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最高人民法院工作的報告(1957年)

關於最高人民法院工作的報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院長董必武
1957年7月2日
(在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上)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1957年
文件

  各位代表:

  最近發表的毛澤東主席「關於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的問題」的講演,是一個具有偉大歷史意義的豐富馬克思列寧主義的光輝文獻。它確切地反映了我國當前的政治生活中一系列根本性的問題,並且清楚地指出了我國六億人民在建設社會主義社會中如何加強國家各項工作的基本方向。我們國家機關正在根據這一偉大指示的精神來檢查和改進我們的工作。

  現在我向大會作關於最高人民法院工作的報告。

  關於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今春我曾把一九五六年的工作情況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過報告,這個報告已作為大會文件發給各位代表,我不再重複。這裡我着重把最高人民法院一九五七年一月至五月的工作和當前全國審判工作方面的情況向大會報告。

(一)

  最高人民法院從今年一月至五月底,共受理上訴、覆核等案件三百三十四件,其中刑事案件三百一十七件(反革命案件一百零六件,普通刑事案件二百一十一件),民事案件十七件。這期間共結案三百二十三件,其中刑事案件三百零六件,民事案件十七件。從本院受理案件的情況來看,今年一月至五月比去年同時期稍有增加,但反革命案件則已顯著減少。

  就全國情況來說,一九五六年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審刑事、民事案件的總數比一九五五年下降約三分之一,其中顯著下降的是刑事案件,反革命案件下降達百分之四十以上。一九五七年第一季度比一九五六年第一季度,民事案件略有上升,而刑事案件仍有下降。這說明,在社會的大變動中,刑事犯罪和民事糾紛案件的情況,已有顯著的變化。犯罪的現象,在我們國家裡,所以表現了減少的趨勢,其原因主要是由於國家勝利地實現了生產資料私有制方面的社會主義改造,社會主義建設獲得巨大的發展,使我國的社會生活發生了深刻的變化,人民群眾生活日益改善和政治覺悟日益增強;同時,這也是歷年來對反革命和其他犯罪作鬥爭取得重大成就的結果。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法院除處理刑事、民事案件外,還受理大量的不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的申訴。就最高人民法院來說,從今年一月至五月底,即受理了來信申訴六千零六十六件,來訪申訴一千二百八十四人次。一九五七年頭五個月的申訴比去年一年的還多。這是最高人民法院的一項極為繁重的工作。申訴所以這樣多,主要原因還不是由於法院辦案質量不高,而是由於申訴與上訴不同,當事人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訴的案件,既沒有時間上的限制,也沒有審級上的限制。從本院今年辦結的部分申訴來看,原判正確、申訴沒有理由的占絕大多數;原判不恰當、申訴有理由的,只是很少數。申訴中還有一種情況,是有些申訴人對合理的判決,再三再四地纏訟不休,這不僅與判決的要求穩定性不合,而且妨礙生產。所以目前申訴雖多,不能說這是完全正常的現象。現在有些人對申訴不加分析,認為所有申訴都是合理的,指責法院辦案「一團糟」,這是根本不合事實的;至於那種利用申訴製造是非,甚至不惜為真正的反革命分子「申冤」的人,當然是別有用意的。最高人民法院對申訴是重視的,認真處理申訴,是對各級法院實行審判監督的一個重要方法。對於申訴的處理,必須遵照「有錯必糾」的原則,既要嚴肅處理申訴人的合理申訴,同時也須照顧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一切正確的判決和裁定的穩定性,制止那種無理取鬧的行為。

(二)

  刑事案件的下降,標誌着我國犯罪現象的減少,特別是標誌着我國國內大規模的急風暴雨式的群眾階級鬥爭已經基本結束,反革命勢力已經基本上肅清。但是,決不能由此得出結論,反革命殘餘和破壞社會秩序的壞分子很快就會完全趨於消滅。如果有這樣想法,那是很危險的。同一切犯罪現象作鬥爭,繼續鞏固人民民主專政,仍是我們人民法院的頭等重要任務。

  目前關於反革命分子的情況,正如毛澤東主席指出的:「還有反革命,但是不多了」。我們知道,革命和反革命的鬥爭仍將相當長期存在。一方面,帝國主義和蔣介石集團目前仍在不斷派遣特務、間諜進入大陸,進行破壞活動和顛復活動,並且企圖利用我們人民內部的某些矛盾來製造騷亂。另一方面,國內少數殘餘反革命分子、少數漏網的反動會道門頭子和其他反動分子還沒有死心,他們仍在利用各種機會進行造謠、兇殺,甚至組織暴亂。同時,在原來的剝削階級分子中,也還有人伺機進行破壞社會主義建設的活動。我們各級人民法院,對此如果有任何放鬆警惕,麻痹大意,那將是政治上的嚴重錯誤!

  關於那些偷竊、詐騙、姦淫婦女和流氓集團等犯罪活動,就目前情況來說,在不少城市,特別是一些新建、擴建的工業城市,仍然比較嚴重。這些犯罪分子中,有些是還沒有完全肅清的惡習甚深的舊社會渣滓;還有許多是受剝削階級思想嚴重影響的腐化墮落分子。他們嚴重破壞社會秩序,妨害社會主義建設,人民群眾對他們非常憤恨,必須予以有效的制裁。最高人民法院會同司法部於今年五月發出了「關於城市中當前幾類刑事案件審判工作的指示」,責成有關法院依據懲辦與教育相結合的方針,對上述犯罪分子給以法律制裁,繼續同這類犯罪作嚴肅的鬥爭。

  目前在農村中,搶劫、盜竊、姦淫婦女、殺人、放火等犯罪現象,有的地方亦時有發生,嚴重危害着農村社會治安和群眾利益。對於這些犯罪行為,各級人民法院必須予以嚴肅的法律制裁。目前農村中較為普遍存在的,是貪污、偷竊、打架、哄鬧以及侵犯人權等現象,但是,其中除少數是屬於犯罪行為外,絕大多數是情節輕微而不能作為犯罪來看待的。我們必須認識,目前存在着國家利益、集體利益同個人利益之間的矛盾以及其他矛盾;特別是由於目前農業生產合作社一般是新建的,還不很鞏固,社的財務制度和經營管理方面還有不少缺點,而有些農民的落後自私觀念也還相當嚴重存在,所以在合作社內部也存在着不少矛盾。許多問題,主要即是由於這些矛盾的存在而發生,並且一般是屬於人民內部的是非問題和錯誤、缺點的改正問題。因此,對於這些問題的處理,必須採取慎重態度,分別不同情況,除對那些真正構成犯罪行為的,必須予以法律制裁外,一般應該是採取說服教育的辦法加以克服,而不應該片面地強調懲罰的辦法,即實行懲辦主義。

  在今年春季一個短時期內,曾有些法院把人民內部問題當作敵我問題來處理,或者在人民內部問題上,又誤用懲罰辦法來處理有些不構成犯罪的事件。例如,有的對帶頭要求合作社清算帳目而引起的群眾哄鬧,認定為「聚眾騷亂,破壞農業合作社」而論罪科刑;有的把說牢騷話、要求退社的行為,同破壞行為混為一談;有的對一些輕微毆打吵鬧和一般群眾性的迷信等行為,以簡單的逮捕懲罰的手段來代替應有的艱苦的說服教育工作。這種作法,常常容易造成脫離群眾和擴大人民內部矛盾的後果。上述情況,經發現後,我們已喚起各地人民法院注意和糾正。另一方面,也有些法院對情節嚴重的犯罪分子,甚至對應該法辦的反革命分子,也片面強調教育,而不追究法律責任。這種現象,自然也是應當糾正的。

(三)

  由於我國的社會面貌已經有了巨大的改變,因此,在我們人民法院所審理的許多民事案件的性質內容上,也同上述許多刑事案件一樣,發生了新的變化。拿民事案件中占多數的婚姻關係的案件來說,如果說過去主要的是屬於反抗封建性的婚姻關係問題,那末現在除了還有大量的束縛男女婚姻自由的問題外,同時,草率結婚輕率離婚的婚姻關係問題,在不少地區已逐漸有所增多。在家庭關係問題上,目前在農村中,由於以土地為基礎的扶養關係變為以勞動為基礎的扶養關係,因而不扶養老人的家庭糾紛也較前增多。再拿一般財產關係的案件來說,如果說過去很多是屬於私與私和有些公與私的問題,那末現在由於生產關係的變革,屬於公與私和公與公的問題已在增加,而私與私的問題,實際上又有不少是涉及公與私的問題的。在農村中,土地所有權的糾紛已有很大減少,但在合作化以前的土地買賣、出典、抵押、租賃等,由於土地歸集體所有而發生的糾紛還不少,其中比較多的是宅地、自留地、伙道等糾紛;合作化以前農民買進生產工具的買價以及農民向銀行、信用社所借的貸款,由於入社後而引起的清償糾紛,也都不少。這些糾紛所要解決的問題,實際上許多不簡單是私與私的問題,而是涉及社與社員,或者社與國家的問題。這類問題,在城市中亦是存在的。至於目前城市、農村中的一般合同糾紛,那就更多的是屬於公與公的問題。

  顯然,民事糾紛是人民內部的是非問題,而這些是非問題在法律上就是權利、義務問題。人民法院對這些糾紛的處理,就是要公平合理地確定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並且用一定的強制手段來保護合法的權利和履行應盡的義務。由於私有制度的逐漸消亡,社會新道德新風氣的樹立和發展,以及人民群眾政治覺悟的日益提高,絕大多數的民事糾紛,甚至引起鬥毆傷害而涉及刑事範圍的一些糾紛,例如村與村、社與社發生的爭奪湖草、柴山、荒地等打鬧事件,都不是不可調和的矛盾。因此人民法院對民事糾紛案件,應當從加強團結、有利生產的目的出發,遵照政策法律的規定,對可以調解解決的案件,儘可能採取調解的辦法來解決;只有對那些必須經過訴訟和審判來解決的,才依法判決。

  由此可見,各地基層政權早經設置的人民調解委員會(有的稱為人民調處委員會),是處理人民內部一般糾紛的良好的組織形式,它既可以及時地調處很多民事糾紛,減少群眾的訟累,加強幹部同群眾的聯繫,也可以促進群眾相互間的團結。目前,某些地方認為農業合作化以後,人民調解委員會可有可無了,這是完全不對的。加強這一組織和工作的領導,並吸收當地一些富有社會經驗的公正的有威望的人參加,都是很必須的。

(四)

  各位代表:從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屆第三次會議以來,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各專門法院審判了百萬以上的案件,通過這樣大量案件的審判,實現了國家付予它的對敵人實行專政和調整人民內部矛盾的職能,這對維護社會秩序,保護公民的權利和合法利益,保護、發展社會生產力,保衛我們社會主義制度的繼續建立和鞏固等方面,都起了巨大的積極作用。這些成績的取得,是由於黨和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正確領導和監督,同時也與全體司法工作人員的勤勞努力和思想政治水平、業務能力的不斷提高分不開的。

  但是,必須指出,我們的工作中還有不少缺點和錯誤,這主要表現在,對刑事案件的處理,有些法院由於對敵我矛盾和人民內部矛盾劃分不清,對某些犯罪行為和一般的是非問題劃分不清,因而錯判案件和用壓服方法的情況,還時有發生;同時,對於有些應該法辦的犯罪分子,錯誤地以為是人民內部矛盾,而不給予懲辦的右的傾向,也是存在着的。對民事案件的處理,不少地方也有處理不當的現象。至於辦案的粗枝大葉和拖拉不及時的作風,在有些法院和有些審判人員中間,也還沒有清除。這些缺點和錯誤,都是必須徹底糾正的。

  自中共中央號召黨員整風後,最高人民法院的中共黨員即開始整風的學習。在這期間,本院的非黨同事和院外關心我們司法工作的朋友們,對我黨領導的司法工作提出了不少的意見。這些意見中,正確的部分,有些我們立即採納,已經改進或正在改進我們的工作;有些因牽涉面廣,正在考慮採納後如何實行。意見中也有我們認為不正確的部分,擬再加討論。現在有些右派分子,骨子裡不贊成社會主義,不贊成人民民主專政,不贊成共產黨領導,他們在幫助共產黨整風的幌子下,實際是向黨進攻。他們反對肅反,惡意攻擊肅反的方法不好,不承認肅反的成績。他們這種荒謬的論調,周恩來總理在他所做的政府工作報告中,已經給予了明確的批駁,我不再多說了。這裡,我要指出,現在有些右派分子,對於我們過去進行的司法改革也是反對的。他們認為司法改革是對舊司法人員「一棍子打死」的辦法,而且認為現在司法工作搞得不好,就是由於過去錯誤地搞了司法改革,因此他們現在要「招魂」,就是要把那些過去的舊司法人員的「魂」招回來,讓他們「上台」。人所共知,司法改革的成績是巨大的,它是我們建國初期,從政治上、組織上和思想上純潔各級司法機關的重大措施。應當說,正由於過去進行了司法改革,我們的人民司法建設和司法工作,才能取得現在的重大成就。可以設想,沒有那樣一次司法改革,我們的司法工作要想使它符合於社會主義建設和社會主義改造的需要是不可能的。與此同時,有人批評我們,審判員不應該都用黨員,他們這樣說是有意歪曲事實,為右派分子所謂「黨天下」和「清一色」的理論找根據;也還有人故意標榜過去舊司法人員的所謂業務能力,而批評我們審判員不懂業務,他們否定我們審判人員在工作與學習中不斷提高自己業務水平的事實。總之,這些論調,是與反對黨的領導和所謂「外行不能領導內行」的等等錯誤言論起共鳴的,我們必須予以徹底的駁斥。

  因此,認真學習毛澤東主席「關於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的問題」的講演,認真開展整風運動和在政治上、思想上反右派的鬥爭,是當前各級人民法院的一項十分重要的政治任務。只有切實遵照毛主席「關於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的問題」的講演的精神,通過整風運動,大力糾正缺點、錯誤,同時徹底駁斥右派分子的反動言論,才能進一步改進法院工作,使它更加適應今後社會主義建設蓬勃發展的需要。

  各位代表:在去年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上,部分代表提出的有關法院工作的兩個提案,和根據視察結果提出的意見,我們都已分別研究辦理。這對改進法院工作給予了很大的幫助。今年各位代表還要繼續視察,希望對法院工作更多提出批評,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將表示熱烈的歡迎。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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