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明確煙葉稅計稅依據的通知
關於明確煙葉稅計稅依據的通知 財稅〔2018〕75號 2018年6月29日 發布機關:財政部 稅務總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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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明確煙葉稅計稅依據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
為保證《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葉稅法》有效實施,經國務院同意,現就煙葉稅計稅依據通知如下:
納稅人收購煙葉實際支付的價款總額包括納稅人支付給煙葉生產銷售單位和個人的煙葉收購價款和價外補貼。其中,價外補貼統一按煙葉收購價款的10%計算。
請遵照執行。
財政部
稅務總局
2018年6月29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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