何藉口迫遷和刁難租戶,凡對合法租戶無理採取停水、停電,加租,拆毀房屋設備,鎖門阻進,拒修危破房或修好房後不讓搬回,以及製造各種事端等手段圖謀租戶搬走者,均作迫遷論處。

二、房主及其代理人圖謀迫遷租戶時,首先在街道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大力支持租戶,批評教育房主,制止迫遷,保證正常租賃關係調解無效的,由房管站、區房管局調處,經反覆說服教育仍不服調處時,送法院處理。再於迫遷和刁難致使租戶遭受損失,房主應負賠償責任。對情節惡劣的,由其工作單位給予行政處分,直至送公安、司法部門依法處理,屬於階級敵人迫遷租戶者,發動群眾予以批鬥,直至法律制裁。

三、發生迫遷事件時,房主(或代理人)的工作單位應配合有關部門對職工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對居住確實有困難的房主,通過組織按具體情況研究解決,對少數蠻不講理,教育無效的,其工作單位應採取組織措施嚴肅處理。

四、房主或住戶已向有關部門報告,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有關部門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調解:

1.房主本人及其直系親屬居住條件已達到居住困難戶水平,租戶已具備條件搬遷或房主另有適當房屋給予安置的.應說服租戶搬遷,交回房屋的部分或全部給房主居住。

2.房主借給住戶臨時居住,房主堅持要求取回房屋,原則上應將房屋交回房主,如住戶確實沒有搬遷條件,而房主居住面積又比較寬.則動員房主繼續借用,借用期間的房地產稅和房屋維修費用由住戶負責。但房主另有適當房屋給住戶搬遷時,住戶不得拖延.如房主居住面積較擠,則動員住戶積極自行設法搬遷,或先退還一部分房屋給房主。

3.住戶未經房主或房屋調換站( 「雙代」期間未經房管站)的同意,擅自與他人調換住房·.現房主要求該人搬遷,如原來的房屋是出租房而新住戶又需房居住.應責成房主給予補辦承租手續。如住戶居住情況不困難又有搬遷去處,則責成住戶搬遷,空出的房屋按《關於加強房地產管理的暫行規定〈草案〉》第十三條處理,如原房屋是房主留房自住的,則按廣州市委穗字(1973)5號文件處理。

4.合法租戶合理要求調換住房,房主應按房管局的規定,支持換房人的合理要求,並積極協助調換,不得無理阻撓。如無理阻撓,則由區房管局對房主進行說服教育.說服無效,而租戶又確需換房的,可由房管站去證明給租戶辦理換房手續。

5.原屬房主的自住房,有關方面安排了住戶,房主要求取回房屋應按「誰安排誰負責」的原則處理。如屬落實政策範圍的,由有關落實房屋政策部門查處,不屬落實政策範圍的,由有關單位解決或按上述第2點的原則處理。

6.房主現住公房,提出調換已出租的自有房屋作自住,要求租戶搬遷,如房主現出租的房屋面積總數不超過房改起點,且住戶又願意互換的,可予調換。

五、農民在公社範圍內的出租房屋,按「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六十條」由公社處理,在市區和郊區街鎮出租的房屋(包括公社與街鎮交叉地段中屬街鎮管轄的房屋),一律按市鎮的房地產管理規定辦理,房主不得以任何藉口迫遷租戶。


附件三:

關於處理欠租問題的幾項措施
(試行草案)


一、租用房屋(包括公私房)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約按月繳納房租,凡逾期不交者,作為欠租處理。

二、凡積欠租金的應按《關於加強房地產管理的暫行規定(草案)》第二條規定,在三個月內清繳,如確實無力依期清繳,經所在工作單位證明報所屬房管部門批准後,訂出計劃分期清繳。在一般情況下,每月清繳數額不少於一個月的租金。凡無理拖欠房租半年以上,經多次教育無效的,屬於公房,由房管站送交其所在工作單位負責強行在每月工資中代扣欠租;屬於私房,自住戶工作單位協助督促清交欠租。對屬於階級敵人的搗亂,蓄意欠租破壞租賃管理的應予打擊。

三、舊欠租的租金按所欠期間規定的標準計繳,出租私房,1966年9月以前(不包括9月)的,一律按當時房主、租戶雙方訂下並經區私房管理部門鑒印的租本數額計繳。1966年9月以後(包括9月)的,按民用公房租金標準計繳。房屋「雙代」前(包括未「雙代」的),租戶自行與房主商定交了租的鄉,不再作處理。但市區內的房屋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退補:①經街道、居委或房管部門動員租戶交租給房主維持生活的。②房主以借支形式向租戶收款,不作交租辦理的(雙方根據當時具體情況再協商)。③租戶墊租修房或代付房地產稅的。④房主與租戶雙方都願意多退少補的(這部份房租金額由雙方商定處理)。

四、凡因改變房屋使用性質而發生租金上的糾紛者,按照市革命委員會生產組市革生發(71)105號《關於房屋調整、分配調換和改變租賃等問題的有關規定通知》和市城建辦公室(72)城字第56號《廣州市改變房屋使用性質審批實施細則〈暫行〉》的有關規定處理。

五、凡因租金標準、住房面積、調換住房等發生爭執,以及房主不修危破房屋而租戶抗繳房租等原因造成欠租的,由群眾房管小組協助各房管站按有關規定處理,租戶不得以任何藉口欠交房租。

六、因修繕房屋,租戶須臨時遷出,遷出期間原住房停收房租,租戶臨時搬進的房屋,按所住房屋的標準付租。

七、各系統單位自管房的欠租問題,可參照上述措施進行處理。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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