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指導解決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海上問題基本原則協議

關於指導解決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海上問題基本原則協議
2011年10月1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代表團和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政府代表團一致認為,妥善解決中越海上問題符合兩國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願望,有利於本地區的和平、穩定、合作與發展。雙方同意根據中越領導人就海上問題達成的各項共識,在1993年《關於解決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邊界領土問題的基本原則協議》基礎上,遵循以下原則處理和解決海上問題:

一、以兩國關係大局為重,從戰略和全局高度出發,在「長期穩定、面向未來、睦鄰友好、全面合作」方針和「好鄰居、好朋友、好同志、好夥伴」精神指引下,堅持通過友好協商,妥善處理和解決海上問題,使南海成為和平、友好、合作之海,為發展中越全面戰略合作夥伴關係、維護地區和平與穩定做出貢獻。

二、本着充分尊重法理依據,同時考慮歷史等其他相關因素,照顧彼此合理關切的精神,以建設性的態度,努力擴大共識,縮小分歧,不斷推進談判進程。按照包括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在內的國際法所確認的法律制度和原則,努力尋求雙方都能接受的基本和長久的解決海上爭議問題的辦法。

三、在海上問題談判進程中,雙方應嚴格遵守兩國高層領導達成的協議和共識,認真落實《南海各方行為宣言》(DOC)的原則和精神。

對中越海上爭議,雙方將通過談判和友好協商加以解決。如爭議涉及其他國家,將與其他爭議方進行協商。

四、在尋求基本和長久的解決海上問題的辦法進程中,本着相互尊重、平等相待、互利共贏的精神,按照本協議第二條所述原則,積極探討不影響雙方立場和主張的過渡性、臨時性解決辦法,包括積極研究和商談共同開發問題。

五、本着循序漸進、先易後難的精神解決海上問題。穩步推進北部灣灣口外海域劃界談判,同時積極商談該海域的共同開發問題。積極推進海上低敏感領域合作,包括海洋環保、海洋科研、海上搜救、減災防災領域的合作。努力增進互信,為解決更困難的問題創造條件。

六、雙方每年舉行兩次政府邊界談判代表團團長定期會晤,輪流主辦,必要時可舉行特別會晤。雙方同意在政府代表團框架下設立熱線聯繫機制,以便就海上問題及時溝通,妥善處理。

本協議於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一日在北京簽訂,一式兩份,每份均用中文和越文寫成,兩種文本同等作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 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
政府代表團團長 政府代表團團長
張志軍 胡春山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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