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推進實施鋼鐵行業超低排放的意見

關於推進實施鋼鐵行業超低排放的意見
環大氣〔2019〕35號
2019年4月22日
發布機關:生態環境部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 財政部 交通運輸部
生態環境部網站

關於推進實施鋼鐵行業超低排放的意見

環大氣〔2019〕3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生態環境廳(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財政廳(局)、交通運輸廳(委、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生態環境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局、財政局、交通運輸局:

推進實施鋼鐵行業超低排放是推動行業高質量發展、促進產業轉型升級、助力打贏藍天保衛戰的重要舉措。為貫徹落實《政府工作報告》《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全面加強生態環境保護 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意見》《國務院關於印發打贏藍天保衛戰三年行動計劃的通知》等有關要求,加強對各地指導,明確企業改造任務,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全面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和全國生態環境保護大會要求,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堅持新發展理念,堅持推動高質量發展,堅持以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為主線,更多運用市場化、法治化手段,更好發揮政府作用,推動實施鋼鐵行業超低排放,實現全流程、全過程環境管理,有效提高鋼鐵行業發展質量和效益,大幅削減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量,促進環境空氣質量持續改善,為打贏藍天保衛戰提供有力支撐。

(二)基本原則。

堅持統籌協調,系統提升。樹立行業綠色發展新標尺,採取綜合措施,通過「超低改造一批、達標治理一批、淘汰落後一批」,推動行業整體轉型升級;實施差別化環保政策,營造公平競爭、健康有序的發展環境,為促進行業高質量發展創造有利條件。

堅持突出重點,分步推進。以改善環境空氣質量為核心,圍繞打贏藍天保衛戰目標任務,在京津冀及周邊地區、長三角地區、汾渭平原等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以下簡稱重點區域,範圍見附表1)率先推進,按照穩中求進的工作總基調,綜合考慮技術、經濟、市場等條件,確定分區域、分階段改造任務。

堅持分類管理,綜合施策。根據行業排放特徵,對有組織排放、無組織排放和大宗物料產品運輸,分門別類提出指標限值和管控措施;綜合採取稅收、財政、價格、金融、環保等政策,多措並舉推動實施。

堅持企業主體,政府引導。強化企業主體責任,加大資金投入,嚴把工程質量,加強運行管理,加大多部門聯合懲戒力度;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形成有效激勵和約束,增強服務意識,幫助企業制定綜合治理方案。

(三)主要目標。全國新建(含搬遷)鋼鐵項目原則上要達到超低排放水平。推動現有鋼鐵企業超低排放改造,到2020年底前,重點區域鋼鐵企業超低排放改造取得明顯進展,力爭60%左右產能完成改造,有序推進其他地區鋼鐵企業超低排放改造工作;到2025年底前,重點區域鋼鐵企業超低排放改造基本完成,全國力爭80%以上產能完成改造。

二、鋼鐵企業超低排放指標要求

鋼鐵企業超低排放是指對所有生產環節(含原料場、燒結、球團、煉焦、煉鐵、煉鋼、軋鋼、自備電廠等,以及大宗物料產品運輸)實施升級改造,大氣污染物有組織排放、無組織排放以及運輸過程滿足以下要求:

(一)有組織排放控制指標。燒結機機頭、球團焙燒煙氣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濃度小時均值分別不高於10、35、50毫克/立方米;其他主要污染源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濃度小時均值原則上分別不高於10、50、200毫克/立方米,具體指標限值見附表2。達到超低排放的鋼鐵企業每月至少95%以上時段小時均值排放濃度滿足上述要求。

(二)無組織排放控制措施。全面加強物料儲存、輸送及生產工藝過程無組織排放控制,在保障生產安全的前提下,採取密閉、封閉等有效措施(見附表3),有效提高廢氣收集率,產塵點及車間不得有可見煙粉塵外逸。

1.物料儲存。石灰、除塵灰、脫硫灰、粉煤灰等粉狀物料,應採用料倉、儲罐等方式密閉儲存。鐵精礦、煤、焦炭、燒結礦、球團礦、石灰石、白雲石、鐵合金、鋼渣、脫硫石膏等塊狀或粘濕物料,應採用密閉料倉或封閉料棚等方式儲存。其他干渣堆存應採用噴淋(霧)等抑塵措施。

2.物料輸送。石灰、除塵灰、脫硫灰、粉煤灰等粉狀物料,應採用管狀帶式輸送機、氣力輸送設備、罐車等方式密閉輸送。鐵精礦、煤、焦炭、燒結礦、球團礦、石灰石、白雲石、鐵合金、高爐渣、鋼渣、脫硫石膏等塊狀或粘濕物料,應採用管狀帶式輸送機等方式密閉輸送,或採用皮帶通廊等方式封閉輸送;確需汽車運輸的,應使用封閉車廂或苫蓋嚴密,裝卸車時應採取加濕等抑塵措施。物料輸送落料點等應配備集氣罩和除塵設施,或採取噴霧等抑塵措施。料場出口應設置車輪和車身清洗設施。廠區道路應硬化,並採取清掃、灑水等措施,保持清潔。

3.生產工藝過程。燒結、球團、煉鐵、焦化等工序的物料破碎、篩分、混合等設備應設置密閉罩,並配備除塵設施。燒結機、燒結礦環冷機、球團焙燒設備,高爐爐頂上料、礦槽、高爐出鐵場,混鐵爐、煉鋼鐵水預處理、轉爐、電爐、精煉爐,石灰窯、白雲石窯等產塵點應全面加強集氣能力建設,確保無可見煙粉塵外逸。高爐出鐵場平台應封閉或半封閉,鐵溝、渣溝應加蓋封閉;煉鋼車間應封閉,設置屋頂罩並配備除塵設施。焦爐機側爐口應設置集氣罩,對廢氣進行收集處理。高爐爐頂料罐均壓放散廢氣應採取回收或淨化措施。廢鋼切割應在封閉空間內進行,設置集氣罩,並配備除塵設施。軋鋼塗層機組應封閉,並設置廢氣收集處理設施。

焦爐應採用干熄焦工藝。煉焦煤氣淨化系統冷鼓各類貯槽(罐)及其他區域焦油、苯等貯槽(罐)的有機廢氣應接入壓力平衡系統或收集淨化處理,酚氰廢水預處理設施(調節池、氣浮池、隔油池)應加蓋並配備廢氣收集處理設施,開展設備和管線泄漏檢測與修復(LDAR)工作。

(三)大宗物料產品清潔運輸要求。進出鋼鐵企業的鐵精礦、煤炭、焦炭等大宗物料和產品採用鐵路、水路、管道或管狀帶式輸送機等清潔方式運輸比例不低於80%;達不到的,汽車運輸部分應全部採用新能源汽車或達到國六排放標準的汽車(2021年底前可採用國五排放標準的汽車)。

三、重點任務

(一)嚴格新改擴建項目環境准入。嚴禁新增鋼鐵冶煉產能,新改擴建(含搬遷)鋼鐵項目要嚴格執行產能置換實施辦法,按照鋼鐵企業超低排放指標要求,同步配套建設高效脫硫、脫硝、除塵設施,落實物料儲存、輸送及生產工藝過程無組織排放管控措施,大宗物料和產品採取清潔方式運輸。支持鼓勵鋼鐵冶煉產能向環境容量大、資源保障條件好的地區轉移。鼓勵重點區域高爐-轉爐長流程企業轉型為電爐短流程企業,通過工藝改造減少污染物排放,達到超低排放要求。

(二)積極有序推進現有鋼鐵企業超低排放改造。各地應圍繞環境空氣質量改善需求,按照推進實施鋼鐵行業超低排放的總體要求,把握好節奏和力度,有序推進鋼鐵企業超低排放改造。要加強對企業服務和指導,幫助企業合理選擇改造技術路線,協調解決清潔運輸等重大事項。

因廠制宜選擇成熟適用的環保改造技術。除塵設施鼓勵採用濕式靜電除塵器、覆膜濾料袋式除塵器、濾筒除塵器等先進工藝,推進聚四氟乙烯微孔覆膜濾料、超細纖維多梯度面層濾料、金屬間化合物多孔(膜)材料等產業化應用;煙氣脫硫應實施增容提效改造等措施,提高運行穩定性,取消煙氣旁路,鼓勵淨化處理後煙氣回原煙囪排放;煙氣脫硝應採用活性炭(焦)、選擇性催化還原(SCR)等高效脫硝技術。加強源頭控制,高爐煤氣、焦爐煤氣應實施精脫硫,高爐熱風爐、軋鋼熱處理爐應採用低氮燃燒技術;鼓勵實施燒結機頭煙氣循環。

企業無組織排放控制應採用密閉、封閉等有效管控措施,鼓勵採用全封閉機械化料場、筒倉等物料儲存方式;產塵點應按照「應收盡收」原則配置廢氣收集設施,強化運行管理,確保收集治理設施與生產工藝設備同步運轉。鼓勵對焦爐爐體加罩封閉,對廢氣進行收集處理。

企業應通過新建或利用已有鐵路專用線、打通與主幹線連接等方式,有效增加鐵路運力;對短距離運輸的大宗物料,鼓勵採用管道或管狀帶式輸送機等密閉方式運輸。

(三)依法依規推進鋼鐵企業全面達標排放。未實施超低排放改造的鋼鐵企業,應採取治污設施升級、加強無組織排放管理等措施,確保穩定達到國家或地方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重點區域應按照有關規定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嚴格鋼鐵企業排污許可管理,加大依證監管執法和處罰力度,確保排污單位落實持證排污、按證排污的環境管理主體責任。不能按證排污的,實施限期治理,按照「一廠一策」原則,逐一明確時間表和路線圖,逾期仍不能滿足要求的,依法依規從嚴處罰。未取得排污許可證的,依法依規實施停產整治或責令關停。

(四)依法依規淘汰落後產能和不符合相關強制性標準要求的生產設施。修訂《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提高重點區域鋼鐵行業落後產能淘汰標準,有條件的地區可制定標準更高的落後產能淘汰政策。嚴格執行質量、環保、能耗、安全等法規標準,促使一批經整改仍達不到要求的產能依法依規關停退出。列入淘汰計劃的企業或設施不再要求實施超低排放改造。嚴防「地條鋼」死灰復燃。加大重點區域鋼鐵產能壓減力度,河北省2020年鋼鐵產能控制在2億噸以內。列入去產能計劃的鋼鐵企業,需一併退出配套的燒結、焦爐、高爐等設備。重點區域城市鋼鐵企業要切實採取徹底關停、轉型發展、就地改造、域外搬遷等方式,推動轉型升級。

(五)加強企業污染排放監測監控。鋼鐵企業應依法全面加強污染排放自動監控設施等建設,並與生態環境及有關部門聯網,按照鋼鐵工業及煉焦化學工業自行監測技術指南要求,編制自行監測方案,開展自行監測,如實向社會公開監測信息。

實施超低排放改造的鋼鐵企業,應全面加強自動監控、過程監控和視頻監控設施建設。燒結機機頭、燒結機機尾、球團焙燒、焦爐煙囪、裝煤地面站、推焦地面站、干法熄焦地面站、高爐礦槽、高爐出鐵場、鐵水預處理、轉爐二次煙氣、電爐煙氣、石灰窯、白雲石窯、燃用發生爐煤氣的軋鋼熱處理爐、自備電站排氣筒等均應安裝自動監控設施。上述污染源污染治理設施應安裝分布式控制系統(DCS),記錄企業環保設施運行及相關生產過程主要參數。料場出入口、焦爐爐體、燒結環冷區域、高爐礦槽和爐頂區域、煉鋼車間頂部等易產塵點,應安裝高清視頻監控設施。在廠區內主要產塵點周邊、運輸道路兩側布設空氣質量監測微站點,監控顆粒物等管控情況。建設門禁系統和視頻監控系統,監控運輸車輛進出廠區情況。自動監控、DCS監控等數據至少要保存一年以上,視頻監控數據至少要保存三個月以上。

四、政策措施

鋼鐵企業達標排放是法定責任,超低排放是鼓勵導向,對於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鋼鐵企業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一)嚴格執行環境保護有關稅法。按照環境保護稅法有關條款規定,對符合超低排放條件的鋼鐵企業給予稅收優惠待遇。應稅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低於污染物排放標準百分之三十的,減按百分之七十五徵收環境保護稅;低於百分之五十的,減按百分之五十徵收環境保護稅。落實購置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抵免優惠政策。

(二)給予獎勵和信貸融資支持。地方可根據實際情況,對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鋼鐵企業給予獎勵。企業通過超低排放改造形成的富餘排污權,可用於市場交易。支持符合條件的鋼鐵企業發行企業債券進行直接融資,募集資金用於超低排放改造等領域。

(三)實施差別化電價政策。嚴格落實鋼鐵行業差別化電價政策。對逾期未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鋼鐵企業,省級政府可在現行目錄銷售電價或交易電價基礎上實行加價政策。有條件的地區應研究建立基於鋼鐵企業污染物排放績效的差別化電價政策,推動鋼鐵企業超低排放改造。

(四)實行差別化環保管理政策。在重污染天氣預警期間,對鋼鐵企業實施差別化應急減排措施。其中,橙色及以上預警期間,未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燒結、球團、煉焦、石灰窯等高排放工序應採取停限產措施。重點區域內要進一步強化差別化管理,未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在黃色預警期間,燒結、球團、石灰窯等高排放工序限產一半;在橙色及以上預警期間,燒結、球團、石灰窯等高排放工序全部停產,煉焦工序延長出焦時間,不可豁免。當預測到月度有3次及以上橙色或紅色重污染天氣過程時,未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實行月度停產。

未實現清潔運輸的鋼鐵企業要制定錯峰運輸方案,納入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中。重點區域內的鋼鐵企業,除採用新能源汽車或達到國六排放標準的汽車外,在橙色及以上預警期間,原則上重型載貨車停止運輸。

(五)加強技術支持。生態環境部等研究制定鋼鐵行業超低排放改造相關技術指導文件,適時修訂鋼鐵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鼓勵大氣污染嚴重地區出台鋼鐵工業大氣污染物超低排放標準。支持鋼鐵企業與高校、科研機構、環保工程技術公司等合作,創新節能減排技術。鼓勵行業協會等搭建鋼鐵企業超低排放改造交流平台,促進成熟先進技術推廣應用。

五、實施保障

(一)加強組織領導。生態環境部、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交通運輸部、鐵路總公司等共同組織實施本意見,各有關部門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加強對地方工作指導,及時協調解決推進過程中的困難和問題。生態環境部會同有關部門建立鋼鐵行業超低排放改造管理台賬。

各地要加強組織領導,做好監督、管理和服務工作。各省(區、市)應制定本地鋼鐵行業超低排放改造計劃方案,確定年度重點改造項目,於2019年7月底前報送生態環境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等部門。每年1月和7月,省級相關部門將本地鋼鐵行業超低排放改造進展情況及主要做法及時報送生態環境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等部門。

(二)強化企業主體責任。鋼鐵企業是實施超低排放改造的責任主體,要按照國家和地方有關要求制定具體工作方案,成立以企業主要負責人為組長的專項工作組,確保按期完成改造任務。企業應加大資金投入,嚴把工程質量,加強人員技術培訓,健全內部環保考核管理機制,確保治理設施長期連續穩定運行;企業有自備油庫的,要確保供應合格油品。國有大型鋼鐵企業集團要發揮表率作用,及時將改造目標任務分解落實到具體企業,力爭提前完成。

(三)嚴格評價管理。生態環境部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各省(區、市)鋼鐵行業超低排放改造計劃方案,每年對上一年度超低排放改造完成情況進行評價,納入大氣污染防治工作考核評價體系。

企業完成超低排放改造連續穩定運行一個月後,可自行或委託有能力的技術機構,嚴格按照指標要求、監測技術規範等開展自行監測。穩定達到超低排放的,報送當地生態環境、工業和信息化、發展改革等部門。

建立完善依效付費機制,多措並舉治理低價中標亂象。加大聯合懲戒力度,將建設工程質量低劣的環保公司和環保設施運營管理水平低、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運維機構列入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簡稱「黑名單」),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並通過「信用中國」等網站定期向社會公布;相關鋼鐵企業在重污染天氣預警期間加大停限產力度。依法依規對失信企業在行政審批、資質認定、銀行貸款、上市融資、政府招投標、政府榮譽評定等方面予以限制。

(四)強化監督執法。各地要加強日常監督和執法檢查,對不達標企業、未按證排污企業,依法依規嚴格處罰。嚴厲打擊弄虛作假、擅自停運環保設施等嚴重違法行為,依法查處並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對超低排放企業,各省(區、市)應建立管理台賬,實施動態管理,由市級及以上生態環境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開展「雙隨機」檢查;對不能穩定達到超低排放指標要求的,視情節取消相關優惠政策,並向社會通報。

(五)加強宣傳引導。要營造有利於開展鋼鐵行業超低排放改造的良好輿論氛圍,增強企業開展超低排放改造的責任感和榮譽感。各級有關部門要積極跟蹤相關輿情動態,及時回應社會關切,對做得好的地方和企業,組織新聞媒體加強宣傳報道。各地應將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鋼鐵企業名單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附件:1.重點區域範圍

2.鋼鐵企業超低排放指標限值

3.無組織排放控制措施的界定

生態環境部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

財政部

交通運輸部

2019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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